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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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编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4)商业贿赂罪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侵害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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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假宣传 (1)行为表现 ①经营者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商品质量、 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因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为经 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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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 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 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 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 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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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30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 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 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 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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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其他单位”,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 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 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 设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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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贿赂与正当馈赠的区别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 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 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竞争法(双语)课程03antimonopolylaw2垄断协议课件

竞争法(双语)课程03antimonopolylaw2垄断协议课件
✓Questions: If there is no contract (agreement),
can there be a MA between competitors?
JUFE Yu Ling
MAs
Agreements
Decisions
other concerted behaviors
between competitors
Act due to price fixing. ▪ the DCTGA 500,000 kroner, and ▪ the members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were fined 15,000
kroner.
JUFE Yu 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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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gment of Second Instance
▪ Issues of this case ▪ Which judicial doctrine should be applied? ▪ How to prove monopoly conducts?
JUFE Yu Ling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Class Presentation
JUFE Yu Ling
Christmas tree price fixing scandal in Denmark (2007 )
✓2. Why should we fight against price fixing?
✓3. How should the state regulate price fixing?
✓4. How should the company prevent price fixing
in order to minimize its legal risks?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管理性
1、概念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
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 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2、管理性的认定
(1)考虑因素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因素认定: ①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 ②权利人保密的意愿; ③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④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 公众所知悉”。
2、不够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 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 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 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 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三、经济性、实用性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 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 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 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
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 名称,应当认定为 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 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 企业名称。
2、姓名的认定
(1)自然人姓名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
当认定为 姓名。 (2)笔名、艺名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
(1)主体:经营者 (2)客体:市场竞争秩序 (3)客观: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性) (4)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8种行为:

课件:竞争法第二讲

课件:竞争法第二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论
• 竞争法: • 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自由竞争机制正
常运行。
• 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制止各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对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广义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 形式和实质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 市场管理法、行为法 • 公、私过渡的法律规范(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国家
• 立法目的: • 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
• 根本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 当竞争法主要关注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并不 直接关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对消费者权益 的保护应当是一种间接保护。但从消费者视角做出的价值 判断可以成为判断一种“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一个参考依据。
• 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 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
• 商业道德与民事道德相比,在价值取向上 更加中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趋利避害”,既不是“舍身取义”,也 不是“见利忘义”。民事领域的“公序良 俗”也不可以直接套用。特别需要主要的 是,与民法中的道德观不同,竞争法中的 商业道德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第二讲
竞争法
2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 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条)

2019春竞争法期末综合试题(二) 答案

2019春竞争法期末综合试题(二)  答案

竞争法期末复习综合试题(二)(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6分)1.甲企业在市场上推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达”,产品设计成适应操作者手形的曲线外观,并配以反传统的香槟色。

该多功能遥控器销售地区甚广,辅之大量的较长时间的广告宣传,使其在相关市场广为消费者欢迎。

乙企业仿冒甲企业的产品,也在市场推出“易安达多功能遥控器,其外观、色彩与甲企业的“一按达”相仿,引起混淆。

乙企业的行为属于()。

.A.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C.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D.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B。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2.为排挤竞争对手,某商店在销售中向购买海信电冰箱的顾客赠送一套餐具。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如果电冰箱的价格减去餐具的价值小于电冰箱的成本价则商店构成不正当竞争B.商店的行为构成违法搭售的不正当竞争C.如果赠送餐具违背顾客意愿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不构成D.如果餐具质量不合格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不构成2.A。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该条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虽然该法第12条还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但是,本案是赠送而非搭售,故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3.甲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对日交易量超过一百手的客户,可以将手续费的2%作为折扣费退还给他们,并要求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

其他交易所对此规定提出异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交易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B.甲交易所的行为构成行贿C.甲交易所的行为既构成行贿又构成不正当竞争D.甲交易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D。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该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2_真题-无答案

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2_真题-无答案

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张某在某糖酒展销会上购买了一瓶误认为是贵州“茅台酒”的贵州某厂产“芽台酒”,该酒的包装与茅台酒几乎一样,张某将该酒送给朋友李某,李某饮后出现不适,李某向茅台酒厂在该市的代表处投诉,此时方发现该酒不是茅台酒,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张某有权要求“芽台酒”生产厂家承担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的责任B. 李某有权要求“芽台酒”生产厂家承担不正当竞争的责任C. 茅台酒厂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芽台酒”生产厂家,要求其承担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责任D. “芽台酒”生产厂家的行为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 甲公司为购买大型机器设备举行招标活动,投标人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私自串通抬高价格,由乙公司中标,乙公司向丙公司和丁公司支付设备款的30%。

