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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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江苏省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规范编制说明目录一、目的意义 (1)1.1 项目背景 (1)1.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3)1.3 可行性 (3)二、任务来源 (4)三、编制过程 (4)四、主要内容技术指标确立 (5)4.1 国内外标准情况 (5)4.1.1 国外标准情况 (6)4.1.2 国内标准情况 (8)4.2 国内相关风险管控案例 (10)4.2.1 阻隔技术 (11)4.2.2 固化稳定化技术 (23)4.2.3 可渗透反应墙技术 (24)4.2.3 制度控制 (25)4.3 标准编制的原则、依据及适用范围 (26)4.3.1 编制原则 (26)4.3.2 编制依据 (26)4.3.3 适用范围 (26)4.4 标准的层次结构 (27)4.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和依据 (28)4.5.1 适用范围 (28)4.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9)4.5.3 术语和定义 (29)4.5.4 工作程序和内容 (30)4.5.5 风险管控对象 (32)4.5.6 风险管控目标 (33)4.5.7 风险管控模式 (35)4.5.8 风险管控技术要点 (36)4.5.9风险管控工程效果评估 (42)4.5.10 后期环境监管 (46)4.5.11定期检查和维护 (49)附录A (51)附录B (52)附录C (54)附录D (54)附录E (55)附录F (56)附录G (57)参考文献 (58)六经济和生态效益分析 (62)6.1 实施本文件可产生的经济社会分析 (62)6.2 实施本文件可产生的生态效益分析 (63)一、目的意义1.1 项目背景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苏州苏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目录1、项目背景 (3)1.1任务来源 (3)1.2工作过程 (3)2、家具制造行业概况 (3)2.1家具行业在我省的发展概况 (3)2.2家具行业在国内外发展概况 (5)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6)3.1国家、省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6)3.2家具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7)3.3家具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7)3.4现行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8)4、家具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8)4.1家具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8)4.2家具行业排污现状 (14)4.3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7)5、家具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19)5.1苯的环境影响分析 (19)5.2甲苯、二甲苯的环境影响分析 (20)5.3其他VOC S环境影响分析 (20)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0)6.1标准适用范围 (20)6.2标准结构框架 (21)6.3术语和定义 (21)6.4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2)6.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6)6.6监测要求 (35)7、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研究 (36)7.1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 (36)7.2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对比分析 (37)8、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39)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40)8.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40)9、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41)10、标准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情况(送审稿增加内容) (41)11、标准技术审查情况(报批稿增加内容) (41)12、标准行政审查情况 (41)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制定江苏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任务(苏财建【2013】265号文件),项目编号为:2013063,本标准修订项目列入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2013年度计划。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课题组二〇一五年五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由来 (1)1.2 工作过程 (1)2 标准编制必要性 (2)3 制定标准的法律依据、编制原则及总体思路 (3)3.1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依据 (3)3.2 编制原则 (3)3.3 总体思路 (3)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4)4.1 适用范围的确定 (4)4.2 术语和定义 (5)4.3 控制因子的确定 (5)4.3.1 使用量或排放量大,属于行业特征污染因子 (5)4.3.2 健康毒性大 (5)4.3.3 光化学反应活性强 (6)4.4 时段划分 (7)4.5 控制项目 (7)4.6 排放限值确定 (8)4.6.1 排放浓度限值 (8)4.6.2 排放速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3 单位面积排放总量 (10)4.7 操作与管理控制要求 (12)5 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3)6 监测分析方法 (15)6.1 制定目的与原则 (15)6.2 国内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 (16)6.3 监测分析要求 (17)6.3.1 方法原理、测定范围及检出限 (17)6.3.2 试剂材料与仪器设备 (17)6.3.3 样品采集和保存 (18)6.3.4 样品分析 (19)6.3.5 结果计算 (20)6.3.6 精密度和准确度 (20)6.3.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20)7 经济技术及环境效益分析 (21)7.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1)7.1.1 推进环保涂料使用 (21)7.1.2 改进涂装工艺技术 (21)7.1.3 改进涂装设备技术 (21)7.1.4 改进废气末端治理技术 (22)7.1.5 小结 (22)7.2 经济可行性分析 (22)7.3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 (23)1 项目背景1.1 任务由来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部分VOCs物种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江苏省环评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江苏省环评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及审查工作的效率,制定本“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计改、扩建工业类的建设项目(火电厂、码头等建设项目除外),其他类型项目可参考执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需执行我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已颁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引用HJ/T2.1-2.4-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

