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证书?公证书有哪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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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申请公证的法律⾏为、有法律意义的⽂书和事实进⾏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出具的证明⽂书。
如《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学历公证书》、《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等等。
公证书的效⼒,就是指公证证明的适⽤范围和对⼈的法律约束⼒,也就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所起的作⽤。
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以下的效⼒:
⼀、证据效⼒。
《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因为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证机关所确认,这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且在发⽣纠纷之后,公证⽂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较强,审判⼈员在认为没有疑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
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公证的证据效⼒是⼀种⼴泛的效⼒,它不仅限于民事诉讼中,更主要的表现在⽇常民事、经济交往和⾏政管理活动中。
⼆、强制执⾏效⼒。
《公证暂⾏条例》第四条第⼗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书,认为⽆疑义的,在该⽂书上证明有强制执⾏的效⼒”。
公证机关这种有强制执⾏效⼒的证明,与⼈民法院为追索财物⽽作出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债权⼈不履⾏义务时,为了更及时地解决纠纷,债权⼈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作强制执⾏的证明。
债权⼈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不必向⼈民法院起诉。
这样不仅可以迅速强制债务⼈履⾏义务,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且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减少⼈⼒、财⼒⽅⾯的损失。
三、法律⾏为成⽴要件效⼒。
法律⾏为成⽴要件效⼒,是指公证证明是该法律⾏为成⽴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办公证该⾏为就不能产⽣法律效⼒。
例如,1983年11⽉15⽇⼴东省六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房产权转移、房产预售(预购)、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
”据此规定,深圳市的房产权转移如果不经该市公证处公证,就不发⽣法律效⼒。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城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代理诉讼,从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中华⼈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续后,才具有效⼒。
”
四、域外效⼒。
公证书的证明⼒不仅在国内,⽽且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到国外或有关地区探亲、定居、留学、继承财产、履⾏劳务合同等,我国法⼈开展对外贸易等国际经济活动,进⾏国际诉讼,等等,都需要我国公证机关办理有关公证⽂书,证明当事⼈的⾝份和有关事实情况,才能得到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承认和接受。
通常在⼀般情况下,我国公证机关发往域外使⽤的公证⽂书都能得到有关国家(地区)的承认。
但有时也会受到某些政治因素或某些国家的具体法律程序的影响,如果当事⼈碰到这种情况,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公证处作具体的说明,以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