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行为属于:______A. 垄断行为B. 不正当竞争行为C. 限制竞争行为D. 经营者集中行为3. 某新开业的商场为吸引商户进驻,在招商广告中表示对前100名入驻的商户,商场将柜台租金的5%作为折扣退还给他们,并承诺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商场的行为构成行贿 B. 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C. 商场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D. 商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4. 甲企业在省电视台“电视直销”栏目中大做广告,称其生产的减肥腰带采用“核磁震动”的原理,可以迅速碎脂、排油,每天使用该腰带10分钟,每月至少可以减肥3~5公斤。

一些爱美心切的女士信其广告购买该减肥腰带。

但使用后却发现根本不起任何作用。

遂纷纷向电视台投诉,但是电视台不予理会,继续做该广告,导致了更多的消费者上当。

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 甲企业的行为是虚假广告行为B. 甲企业与电视台都可能是虚假广告行为的主体C. 虚假广告不一定以广告的形式,也可能采用其他手段D. 如果甲企业不是故意的,就不构成虚假广告行为5. 2012年年末,受塑化剂和禁酒令影响,内地高端白酒在本应旺销的季节遭遇寒冬。

竞争法概述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

竞争法概述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机 构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完善司法保障
建立专门的竞争法庭或合议庭,提高竞争法案件 的审理效率和质量,降低诉讼成本,为公平竞争 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竞争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国际化趋势
01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竞争法将更加注重与国
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
平等原则
所有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地 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
会,不受歧视或偏袒。
自愿原则
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自愿 参与,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和条 件,不受强制或限制。
公平原则
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公平 交易,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 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公正原则
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应公正执 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正 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
国内外竞争法的现状
目前,国内外竞争法均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国
内竞争法在不断完善中,而国外竞争法则在应对新型竞争问题方面积累
了丰富经验。
国内外竞争法的主要差异比较
立法背景与目的
国内竞争法主要针对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国外竞争法则更 多关注国际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体系与结构
国内竞争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辅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而国外竞争法则可能包括多部法律,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ANALYSIS
SUMMAR Y
06
竞争法实施与监管机制 探讨
竞争法执行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为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监 督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 序,促进公平竞争。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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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 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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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 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 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 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 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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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 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 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 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 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 要求的其他商品;
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 欧盟在2004年发布的微软反垄断案裁决。在 长达244页的判决书中,欧洲初审法院驳回微 软大部分上诉请求,并要求微软必须遵守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即向竞争 对手公开网络协议的技术参数和提供未捆绑音 视频软件版本的Windows系统。同时法院还 支持欧盟对微软处以4.97亿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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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求弹性分析 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分析。观察消费者对价
格变化的反映。 需求交叉弹性=乙产品价格的变动和甲产品之 间的比例关系。
3、供给弹性分析
供给交叉弹性=乙产品价格上升的百分比导致 产品数量增加的百分比 从供应者供给的角度分析。观察产品现实的生 产者和潜在的生产者对该产品价格变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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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市场的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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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5230竞争法

专科:5230竞争法

一、名词解释题1.竞争管理实体法:是指规定国家管理机关市场主体在竞争管理中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

2.本身违法原则: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一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可以不需要再通过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而直接认定其为反竞争行为。

3.回扣: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4.欺骗性有奖销售:指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发布有奖的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但无法得到所称“奖励”的活动。

5.划分市场:是指两个或者连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避免竞争而划分彼此的销售区域、顾客及产品的行为。

6.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者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融合。

1.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排挤竞争对手或几个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谋避免竞争货排斥竞争的行为。

2.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为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3.卡特尔:音译词,其本意是指协议或同盟,是对垄断协议最常用的表述方法之一,它主要是欧洲国家,尤其是德国竞争法中对限制竞争协议的惯用语,同时,也为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广泛使用。

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融合。

5.强制交易:是指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安排市场交易活动,限制和排斥竞争、妨碍公平交易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1、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音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

