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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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26
•【字号】鄂政办发[2005]130号
•【施行日期】2005.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
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认真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一岗位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帐和档案,落实安全监控整治的责任、措施,狠抓安全生产的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安全事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全
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沟通联系制度。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及市(州、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计划、半年或年终总结,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分工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省国防科工办、公安、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等部门及其设在各市(州、林区)的有关机构,负责行业领域内的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设在湖北的监管机构负责电力系统中央在鄂企业以及其他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等。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市(州、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
中央企业在鄂子公司、分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市(州、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可以进入中央在鄂企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摄行为,督导隐患整改。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省属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五)省国资委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参与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参加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负责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七)对军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执行。

有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八)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管辖权属不明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三、做好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依照有关规范,制订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三)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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