1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1.1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准确描述项目拟建所在行政区(含开发区,工业区)、省、市、县、镇村。

详细描述评价区所属水系,说明水系水文特征及重要水工设施运行规律、排污及废水收纳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和水产养殖等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简述当地气候特征,给出常年风向风速玫瑰图。

说明厂址周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生态保护区等敏感目标及大气功能区类别。

1.2 区域社会环境概况1.2.1区域社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描述区域(城市、开发区、工业区、镇区等)社会发展规划要点和环保规划要点:说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土地利用、布局、水域与岸线利用、生态保护、太湖水环境保护、南水北调和“引江济太”等清水通道环境保护等内容。

说明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含排水体制)、固废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当地环保要求。

规划如有明显缺陷或问题应予于阐述。

建设项目在开发区(工业小区)内建设,需附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工业小区)环保规划的批复意见。

1.2.2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标准、排放标准说明评价区域水、气、声环境功能类别划分,按环境功能分别列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浓度限制、排放速度、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制值、标准文号等)。

若国内无标准应参考国外标准。

1.2.3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描述评价区域内居民区、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等,按表1-1填写:表1-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1.3附图及要求1.3.1地理位置图图示评价区范围、厂址、交通干线、主要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城镇、厂矿企业、自然人文景观、列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附风玫瑰图、图例和比例尺(1:50000—1:)。

江苏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苏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 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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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 Ⅰ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要求 ………………………………………………………………………………………………… 6 6 实施与监督 ……………………………………………………………………………………………… 9 附录 A ( 资料性附录) 0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及排放限值 …………………………………… 1 附录 B ( 规范性附录) 3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 1 附录 C ( 规范性附录) 4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1 附录 D ( 资料性附录) 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 1 5 企业建立 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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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 2 6 1 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2 6 2 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2 6 3 农药 制造 、 2 6 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2 6 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2 6 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2 7 1 化学药 品原料药制造 、 2 7 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2 7 5 兽用药品制造 、 2 7 6 生物药品制造 )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控制 、 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 以及新 、 改、 扩建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 、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 《 、 《 管理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 《 、 《 、 《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江苏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 、 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 T4 7 5 4 GB1 4 5 5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T1 GB 4 6 7 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T1 GB 5 5 0 1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 (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 )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 度法 /T1 GB 5 5 1 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T1 GB 6 1 5 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T3 HJ 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3 HJ 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3 HJ 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3 HJ 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3 HJ 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3 HJ 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3 HJ 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3 HJ 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5 HJ 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T6 HJ 6 大气固定污染源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T6 HJ 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试行) /T7 HJ 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T7 试行) HJ 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T1 9 4 / HJ T3 7 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09]35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09]357号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总量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局对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的审核。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下称环评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确定核准排污总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刚性约束指标和列入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中的考核指标。

主要为COD、SO2,太湖流域增加总磷、总氮指标,淮河流域增加总氮指标。

第五条平衡方案类别1、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2、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3、其他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第六条审核原则审核建设项目总量平衡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1、地域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内范围平衡。

建设项目所在地排放总量与建设项目申请总量及总量平衡项目削减量叠加后,不得超过上年环境统计排放总量。

2、点对点原则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平衡方案能够落实,保证与总量减排工作及环境统计工作的衔接,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明确的具体削减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减排计划。

对于累计减排量超过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总量平衡指标的来源,并在进行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时,扣除该部分减排量。

