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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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2016浙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从浙江省财政厅获悉,为适应新形势下粮食安全保障需要,浙江对原有的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大幅度修订补充,制定出台《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并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职责,强化了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筹措责任,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资金拨付管理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加强了粮食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并增加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根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粮食风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户利息和其他收入等。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轮换差价亏损和轮换费用补贴等;如有节余,可用于超标粮食处置、粮油储备库建设和维修改造、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等。
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粮食风险基金构成,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
附件:
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更好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作用,增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我省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决算管理的通知》(财建〔2012〕1010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粮食风险基金构成,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粮食风险基金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粮食部门参与制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协助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支出项目进行初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拨款通知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纳入粮食安全分级负责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粮食风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第五条省本级和承担省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市、县(市、区)都应设立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条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财政部核定。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七条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同级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县(市、区)可在所在设区市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
第八条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自筹、上级补助和专户利息收入等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的其他收入。储备粮油轮换顺差收入可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
地方自筹是粮食风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每年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应不低于省财政厅核定的规模数。其中核定规模数部分可以采取年初一次性到位或者按季均衡到位的方式,采取年初一次性到位的要在每年2月底前拨付到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采取按季均衡到位的则要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付到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上级补助是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粮食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条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得抵顶市、县(市、区)每年应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
第三章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轮换差价亏损和轮换费用补贴;
2.储备订单奖励(价外补贴)等粮食直补;
3.1998年6月1日以来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4.其他政策性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经批准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
第十三条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如有节余,可用于以下方面:
1.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2.超标粮食处置;
3.粮油储备库建设和维修改造;
4.粮食质检能力建设;
5.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6.粮食产销合作;
7.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确保粮食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重点确保本级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不得列支非粮食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并要有相应文件作为拨付依据。
第十六条对下级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委托收购订单奖励等拨付下级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发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开具拨款凭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下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等涉及企业单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由企业单位提出补贴申请,粮食部门根据有关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财政部门复核后会同粮食部门制发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开具拨款凭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一次审定、分次拨付的补贴项目可制发一个资金拨付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分次拨付的时间和金额,作为多次拨付的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