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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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协调利用和保护,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和监督,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及流转监管体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确权为基础,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充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履行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要素输入机制和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民享有依法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权和土地收益权,禁止侵占农民土地权益,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第六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土地权益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保护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
第二章农村土地确权的程序
第七条农村土地确权应当按照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组织土地权益调查,了解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
(二)核实土地权益,确认农民土地权属;
(三)公示农民土地权属,接受群众监督;
(四)办理土地产权证书,确权登记。
第八条农村土地权益调查应当进行全面、准确、及时,包括土地面积、用途、出让、承包、流转等情况。
第九条核实土地权益应当查验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农民土地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公示农民土地权属应当采取公告、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土地权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办理土地产权证书应当在土地权益调查、核实、公示合格后,由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办理。
第三章农村土地权属的确认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权属确认应当依法履行农户自愿、真实、合法的原则,采取面谈、查档、调查取证等方式。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权属确认应当按照《农民土地权属证明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权属确认应当注意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户的合法土地权属。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权属确认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农户知情权,接受农户群众监督。
第四章农村土地产权证书的办理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产权证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并标明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产权证书应当明确权证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证号、颁发日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产权证书应当由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农户应当及时领取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产权证书应当具备防伪、防篡改等特征,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产权证书的办理程序应当简化便捷,实行网上申请和一次办结。
第五章农村土地确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审查、流转备案、违法违规处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监督人员对土地确权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侵占、冒用、虚报农民土地权益的,由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取得的利益,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民土地权益进行侵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可以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