3、同步削减原则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年度内已完成或者能够完成的削减项目。

4、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项目必须是列入上年环境统计的企业所实施的减排项目。

江苏排放标准DB32-1072-2007

江苏排放标准DB32-1072-2007

江苏省排放标准DB32-1072-2007————————————————————————————————作者:————————————————————————————————日期: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Standard of Main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 Key Industries of Taihu Area2007-07-08发布2008-01-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I)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监测 (2)6 标准实施监督 (3)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规定方法》编制。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详情如下: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592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8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7 水质丙烯酰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15 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6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6 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810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2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编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暂行要求

编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暂行要求

编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暂行要求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在工作中,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对标准适用行业、企业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收集各种相关资料,在全面、深入地了解与排放标准制订和实施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编写排放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捏造数据。

为规范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对各阶段排放标准草案(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编制说明的内容提出如下暂行要求。

编制说明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放标准适用行业目前的基本情况1、行业内企业数量及空间分布情况(省份、流域、区域等)。

2、行业主要产品、原材料种类和生产工艺概述。

3、行业产品年产量或产能。

4、行业年总产值及占全国工业年总产值的比例。

5、行业产品市场供应、进出口情况。

6、行业发展趋势预测、行业发展规划等。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二、排放标准适用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的基本情况1、排放途径(废水、废气)。

2、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行业特征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毒有机物、环境激素类物质、POPs物质等等)。

3、行业废水、废气年排放总量,及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

4、行业主要水、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及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如COD、氨氮、汞、镉、六价铬、铅、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和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等。

5、行业目前水、气污染物治理情况(主要治理技术种类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在总投资中比例、治理设施运行成本在总成本中比例等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对排放标准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1、标准中水、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选择、确定控制项目的主要依据(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对生态和健康的影响、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各污染物项目之间的关联性等等)。

2、达标技术情况(如现有企业达到第一阶段限值、第二阶段限值采用的达标技术;新建企业采用的达标技术;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达标技术;应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情况等等)。

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工业炉窑概况 (4)2.1工业炉窑分类 (4)2.2本标准适用工业炉窑 (4)2.3江苏省工业炉窑概况 (6)2.4我国工业炉窑发展概况 (8)3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9)3.1国家、省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9)3.2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0)3.3江苏省工业炉窑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10)3.4工业炉窑清洁生产工艺的最新进展 (13)3.5现行国家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5)4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6)4.1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产排污情况 (16)4.2 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 (16)4.3工业炉窑主要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17)4.4工业炉窑废气污染物治理情况 (22)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5)5.1标准的适用范围 (25)5.2标准框架结构 (25)5.3术语和定义 (27)5.4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27)5.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28)5.6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45)5.7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47)6主要国家、地区和我国其他省市、其他行业相关标准研究 (48)6.1废气主要污染物与国内相关标准比较 (48)6.2废气主要污染物与国外排放标准比较 (52)6.3特征污染物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比较 (54)7实施本标准的经济及环境效益分析 (54)7.1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投资分析 (54)7.2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污染物减排)效益分析 (57)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推进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2014年9月,经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建〔2014〕280号文批准,江苏省环保厅将“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列入了2014年度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范围,课题项目编号为2014012。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和绿化用水。 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的使用情况:
无。
2
项目主要原材料见表 1-1。
表 1-1 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原料名称
规格/型号 年消耗量 t/a 最大储存量 t/a
备注
1
圆钢
GCr15
1045
100
固体
2
防锈油
/
0.4
0.16
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国务院201827日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及江苏省政府201830日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10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我省事全国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地区
液体/桶装
3
淬火油
/
4
1.6
液体/桶装
4
磨削液
/
2.2
0.5
液体/桶装
5
抛光液
/
0.3
0.2
液体/桶装
6
橡胶、陶瓷砂轮
/
20 万块/a
6 万块/年
固体
7
清洗无磷、无泡 洗衣液
无磷
0.2
0.1
液体/袋装
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见表 1-2
表 1-2 原辅材料理化性质表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6月1日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总则3.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4.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 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25 5.1 标准的适用范围...............................................................................................................25 5.2 标准框架结构...................................................................................................................25 5.3 术语和定义.......................................................................................................................27 5.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27 5.5 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28 5.6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45 5.7 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47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要求解读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要求解读

