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财产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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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财产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刑事财产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法院强制执⾏的财产部分包括罚⾦,责令退赔的赔偿款,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等,此外还规定了⼈民法院强制执⾏的顺序,强制执⾏的程序等,在强制执⾏过程中,当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也可提出执⾏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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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财产执⾏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1、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是指发⽣法律效⼒的刑事裁判主⽂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
(1)罚⾦、没收财产;
(2)责令退赔;
(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本⼈财物;
(5)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相关事项;
(6)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适⽤民事执⾏的有关规定;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第⼆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审⼈民法院执⾏。
第⼀审⼈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民法院执⾏。
⼆、刑事判决执⾏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判决书下达后有⼗天的⽣效期,如果⼗天内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才会⽣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百⼀⼗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起计算。
⽣效的判决才会得到执⾏,按照看守所做法,⼀般⼀个⽉统⼀执⾏⼀到两次,所以,执⾏的时间应该在半个⽉到⼀个⽉。
第⼆百五⼗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在判决⽣效后⼗⽇内将有关的法律⽂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年执⾏、⽆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
第⼆百五⼗三条,罪犯被交付执⾏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的⼈民法院在判决⽣效后⼗⽇以内将有关的法律⽂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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