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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发布<⾏政事业性收费项⽬审批管理暂⾏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政事业性收费项⽬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分配秩序,促进依法⾏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发布<⾏政事业性收费项⽬审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政事业性收费项⽬的报批管理。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执⾏办法规定,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已正式批准的收费项⽬外,不得擅⾃设⽴收费项⽬。如因⼯作需要须新设收费项⽬,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件的形式及包括的内容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委提出书⾯申请。
⼆、加强收费项⽬执⾏过程的管理。各级国税局对于批准的收费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在收费项⽬执⾏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审批,不得⾃⾏变更。
三、加强收费收⼊的管理。各级国税局收费单位应当建⽴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都的规定及时将收费收⼊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和挪⽤收费资⾦。
四、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及有关管理规定执⾏,如实提供有关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财政都、国家发展改⾰委发布的办法对本单位的收费项⽬进⾏⼀次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收费项⽬应⽴即取消,对虽符合规定的收费项⽬,在执⾏中没按办法管理的收费⾏为应⽴即纠正。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发布《⾏政事业性收费项⽬审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略)
⼆00五年三⽉⼆⼗四⽇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