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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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
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5.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档案的继承等。
条约的继承:
国际组织继承: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但不同于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
6.国籍
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
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入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原因)
国籍的恢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消极冲突:可以取得中国国籍;其他情况:经常居住地
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
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性质: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属地管辖权。
在国与国之间进行,体现了国家的权利非个人的权利。
8.引渡:
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过的请求移交给请求过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
构成要件:1.遭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 2.允许入境或拘留 3.拒绝引渡国家没有庇护的义务
不得庇护的情况:侵略战争、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受庇护人不得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
域外庇护:违反国际法
10.外交关系: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1.接受国人员非经馆
袋及明密
码电信在
内,但非经
接受国同
意不得装
置使用无
线电发报
机
3.接受国对外交邮
袋不得予
以开拆或
拘留,并应
提供便利
以保障迅
速传递。
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1.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
1.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形成国家的民
族)
2.起因是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
国际不法行为,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危难:指一国政府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险的情况下,为了挽救自身生命或
受其监护的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情况:一国在遭到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了应付和消
除这一严重紧急情况而采取的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措施。
承担形式:限制主权:一国在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或者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而犯有严重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加害国的国家主权施加一定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继续履行、终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抵偿、道歉。
国际刑事责任:
13.国际海洋法
内水分为海港、内海湾和历史性海湾、内海峡和领峡
内海湾:湾口24海里
内海峡: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琼州海峡)
港口:民事/刑事管辖权
领海基线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即海水退至最远时的低潮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海洋一侧突出处和沿海岛屿外缘上的定点的直线。
领海:
领海主权:指国家对其领海所享有的最高统治权,是国家主权在其领海的体现。
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该国领海的权利。
条件:1.必须是连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除非确有必要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遇难、救助等原因,不得停船和下锚;2.对沿海国无害3.潜艇上浮展旗4.一般使用与外国非军用船舶
毗连区
管辖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14.领事关系法:
议定:由一方提出草案交付对方,由对方或予同意或提出对案的方式进行;也可由双方全权代表共同起草,拟定草案,再以对约文作出议定的方式进行。
认证: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为作准约文。
签署:缔约双方代表在约文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姓名。
批准:缔约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国家元首对该国全权代表所签署条约的最终确
认,并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
【一般简式条约经签署后即可生效;重要条约在签署后尚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才能对缔约国生效。
】
多边条约:
签署顺序:按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
交存批准书:一般是将全部批准书放在条约规定的地点,该地点可以是签字地
概念:国际组织是在国际社会中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某个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条约或协定组织而成的一种非国家实体。
渊源:根据该组织创立文件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其他国际公约与条约、国际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组织内部的管理规则、国际组织的重要决议。
特征:成员主要是国家、职权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根据成员国之间的多边条约
建立的、是为了一定的宗旨和目的建立起来的、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拥有常设机构。
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内容:缔约权、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求偿权、特
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机构:制定政策机构、执行机构、办事机构。
表决制度:全会一致制度、多数表决制(1/2或者2/3)、加权表决制——按照
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的投票权;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
2.政治性质的争端,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外交。
3.混合型争端
解决争端的方法
强制性(报复、报仇)&非强制性(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和和解、法律方法——仲裁或判决)
报复: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
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
报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对方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武力/非武力)
斡旋: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者进行谈判或协商。
国际法院的组成: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应为品格高尚并在其本国具有最高司法
职位的任命资格或为公认的国际法学家。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诉讼管辖权——以自愿为大前提
任意强制管辖具有强制性
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
律问题提出权威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