对此事的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B)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2、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一个带外文的徽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案 二 : 向 导 游 支 付 好 处 费 案
自然人马志荣自 2005 年 4 月起在普陀山金沙路 开设旅游工艺品商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提高销 售额,马志荣导游所带游客在其商店购买香、烛 等旅游工艺商品金额的 50% 向带队导游支付“回 扣”。自案发至被查获时的 2 个月时间内,马志 荣共销售旅游工艺品 16.2 万元,支付“回扣” 2 万元。舟山普陀山工商分局认定当事人向导游及 无证导游支付“回扣”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对 其作出罚款 1.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 定 关 键 : 接 受 好 处 费 的 实 质 是 不 当 佣 金 。
正当的佣金支付与不正当佣金支付的边界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发 生 在 经 营 者 与 中 间 人 之 间 , 并 且只能是买方或卖方向中间人支付;如果中间人 向买方或卖方支付,或者买卖双方之间支付,有 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正 当 的 佣 金 是 支 付 给 具 有 合 法 中 介 资 格 的 中 间 人;如果不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而进行该项服务, 其收入不属于合法佣金,向不合法中间人支付佣 金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正 当 的 佣 金 支 付 方 式 是 公 开 明 示 的 并 如 实 入 账 ;如果支付方式是“帐外暗中”,即使中间人具 有合法资格,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折扣:以明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包括在支付价款时直接按一定比例从总价款 中扣除,和支付价款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 方式。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回扣 折扣
联系
区别
发生主

都表现为让利 交易主
(将交易所得 体或者
的一部分给付 一有关
相对人)
人员之
间 交易主
体之间
支付方式 性质
账外 暗中

第十五章竞争法2

第十五章竞争法2
l (3)兼并方面 l 对于加强市场优势的兼并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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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竞争法2
l 英国: l 主要以1973年《公平贸易法》、1976年《限制性商业
行为法》为核心的系列单行法组成。 l 限制的行为: l 垄断情势:一家公司或一项行动的两家公司以阻碍或
限制竞争的方式,提供或购买占市场25%的商品或服 务,就可能存在垄断情势。 l 限制性商业行为:对价格、条件、数量、人员或领域 的限制性行为。 l 日本: l 日本反垄断法最早于1947年4月颁布,全称为《关于禁 止私营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经多次修改, 现行的反垄断法是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版本。 l 另外还有与之配套的法律:《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由此建立了一 个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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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竞争法2
l 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
l 1、假冒或仿冒行为
l
假冒它人注册商标;冒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近
似名称、装璜;擅自使作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
上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的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取得非法利润;合同可能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合同可 能影响市场流通。 l (2)滥用优势方面 l 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在市场上 没有竞争者。
l 滥用优势的行为:为实现非法目的的一致的行;通过 威胁或向他人许诺给予有利的条件以引诱他人做出非 法行为;胁迫其它企业,要求在货物或其它商业服务 的买卖中加入限制性条件;优势企业或其它企业设置 障碍进行歧视性交易;利用优势引诱他人给予优惠条 件;用市场力量造成竞争者的障碍等。

竞争法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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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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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群式立法模式 法群式立法模式,也称综合式立法模式,是指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内容分别由 若干单行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调整的立法模 式。法群式立法模式是相对法典式立法模式而 言的,法群式的立法模式在对垄断行为、限制 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并不 作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划分,而 且轻法典重单行法规,没有法典性质的独立的 竞争法,而且司法判例也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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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和 永恒追求。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 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 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 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大限度上 发挥作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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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 从名称上看体现了二元立法例的主张,但在内 容上却有单一立法例的特点,即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和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综合调整。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11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中存在着部分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政府滥 用行政权力行为、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的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等,这些行为按照二 元立法例是应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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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法作用的相关学说 竞争法的作用在各国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中有 明确的体现,而关于竞争法的作用则存在众多 的学术观点。竞争法应起何种作用以及其主要 作用是什么,学术界对此一向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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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条:“为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 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特制 定此法。”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含义和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是指经营 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 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 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危害自由公 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2、行政责任: 对上述第1、3、4种行为,依照《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对第 2种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 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 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构成要件
1、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璜是特有 的 3、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
知名商品 的认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市场 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 商品。 第四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 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 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 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三、假冒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假冒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 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 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 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

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

2018年法考卷二《竞争法》练习题(2)距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剩下两个月的时间了,大家都已经投入紧张的复习阶段,说到备考,真题的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竞争法》练习题(2)供大家复习备考。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1.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仿冒其"相国酒"的特有名称和装潢,拟诉请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甲公司应当举证的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相国酒"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相国酒"是甲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其装潢具有显着特征C.乙公司的"相国酒"名称和装潢与甲公司的混同,导致混淆D.乙公司的仿冒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答案】ABCD【考点】混淆行为【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由此可知,构成侵犯知名商品要件有:(1)被仿冒的产品是知名产品;(2)被仿冒的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3)仿冒的程度导致消费者混同。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以上三个要件即ABC项都应由主张者甲公司举证证明。

甲公司主张赔偿,自然应当证明因为乙公司的仿冒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D项也应由甲公司举证证明。

12.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

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

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

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缺陷与完善 ——对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宝马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缺陷与完善 ——对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宝马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缺陷与完善——对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宝马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评析一、案件回顾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结果被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