成绩进行调查统计。
931行动
第三部分 内容解读
二、现状调查与分析
2012年底前已整治数量是指目前尚属 于表中“九整治”的类别、但已完成整治 的数量,对于“三规范”的类别直接填写 以往整治达标的数量;有待整治数量指从 2013年开始所有需要整治的数量;三年计 划整治数量是指有待整治数量中 2013~2015年计划整治的数量。 931行动
清淤疏浚
水系沟通:沟通断头浜、扩大束水断面、恢复覆盖河道等
清淤清障:包括河道清障,以及清淤方案选择的原则、 河道清淤标准、投入经费等
931行动
第三部分 内容解读
6、城市环境河道
突出百姓住区河道脏乱差现象整治,结合生态驳岸与滨水步道建设、亲 水空间塑造、雨污分流规划建设等,明确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调水方案:科学、经济实施调水引流工作的原则、标准等 确定供补水水源(如河湖水、污水处理厂尾水等)
931行动
第三部分 内容解读
8、建筑工地
931行动
第三部分 内容解读
9、农贸市场
针对农贸市场内外环境脏乱差、设施配套不齐全,以及布局不合理、数 量不足等问题,明确整治的内容与措施。 改善环境卫生 整顿市容秩序
农贸市场内部及周边的清理暴露垃圾,消除污水漫溢, 建立清扫保洁机制等 消除影响市容的占道经营、倚门出摊、乱搭乱盖、乱拉蓬布、占道 灯箱,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等 环卫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房、垃圾桶等
931行动
第三部分 内容解读
1、城郊结合部
改造型
改善型
931行动
第三部分 内容解读
1、城郊结合部
改善环境卫生
集中清理:垃圾渣土、露天粪坑、黑臭沟塘、残墙断壁等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实施日期】1993.09.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1993年9月6日)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

第七条凡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按期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向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排污指标),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编制要求(试行)-2005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编制要求(试行)-2005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编制要求(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二○○五年七月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编制要求(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编制要求》(以下简称《编制要求》)。

本《编制要求》适用于我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技改扩建项目(不包括电磁辐射、放射性污染项目,该类项目须由有资质单位按《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等有关规范编制)。

对须附加专项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专项评价内容应参照《江苏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编制要求》的相关要求编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应特别关注化学危险品及含有机毒物、重金属等原辅料。

2、工程内容及规模规范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名称。

说明项目来源,根据项目特点,新建工业类项目分别按表1-1、1-3填写,技改扩建项目应说明技改前后产品方案的变化、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依托情况,按表1-2、1-3填写。

表1-1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产品(含副产品)方案注:表1-1、表1-2中产品名称栏含副产品表1-3公用及辅助工程3、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简述技改扩建项目依托单位已建、在建项目概况(含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说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现状及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说明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明确以新带老内容。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1、自然环境简况(地形、地貌、地质、气候、气象、水文、植被、生物多样性等)简述与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区域关系密切的自然环境状况。

