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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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人防工程的运营、管理、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安全责任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包括:
(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责任内容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
(二)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
(三)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严格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用途和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二)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四)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工程进行审批、验收。
(二)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组织开展人防工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未对人防工程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人防工程安全责任,加强人防工程安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为我国人民防空事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