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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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
——“轮船招商局”
文岩
19世纪中期,中国大地风起云涌,随着整个社会因被迫打开国门而面对外来的新生事物,众多有识之士极力推进中国的近代化建设,这其中尤以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主张的“洋务运动”最为明确。
在1872年,由官方先垫一部分官款,由李鸿章责成大沙船主朱其昂支持向社会招股集资创办的轮船招商局也正式开始筹建。
最初,首任经办者——上海著名绅商、沙船主朱其昂(兼任浙局总办海运委员候补知府)对于招商局的性质并未瞩望为股份制企业,但后来上任为商总的广东人唐廷枢首先改定章程,定为招商局完全商办。
改组后的招商局虽有总办、会办5人,实权却在唐廷枢、徐润等手里,他们既是官方的代表(总办和会办),又是股东的代表(商总和商董),兼有官、商双重身份。
二人都出身于洋行买办,但在进入招商经验,招募股本,开展业务,颇为顺利。
1874年实收股金47万余两,1877年又以220万两收购旗昌轮船公司的产业,船只由12艘增至30余艘。
外国轮船公司唯恐自己的垄断地位,就以削减运价来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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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招商局,致使其债台高筑,处境艰难。
由于李鸿章采取筹借官款、增拨运粮、准其承运官物,廷期归还款一系列措施,才使招商局得以站稳脚跟,并扭亏为盈。
1881年,募足股本100万两。
次年又计划增募100万两,因为业务兴旺,应募者十分踊跃,很快足额。
而在这之前的1873年,招商局仿行西方公司之例,拟定了《轮船招商局局规》十四条和《轮船招商局章程》八条。
轮船招商局的创办章程中表明:“轮船之有商局,有外国之有公司也,原系仿照西商贸易章程,集股办理”。
(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下册,第771页。
)在实际的创办过程中无论在集资、组织经营管理、盈利以及分配等方式上它都已经具备了近代资本主义股份制公司的基本特征。
在集资方式上,招商局采用入股形式,即把资本分为若干份股份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在经营管理上,招商局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其章程规定局务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者是商总和商董阶层;在赢利分配方面,实行按股付息分红,股票持有者凭证取息。
从轮船招商局的集股章程可以看出,它和原始的合伙经营有本质的区别。
其股票是唯一的取息凭证,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抽回性,可以自由转让。
招商局在组织上也比较规范,由股东们选出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
但股份制在当时的中国还是一个新生的事务,不能不受近代社会环境的制约,轮船招商局作为第一股份制企业,又带上了许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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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特色”:首先,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了“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
这是近代中国早期公司制度的主要模式,也是近代中国公司之都发展的最初模式。
从历史的大背景下分析,官督商办制度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选择,但同时带来的弊端却也是显而易见的。
尽管招商局使用公司的形式从私商筹到资本,但李鸿章任命有捐纳的官衔或半官方地位的人做经理,很像政府有控股权或控制权的企业。
其最大问题就是老板既是制定游戏规则的政府大官,又是参加游戏的主要成员,其双重地位造成的利益冲突使得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公平和健全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业不能发展起来。
官督商办企业有官僚机构的所有弊病,裙带风盛行,官员滥用资金,贪污成风。
其次,在利润分配上实行“官利”制。
按照近代股份制的通则,股东投资回报率完全受企业经营状况的支配。
所以投资者才十分关心企业经营,但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为了集资的需要,普遍实行“官利”(股息)制度,不论企业是否盈利,股息都要预先付出,然后再进行结算,仍有利润时,再进行分配。
由于实行“官利”制,是古今带有借贷资本的特性,因此许多股东并不注重其在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如此,轮船招商局作为中国近代一个模仿西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而建立的大型股份制企业,规模大,影响深远,与中国近代相始终,是我国近代史上其他企业所无法比拟的,可以说,它是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其企业制度的运作、演化的轨迹都反映了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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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向西方学习在经济体制层面上艰难曲折的探索,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股份制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