重点说明项目废水受纳水体与相关水体的水文特征、重要水工设施运行规律等。

规范描述当地气象特征,说明主导风向、平均风速等主要气候状况。

生态环境:说明区域内植被类型、重点保护珍稀动植物等情况。

2、社会环境简况(社会经济结构、教育、文化、文物保护)简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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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〇一八年七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2 行业概况 (4)2.1行业在我省的发展概况 (4)2.2行业在国内、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概况 (6)3 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8)3.1国家、省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8)3.2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0)3.3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14)3.4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最新进展 (25)3.5现行环保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30)4 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34)4.1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34)4.2行业排污现状 (44)4.3污染物防治技术分析 (59)5 行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 (84)5.1行业排放的主要有毒有害污染物 (84)5.2污染物的一般理化性质 (86)5.3污染物的毒理毒性数据及危害 (88)5.4相关的污染事故 (91)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93)6.1标准的适用范围 (93)6.2标准框架结构 (94)6.3术语和定义 (95)6.4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96)6.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100)6.6其他污染控制指标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119)7 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研究 (124)7.1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 (124)7.2本标准与主要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其他省份相关标准对比分析 (125)8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 (137)8.1实施本标准的环境(减排)效益 (137)8.2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技术分析 (138)9 标准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情况 (149)9.1 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情况 (149)9.2 技术审查会意见处理情况 (160)《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1)标准制定任务来源近年来江苏省医药经济稳定增长,位居全国前列,工业投资不断加大,创新研发能力快速提升。

而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复杂,废水中COD、氨氮浓度高、含盐量大,废气恶臭严重。

现有国家制药工业的相关环保标准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生物制药行业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方面,仅规定了直接排放限值,对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间接排放行为未设立相关标准限值;国家制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仍为空白,现行标准指标体系已不能满足生物制药行业环境监管的要求,亟需出台涵盖各种环境要素的生物制药行业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大气污染物中的甲醇、甲醛、非甲烷总烃、甲苯、二氯甲烷、苯、氯苯类、酚类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以及臭气浓度、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相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衔接一致。

为推进长三角环保一体化进程,为生物制药行业废水纳管处理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提供操作性强的管理依据,省环保厅于2014年下达了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任务。

2015年8月江苏省环保厅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本标准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2)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的全称2015年,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协调和指导下,确定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承担单位编制本标准。

1.2工作过程(1)标准编制组所开展的相关调查、研究工作2015年3月,编制组对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就六价铬、总砷等一类污染物,总氰化物、苯等二类污染物的限值确定方法进行了讨论;最后,上海市标准编制组建议根据行业概况确定控制因子,注意特征污染物限值确定方法。

2015年3-4月,编制组与江苏省医药行业协会、江苏省药监局沟通对接,调研了江苏省医药企业基本情况,但医药行业分类与生物制药标准的分类不同,通常医药行业按产品类型分为纯原料、纯制剂、原料+制剂、饮片、医用O2、药辅、空胶、诊断试剂、疫苗、艾条,与本标准中生物制药行业的定义分类存在差异。

2015年6-7月,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协助下,编制组先后下发《关于开展生物制药行业企业调查的通知》、《关于商请提供生物制药行业企业有关资料的函》、《关于协助开展生物制药行业企业调查的通知》等文件,收集了江苏省生物制药行业代表企业情况、例行监测排放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

(2)开题论证、编制及专家咨询工作2015年8月,编制任务正式下达后,在江苏省环保厅的协调和指导下,江苏省环科院正式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正式启动后,江苏省环保厅对编制工作中应注意的各方面做了重要指导,对编写进程和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5年9-10月,编制组制定江苏省生物制药企业监测方案并进行招标,确定监测单位后对6家生物制药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并协助监测单位完成监测。

2015年12月30日,编制组在省厅环科大楼组织召开了标准专家讨论会,编制组进行了本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汇报,经认真讨论,专家一致认为,标准编制比较规范,数据资料收集丰富,现场监测调研充分,技术路线可行,编制思路清晰,编制内容较全面,本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完善江苏省环境标准体系,加强对江苏省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的重点管理,提升行业污染控制管理能力,填补江苏省生物制药行业标准的空白。

2016年2月-2016年4月,编制组进一步收集了江苏省生物制药行业污染及治理现状的相关资料,在对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国内外现有生物制药行业发酵类制药、提取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分析现有排放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控制因子,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6年5月-2016年7月,根据江苏省生物制药行业现状分析,对比分析国内外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现状,提出江苏省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推荐排放限值,包括发酵类制药、提取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等不同产品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监测方法;征求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分析推荐排放限值的可达性并进行修改。

2016年8月-2016年9月,经专家讨论后进一步改善标准,形成江苏省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情况本标准于2016年6月22日至7月31日向38家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4家单位返回了意见。

