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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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银行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xx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办法》以及《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xx信用联社会计规范工作考核细则》、《xx市信用联社信贷规范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信用联社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联社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处罚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给予的一次性罚款。

在给予罚款的同时,还可依据事实情节,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收缴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其限期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一节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各级经营机构负责人是指农村信用联社(含其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经营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付的,违反存款、存款、结算、资金拆借、费用管理、中间业务等规定办理业务的,或明知违规,但不予制止的,对机构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九条各级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隐瞒已发现的违反规章制度问题的;
(二)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信用社遭受损害或损害加重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已发生重大违规情况的;
(四)有意包庇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人的;
(五)默许、暗示、指使或逼迫工作人员进行违反规章制度活动的;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

第十条对下级的请示未按规定时间答复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亲自查库或者组织查库、查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每缺一次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安排好值班守库,被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含电话查岗)发现有脱库现象的,每次给予负责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未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未按规定召开会议组织职工学习、研究工作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制订到岗、到人、到责的岗位责任制的;或者已制订但分工不明确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导致营业机构丢失《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或者营业执照不年检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使用营业机构名称、社徽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或手续费,除收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企业借款或无偿占用客户物资、资金的,除追回被占用的全部资金或物资外,给予责任人3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被授权机构的负责人(含各级有权签字人),违反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审查制度,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超越权限签署这类文件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是指各营业机构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体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资金拆借协议、各类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各类保函、资信证明、存款承诺书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节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条对需要计提的支出不按规定提取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每次处以50-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费用支出擅自超比例支出的,除退回超支部分外给予负责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采取挂帐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费用或者购建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给予审批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经上级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给予负责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用于私分或滥发奖金的,全额没收非法所得,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规列支暂付款项,违规垫付信用联社资金,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处置资金、财产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帐户办理存款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信用联社各级经营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或不按规定入帐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印章、密押、压数机、印鉴卡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印鉴卡、压数机、密押被滥用、丢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入册,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日清月结的;
(三)对停止使用或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出售客户后收回的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保管、使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未执行“换人复核、分级审批”原则的,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开立帐户,出租、出借帐户,或者为出租、出借帐户提供方便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主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100-500元经济处罚。

(一)安排临柜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人员串岗操作的;
(二)安排经办人员与复核人员串岗操作的(未单机临柜);
(三)安排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串岗操作的(未单机临柜);
(四)在汇票和联行业务中安排印、压(押)、证三岗工作人员串岗操作的;
(五)安排会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串岗操作的;
(六)安排联行往来业务记帐员、复核员、编押员串岗操作的;
(七)安排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与清算人员串岗操作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签发空头汇票(含汇票委托书)、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和受理空头支票,垫付信用联社资金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换人清点复核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账务或核对辖内往来类业务的,包括内部往
来、清算资金、系统内往来等;
(二)对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其他往来业务的账务,未按规定每月进行账务核对的;
(三)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银行往来),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帐、签证的;
(四)未按月打印、发送未满页明细对帐单或未按季发送余额对帐单,并及时收回的;
(五)以上行为如造成帐帐不符,未及时发现并查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一)重要空白凭证跳号使用的;
(二)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款单位帐户后记收款单位帐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的;
(三)办理大额款项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等支付凭证及内部传递凭证,未按规定经有权人审核签字,擅自办理入帐、交换电子汇划的;
(四)多计、少计利息或将利息清单串户记帐,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不按期结息的;发现差错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六)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复查的;
(七)存取款不入帐、套取客户利息,或弄虚作假,随意在各类
存款科目中转入、转出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存取款业务的。

第三十七条会计出纳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规定办理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手续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将应当由信用社内部传递的会计资料交客户自带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未按规定核对帐目,造成帐帐不符、帐款不符、帐表不符、帐证不符、内外帐务不符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临柜人员办理自身存取款业务的;临时离开操作岗位(视线范围内除外)未退到登录状态的,给予责任人5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1000元经济处罚:
(一)明显错用会计科目的;
(二)未经授权、虚假授权或者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的;
(三)未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擅自填制凭证冲帐的;
(四)未经批准违规调整信贷规模,违规超权限进行业务操作技术处理(修改相关数据),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500元经
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组织辖内会计辅导网活动,或者因会计辅导网活动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到位,造成检查范围内应查出的问题未能查出;
(二)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信贷规范要求建立《计算机运行日志》、《查岗查库登记簿》、《对公存款开销户登记簿》等有关登记簿及记载不全的;
第四十四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不按程序审核帐表凭证,造成差错未能及时发现的;
(二)发现差错和问题不查问、不纠正、不督促整改,或者隐瞒差错和问题的;
(三)到所监督的网点代班、顶岗的;
(四)未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各级会计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严格执行重大事项签批制度,不定期核对库存现金、重要单证及在相关报表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接收的资金清算汇划信息故意截留、压延不发,或者对应当发送的信息发生重汇的;因违规操作致使汇划信息丢失的,或伪造汇划信息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违反通存通兑业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一)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而影响辖内通存通
兑业务正常开展的;
(二)不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任意调整通存通兑业务种类以及有关通存通兑工作做法的;
(三)通汇社或清算中心未及时监控上存资金,造成上存资金帐户透支,致使通兑、汇划等业务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在非通存通兑时间办理业务,造成中心帐务不平的;
(五)临柜人员办理客户存款业务,误输客户帐号,造成客户资金串户的;
(六)临柜人员以各种原因理由推诿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或因态度恶劣等原因造成客户投诉并查实的;
(七)故意以虚假笔数套取通存通兑手续费的;
(八)经营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业务经办人员违反储蓄政策、原则,不尊重储户开户意愿,为套取通存通兑手续费,限制或推诿外来储户开立存款帐户并查实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违反电子联行业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一)联社中心机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电子联社行名行号库,造成辖内网点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发生错误的;
(二)发生50万元以上电子汇划业务,网点经办人员未及时向各级中心进行报备的;
(三)联行经办人员未认真查询汇入行行号,造成汇入行错误往帐退回的;
(四)因错输、漏输、错查、汇划路径选用错误等原因,造成客户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或款项错汇,要求退汇的(视客户投诉及处理结果);
(五)发生除上述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反代理类中间业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临柜人员超过正常营业时间办理代扣代缴业务,造成上下级帐务不平的;
(二)临柜人员未经客户帐查询而直接办理代扣代缴业务,造成帐户处理差错的;
(三)临柜人员错输委托客户的客户号或电话号码造成误扣误缴,次日后提交帐务冲正处理的;
(四)发生帐务差错未及时进行冲正,或者帐务冲正后未及时查询冲正是否成功而再次形成差错的;
(五)发生除上述差错类型以外的其他代理业务处理错误的。