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9万元。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其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了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擅自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属于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索赔10万元。

开庭时,宝马公司辩称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认为涉案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宝马公司属于合理使用。

此外,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本身就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 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据法院介绍,双方目前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二、案件评析(一)反不正当竞争的适用主体1. 施害者和受害者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可见法律要求施害者和受害者皆为经营者。

该条同时对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将经营者以外的民事主体纳入法律调整对象,而非经营性的法律主体也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行为的实施者或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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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某省建筑材料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生 产的地板砖品种单调、质量有时也有问题。 该公司投产两年来,亏损了几十万元,仓库 中积压了大量的滞销地板砖。该公司总经理 王某在一次贸易交流洽谈会上结识了该省某 百货商场的经理孙某,提出了希望孙经理帮 助其销售地板砖的意愿。王某表示可以给孙 经理 5%的“回扣”作为答谢,要求接受其 积压的地板砖。孙经理被丰厚的“回扣”引 诱,答应了王某的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
• (1)主体:经营者(广告主)、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 • (2)行为表现: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 对比的;将科学上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 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 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 品宣传的。注意:以明显夸张方式宣传商 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在行政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第 一品牌”、“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视为影 响了公平竞争,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 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极品” 两字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 语含义相同,也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司法 实践中,也采取类似的做法。
鹤鸣日新公司诉北京讯合公司不 正当竞争纠纷案
• 虚假宣传的认定:虚假陈述中的“虚假” 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广告内容虚假。另一 种则是广告内容真实,或对其拆分的理解 真实,但一般受众的认知效果与真实情形 不一致,即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对此类 虚假陈述可以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判断: 认知的致误性、受众的一般性、认知的常 态性、广告的整体性、致误的可能性。
(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 或姓名
• 将他人著名的名称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来 使用,将他人知名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作 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 • 在宝洁公司与晨铉智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 纷一案中,宝洁公司系“safeguard”注册商 标的权利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 相关公众所熟知,晨铉公司使 用 “safeguard”作其三级域名。法院认定 原告注册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 以制止被告“晨铉公司”在“”前注 册“safeguard”三级域名,该域名应予撤销。
刑法上的“商业贿赂罪”
•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 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1.医生收回扣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 医院领导及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 材等采购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 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 医生在临床诊疗中收受医药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 的财物、回扣或提成。 • 医疗机构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各种名义给 予的财物,不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 人私分。 •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 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 各种名义的财物。
吴冠中诉朵云轩、永成拍卖公司拍 卖假冒其署名美术作品侵害著作权 案 被告拍卖出售了一幅假冒原告署名的《毛泽东肖像》
画,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被告则认为作 者只有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才谈得上著作权,本案的 作品既然不属于原告所创作,当然谈不上著作权保 护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作品《毛泽东肖 像》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 美术作品,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法院判 决当然有依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七)项即 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作为侵权 行为,但鉴于吴冠中的知名度,本案已经不仅仅是 盗用“名义”的问题,而是名义背后隐含的商业价 值。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