4家单位共提出了33条意见,本标准采纳25条,不采纳8条。

(4)技术审查情况2018年1月,召开标准技术审查会并通过审查。

专家提出如下意见修改:①标准名称修改为《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②“适用范围”修改为“范围”,并进一步精炼为相关规定和适用主体2个部分;③进一步梳理规范性引用文件;④进一步核实执行相关排放限值的时效性及技术经济可行性;⑤按照GB/T 1.1的要求,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

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做了逐条修改。

2 行业概况2.1行业在我省的发展概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江苏医药主营业务收入3495.44亿元,同比增长15.33%,利润总额为363.94亿元,同比增长22.77%;同年,江苏省工业总产值为31057.5亿元,医药行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年总产值的11.25%。

截止2014年12月,全省制药行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516家,比上年增加23家,其中南京65家,无锡46家,徐州24家,常州45家(比2013年增加3家),苏州108家(比2013年增加3家),南通51家(比2013年增加4家),连云港27家(比2013年增加1家),淮安28家(比2013年增加9家),盐城25家(比2013年减少3家),扬州23家(比2013年增加3家),镇江19家(持平),泰州48家(比2013年增加5家),宿迁7家(比2013年减少2家)。

各市制药企业数量占全省比例可见图2.1-1。

图2.1-1 江苏各市制药企业占全省比例示意图江苏省通行的行政区域划分可将江苏省分为苏南、苏中、苏北三块,位于苏南区块的制药企业数量为283家,占全省制药企业总量的55%,苏中区块的制药企业数量为122家,占全省制药企业数量的24%,苏北区块的制药企业数量为111家,占全省制药企业数量的21%。

详情可见图2.1-2。

图2.1-2江苏省制药企业区域比例示意图根据图2.1-2可以看出,制药行业主要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区块,比苏中和苏北区块加起来还要多;在江苏省的516家制药企业中,有147家规模以上重点企业,占总量的28.5%。

在这147家规模以上重点企业中,工业总产值排名前60位的企业实现产值1367.54亿元,占整个江苏省医药行业总产值的39.12%。

在这60家企业中,有450亿元以上企业1家,50-90亿元6家,10-40亿元17家,5-10亿元12家,2-5亿元24家。

2014年,江苏所有制药企业中,有93家为纯原料生产企业(较2013年增加一家),占18%(同比减少0.66个百分点),纯制剂企业161家(较2013年增加17家),占31.2%(同比增加2个);原料和制剂混合生产企业121家(较2013年增加1家),占23.5%(同比减少0.8个百分点)。

这三类企业加起来为375家,是江苏真正生产药品的企业。

此外,江苏省还有医用氧生产企业54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45家,专营药铺企业27家,兼营药铺生产企业14家,空心胶囊生产企业6家,疫苗生产企业4家,兼营疫苗生产企业1家,体外诊断试剂2家,艾条生产企业3家,兼营艾条生产企业1家。

在生产制剂的282家企业中,主要是进行片剂、胶囊剂(软、硬)颗剂为主。

其中片剂生产185家(较2013年减少1家),占65.6%,(同比减少4.9个百分点);胶囊剂174家(较2013年增加1家),占61.7%,(同比减少3.8个百分点);颗粒剂114家(较2013年增加7家),占48.4%,(同比增加7.9个百分点)。

此外,小容量注射剂93家(较2013年增加7家),大容量注射剂44家(较2013年增加1家),冻干粉针剂68家(较2013年增加4家),粉针剂30家(较2013年增加2家),干混悬剂29家(较2013年增加5家);软膏剂25家(较2013年增加3家);喷雾剂15家(较2013年增加5家);丸剂15家(较2013年增加5家);酊剂14家(较2013年增加2家);合剂11家(较2013年减少3家);乳膏剂31家(较2013年增加2家);口服剂33家(较2013年增加2家);中药提取(前处理)83家(较2013年增加7家)。

2014年,江苏医药行业出口交货额为323.64亿元,占全国总出口交货值的18.59%,位列全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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