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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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权机关
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规定》以及现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分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等财产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分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等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交易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分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分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XX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
见附表)。

第四条分行运营管理部作为协助有权机关柜面查询、冻结、扣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分行柜面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经办行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经办行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经办行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并及时处理协助事宜等具体操作。

各级业务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各级经办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及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涉案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各级经办行应当立即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到营业机构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会计主管报主管副行长同意后负责办理;到分行运营管理部查询、冻结、扣划的,由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安排专人办理。

第九条各级经办行应当建立并完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设置登记簿,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经办行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簿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经办行经办人员签字。

各级经办行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簿,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第十条有权机关至分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的工作证件(工作证、人民警察证、介绍信和身份证明文件、执行公务证等)、协助执法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

有权机关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办理业务的,应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各级经办行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

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办理借方业务。

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第十二条各级经办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经办行应当保守秘密。

各级经办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各级经办行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三章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处理统一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经办行会计主管负责审核执法人员工作
证件、协助执法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真实,在执行通知书(存根联)上签章,将全部资料转至业务经办人员,由其办理具体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行经办人员负责核对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上显示的账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审核无误后,依据协助执法通知书据实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各级行经办人员办理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应填写《XX银行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并由经办人员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查询、冻结、扣划完毕后,据实填写协助执法通知书,由经办人员、会计主管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复印一份留存备查,同时将协助执法通知书(返回联)交予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各级经办行应将协助执法通知书(存根联)原件、协助执法通知书(返回联)复印件以及上述其他法律文书或证件的复印件等材料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归档入库。

第四章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其他处理要求第十九条查询业务
(一)各级经办行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各级经办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
账簿、对账单等资料。

对上述资料,经办行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三)各级经办行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各级经办行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五)查询个人存款时,应同时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和其他线索,如存款人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电话等,以保证该存款人确系有权机关所要查询的存款人。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经办行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

对有权机关只提供存款人姓名而未提供任何其他能够确认存款人身份线索的个人存款,各级经办行可不协助其办理查询事宜。

(六)民政部门查询家庭存款时,应审查是否提供所有成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字授权书,无法签字确认的,应以其他合法方式确认授权。

第二十条冻结业务
(一)各级经办行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
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二)各级经办行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冻结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1.协助执法通知书上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2.协助执法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协助执法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执法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执法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三)有权机关(人民法院除外)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

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

(四)人民法院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经设区的
市一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

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有权机关要求对已被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各级经办行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

对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单位或个人存款,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进行轮候冻结,经办行应做好登记工作。


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的,优先于轮候冻结。

(六)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经办行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经办行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经办行不得自行解冻。

(七)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各级经办行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八)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时,经办行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冻结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经办行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九)如被冻结账户财产余额低于有权机关要求数额时,各级经办行应当在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做“只收不付”处理,直
至达到要求的冻结数额。

第二十一条扣划业务
(一)各级经办行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二)各级经办行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扣划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1.协助执法通知书上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2.协助执法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协助执法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执法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执法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三)款项划转
1.经办人员应依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填写“特种转账凭证”,将客户存款划转至指定内部户;
2.填写“特种转账凭证”,将内部户款项划转至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

(四)各级经办行协助扣划时,原则上应当将扣划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要求的指定账户。

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各级经办行不予协助。

(五)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扣划措施时,经办行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扣划手续。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协助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经办行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六)各级经办行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扣划款项业务时应注意
以下事项:
1.原则上应当将扣划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要求的指定账户。

2.如果指定账户不是以有权机关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而是其他非有权机关的账户,经办人员应当通过电话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扣划要求进行核实。

3.有权机关要求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部分扣划的,经办行应按有权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要求的金额进行扣划。

第五章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及账户较多,有权机关要求集中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账户资金的,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对于涉及账户跨一级分行的,由有权机关两名及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件和案件承办部门出具
的“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xx银行总行,由xx银行总行协助办理。

需要对账户冻结时,总行将有关法律文书传至相关账户开户的经办行;经办行按照接收的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冻结工作,并于当日将结果反馈至总行,总行应在至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案件承办的有权机关。

(二)对于涉及账户资金分布在同一个一级分行、不同营业机构的,由有权机关两名及以上办案人员持有效的本人工作证件和案件承办部门出具的“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 等法律文书,送xx银行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办理。

需要对账户冻结时,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将有关法律文书转至相关账户开户的经
办行;经办行按照接收的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冻结工作,并于当日将结果反馈至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应在至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案件承办的有权机关。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类型的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仅限柜面查询、冻结、扣划事项。

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
览表
附表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注:本表所列有权机关是截至《分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布之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

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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