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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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jiěshì)三全文及解读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shěngpàn)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qīn zǐ jiàn dìnɡ)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年或者不能独立(dúlì)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注意性规定。

虽然婚姻法在此之前已经有规定,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子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到法院,很多时候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而该条解释明确了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生产管理的收益包括孳息和因经营管理而得的收益。

其实,自然增值不应视为收益。

而是个人财产的原来的状态,只是其交换价格的增加,如房价上涨、股票价格上涨、股东权益的增加。

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指国债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单纯出租的租金、牛羊在没有经过夫妻共同饲养管理时的产子等。

但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一方房屋进行经营的收益、对牛养进行饲养后产出的子、对土地进行耕种而收获的作物等系劳动和生产经营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jiānhù)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
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十八条;《民通意见》第20条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运用。

即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时,其他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

而本条后半部分是根据法律原理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规定。

在此之前,变更后的监护人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只有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时,可以代理其参与诉讼,并可以协议离婚,并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

而解释三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制有虐待行为,继续维持(wéichí)该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因此允许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但该种诉讼仅限于本条规定的这一种情况,且需要变更监护人后才能行使。

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xiéyì)处理。

解读: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ɡònɡ yǒu)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权物权的取得和公示方式,一般的公民基于对登记公示的信赖,完全有理由认为是个人财产。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应当维护这种交易的稳定性,否则将伤害到市场交易的信誉。

因此应当依据民法的善意取得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而对于一方擅自处分(chǔfèn)共同房屋,是对另一共有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或者必将取得的财产(如已经发表并约定取得的稿费等),但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且领取养老保险以当事人的实际生存办前提,所以养老保险金能否实际取得、取得多少尚不能确定,且养老保险金是社会对劳动者退休后的一种社会福利,因此在离婚时,如果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单位交纳,计入国家统畴帐户,另一部分为个人负担部分,进入个人帐户。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
交纳进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无论何种情况,必将由当事人取得。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qǐ sù)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gòngtóng)财产,所以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遗产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

在没有将遗产分割前,无法对夫妻该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允许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比较合情合理。

向对方提出离婚(lí hūn)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了因一方(yī fānɡ)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情况,共有四种: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规定的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

而如果双方均有过错(guòcuò)的,则不存在无过错方,任一方丧失请求的权利。

也体现了法律的平等。

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内容总结
(1)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3)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遗产为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4)在没有将遗产分割前,无法对夫妻该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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