• 某县印刷厂为了获得印制、销售全县中小学生专 用作业本和考试卷的商机,于2003年12月3日购 买一辆商务汽车,记入“固定资产”帐户,在办 理牌照并进行了车辆装饰后,于2004年初送给县 文体教育局无偿使用。2006年5月9日工商机关接 群众举报后立案调查。经查,此车司机是县文体 教育局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其工资、补助以及 车辆修理等费用由县文体教育局支付。2005年该 印刷厂还为县文体教育局报销汽油款8000元,在 “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从2004年秋季该县中小 学实行“一费制”开始,该县文体教育局就要求 基层学校中小学生专用的作业本和考试卷必须到 该印刷厂印制。至2005年底该印刷厂印制、销售 作业本和考试卷共实现销售收入90万元,获取利 润13.5万元。
“黎明”商标异议案
• 1993年12月9日,沈阳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 在服务商标第136类“不动产出租、住房代 理、产业代管”等服务项目上向国家商标 局申请注册“黎明”商标。香港歌星黎明 对“黎明”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黎明 是香港著名歌星及演员,号称“四大天 王”,在中国、香港、台湾、东南亚、澳 洲、美国、加拿大等地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如何看待此案?
• 各国对意见陈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尺度并无 统一的标准,宽严不一。有些国家要求宽松, 对 “吹牛的意见陈述”、明显的夸张持一种 较为宽松的态度,对于声称“第一”、“最 好”、“卓越”等独特性的言辞,一般不予 干预,只有所表彰的产品在事实上极其低劣 时,才会干预,如美国和意大利;有些国家 则较为严格,如德国,这些国家假定公众对 广告会产生忠诚的信赖,有关独特性的表述 是对事实的一个概括和总结,而不仅仅是一 种“纯粹”的意见。
• 鹤鸣日新公司和讯合公司均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业务, 并在各自网站上介绍中国律师和中国律师事务所。 双方均在相关的网页上使用了“国际互联网上第一 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的广告用语,讯合公司亦同时强调其网站“是目前 国内最权威的综合性法律信息站点”。鹤鸣日新公 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 告在应知国内有其他ICP提供相同的在线法律服务 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其网页上使用 “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 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的 ICP的服务质量问题,从而误导社会公众,侵犯了 他人的合法竞争权利。
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
• A为养羊须向B购买一块地,B说:“过去这块地 我曾同时养过2000只羊”,这是对历史事实的一 种陈述,如果这一事实的断言没有根据,属于不 实陈述,可以致使合同无效;如果B说:“这块 地很大,足以养2000只羊”,则是个人的看法与 意见,即使是B及其他人从未在该土地上养过羊, A事后也不能放养这么多,B发表的意见也不足以 构成欺诈。 • 某公司说,其生产的刮胡子用的洗涤剂对异性具 有异常魅力。他只是表达了某种意见,如果某女 士给其丈夫买了以后,即使没有产生这种特别感 觉,也不存在商家欺诈的问题。 但事实陈述与意 见表达往往难以区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误导以事实陈述为典型表现, 但不排除意见陈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一定 条件下也越过意见界线进入事实领域,将一定的 意见陈述作为事实陈述一样对待,也即意见表达 如果足以对他人产生合理的信赖,也构成误导 (虚假宣传)。如: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 系;足以让那些没有知识和经验的人产生信赖的 专家意见;一般人难以接近事实真相,有合理的 理由相信陈述人了解真相的;非利害关系人以第 三人立场发表的意见;隐含事实的意见,等等。
• 于是,装饰公司积压的近10万块地板砖运 到了该百货商场,孙经理拿到了数额较大 的回扣装入了自己的腰包,而近10万块劣 质地板砖不仅影响了百货商场的销售,还 使孙经理不得不下令免进另两个厂家的优 质地板砖, 使这两个厂家受到了一定损失。 此外,由于劣质地板砖的销售,消费者意 见很大。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悉后 对此案作了处理,责令百货商场交纳罚款 12000元,将违法所得全部没收收归国库; 责令装饰公司交纳罚款10000元。
• 2.足球黑哨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 2000年至2001年,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龚建 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 级联赛主裁判员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 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 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 贿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 包括认证标准、名优标志、产地等 • 如:西湖龙井、阳澄湖大闸蟹
康师傅“水源门”事件
• 2008年7月下旬,一篇发表在天涯论坛的题为《康师 傅:你的优质水源在哪里?》的网文,揭发了国内 包装水行业龙头——康师傅“用自来水冒充优质水 源”的内幕。 • 8月,有举报者称,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生产销 售的康师傅矿物质水,标签上却注明生产者是杭州顶 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一栏标识为杭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四号大街27号,实际生产地址却是上海市松江 工业园区锦昔路180弄C6~C9号。举报者认为,这一 行为属于伪造产品产地,并作出引人误解的标识以误 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虚假宣传行为
• 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 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 • 包装装潢或商业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 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及其录影、 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隐性广告即用 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做商业广告,如以科技 创新产品的名义,如开产品鉴定会、新闻 发布会、学术座谈会等做商业广告,或者 在大众传媒中,将商业广告与新闻混同等。
判断:下列属于与知名商品混淆 行为的是( )
• A某私人食品厂生产的喜之羊牌果冻 • B某私人小吃店使用同街另一小吃店相似装 潢 • C某快餐店以与肯德基类似的装潢招徕顾客 • D某油漆厂将厂名改为某某立邦漆厂,并将 该厂名放在油漆罐外包装显眼位置。
(二)商业贿赂行为
• 主体:分解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行贿主体是 经营者。受贿主体交易相对人中能够影响交易决策 的个人。(注意:如果实际接受回扣、折扣、佣金 的人 就是行贿人的交易相对人,当然不构成受贿和 行贿。如果实际接受回扣、折扣的人是行贿人的交 易相对人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影响交易决策的个人, 即使是回扣、折 扣、佣金的名义,也仍然构成受贿 和行贿。) • 主观方面:商业贿赂中行贿的动机在于获取交 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受贿动机为获 取个人私利。 • 客观方面:行贿是行人向受贿人给付金钱、实 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受贿则是受贿人接受行贿人 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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