第四节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五十条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者白条抵库,或者存单(存折)抵库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现金支付、整点、审查、票币兑换及现金领解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等金库管理、现金运送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三条因违规操作造成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库款丢失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营业终了(午休),现金帐款未执行换人核对或执行流于形式的;发现帐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24小时)隐瞒不报的;未按规定处理长、短款,或以长补短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离岗现金箱(柜)不加双锁,非营业时间现金、印章、有价单证不入库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信用联社各营业机构未按规定对支付大额现金的审批权限进行授权,支付大额现金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备或超权限审批的,给予责任人5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现金出纳制度的其他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5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五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信贷管理规定或者超越权限核批信贷规模、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贴现额度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五十九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本款所称的关系人是指:1、信用联社的理、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十条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一条虚报、隐瞒信贷资产真实情况的,或者人为因素造成信贷资产失真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限额贷款管理、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或信用贷款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发放或审批贷款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未按规定执行贷款标准利率,或未经批准擅自执行协定利率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利息。

第六十四条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或签订的合同要素不全、内容不合法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按规定执行“三查”制度,虚构存款结数或贷款用途给予套用优惠利率政策,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贷款到期后未按规定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给予责任人每笔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金融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贷纪律发放贷款的,信贷责任人按照“城区联社贷款风险赔偿金”制度进行赔偿。

第六十九条伪造、虚假隐瞒实际情况办理贷款呆帐核销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七十条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卡,或贷款卡年检未合格,仍发放贷款业务的,每笔经济处罚200—20000元。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违规发放化整为零贷款、多头贷款、冒名贷款的;
(二)对已有逾期贷款的借款户,继续新增贷款规模或该笔利息未收清而给予贷款本金置换的(联社审批除外);
(三)未按规定执行相关金融法规及规章制度,人为进行违规计算机输入的,事后又不予以整改的;
(四)贷款本金收清,利息仍挂帐(联社审批除外);
(五)抵押率未控制在规定之内的;新增机器设备抵押新增贷款,置换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率未控制在40%以内以及每年未按规定扣除折旧的(联社审批除外);
(六)对帐销案存的贷款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信贷档案(含诉讼资料),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保管不善而导致档案失窃、遗失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或登记各类登记簿的;
(九)信用联社工作人员违规对借款户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贷款置换的;
(十)抵押物未经有权评估部门的评估,自行确认未报联社审批的;
(十一)未办理土地证,或未出具土地证未分割证明,仅凭房产
证办理他项权证的;
(十二)其他违反《信贷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

第七十二条在办理代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一)承兑申请人不具备签发汇票基本条件,仍给予签发的;
(二)未按规定提前存足保证金,或以贷款注入保证金的;
(三)保证金未作专户管理或移作他用的;
(四)承兑汇票到期或兑付时:(1)信用社经办人员未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存足敞口资金且未将汇票款项上划营业部的;(2)承兑申请人的帐户无资金或不足支付时,信用社未将其转入“逾期应收承兑汇票款”且未按规定收取罚息的。

第六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七十三条违反规定,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违反规定,在业务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七十五条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混岗操作的,离开主机或者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七十六条违反规定将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计算机软件、文书档案、资料据为己有或借给外单位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
罚。

第七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七十八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算机停机、火灾等重大事故,导致业务长时间中断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信用联社各营业机构违反规定建立柜员或虚拟柜员,柜员变动不及时删除,不及时修改柜员币种表、钱箱额度、付现额度、收现额度、转帐额度等内容;违反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授权权限,任意执行密码初始化、密码解锁等操作而导致计算机内控系统失控的,或者以上内容操作执行无记录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八十条柜员未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元经济处罚。

第八十一条联社中心机房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500元经济处罚:
(一)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值班负责人许可进入机房或经许可但值班人员未全程陪同的;
(二)外单位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或机房负责人许可进入中心机房的;
(三)非工作时间进入中心机房无单位领导批准并无书面记录的;
(四)因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影响信用社正常营业的;
(五)机房运行日志未按规定内容详细登记或登记不全的;
(六)未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设备维护、清洁的;设备送修无记录或交接手续的;
第七节违反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第八十二条违反规定导致印章丢失或者发现印章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责任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八十三条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印章的,给予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

第八节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规定泄露存款人的存款种类、数额、密码等秘密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一)泄露借款人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的范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保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码及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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