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3.02.24
•【文号】银发[2003]44号
•【施行日期】2003.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24日银发[2003]4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62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库存款计付利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息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级财政机关在各级国库(包括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以及不设立人民银行机构地方受人民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的“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会计科目核算的国库存款,以及中央财政在国家金库总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存款计付利息。
代理国库不对以上国库存款支付利息。
代理国库应按照下列要求,重新设置“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会计科目,并规范核算范围。
“地方财政库款”,核算代理的地方各级财政预算收入以及预算支出。
“财政预算专项存款”,核算代理的各级财政机关预算专项资金的收入、支拨或上解。
“财政预算外存款”,核算代理的各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
各代理行代理的其他预算外资金业务,作为一般性代理业务使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不得纳入国库存款计息范围,仍按一般存款计息。
代理国库应设置“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按规定的计息范围和利率计算的国库存款利息。
计算应付利息时记收方,收到人民银行转来的国库存款利息时记付方。
“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会计科目应纳入向人民银行划缴财政存款范围。
二、结息办法
国库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以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三、利息清算
人民银行对国库存款计付的利息,从“利息支出”科目下的“国库存款利息支出”账户列支。
(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于结息日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向同级会计营业部门提供分库别的《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以下简称《计息积数清单》)(附件1),会计营业部门据以计算利息,并于当日汇总划转(划款凭证后附分库别的计息凭证)同级国库部门。
国库部门根据计息凭证,补制一式两联“特种转账传票”,一联作记账依据,将利息收入记入”地方财政库款”及相应的中央收入账户,一联给同级财政部门作回单。
(二)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代理国库的上级管理行(社)(以下简称“管辖行”),应在每结息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各代理国库的国库存款计息积数,填制《××行(社)代理国库存款计息清单》(以下简称《计息清单》)(附件2)送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计息范围、合计金额等内容进行初审后送同级会计营业部门。
(三)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国库部门送交的代理国库存款计息清单,按照规定的利率结计利息,并至迟于次日将利息汇总划转管辖行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将《计息清单》(第一联)交管辖行,同时将《计息清单》(第二联)退同级国库部门。
(四)管辖行应至迟于收到国库存款利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分别划转各代理国库,代理国库应于收到利息的当日将利息转入“地方财政库款”账户,并通知开户的财政机关。
四、差错处理
人民银行对经理国库存款计息发生差错的,按照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更正。
管辖行或代理国库报送计息积数发生差错的,应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调整,由国库部门核准后将调整的计息积数送会计营业部门。
因积数差错或计息差错少计利息时,补付利息的程序与结计利息时相同。
对经理国库存款多计利息时,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填制红字“特种转账传票”,将多计利息退回会计营业部门;对代理国库存款多计利息时,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从管辖行存款准备金账户扣划。
五、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是国库存款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库存款计息工作,重点监督代理国库报送的国库存款计息积数的真实性和利息人账的及时
性,可随时检查代理国库的国库存款账务。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库部门做好国库存款计息工作,根据国库部门提供的计息积数清单和计息清单,正确计算并及时支付国库存款利息。
管辖行和代理国库应真实、准确、及时地汇总和报送国库存款计息清单,按照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划转国库存款利息。
六、处理规定
管辖行和代理国库故意虚报国库存款计息积数套取人民银行利息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有关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管辖行和代理国库占压国库存款利息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代理国库在办理国库存款计息业务中严重违规,或拒不接受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人民银行分库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代理国库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
国库部门负责人:(章)复核人:(章)经办人:(章)
填制说明:
1.本计息积数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填制;
2.本计息积数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国库部门留存,第二联由会计营业部门留存。
附件2:
××行(社)代理国库存款计息清单
行长:(签章)会计主管:(章)复核人:(章)经办人:(章)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人:(章)复核人:(章)经办人:(章)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负责人:(章)复核人:(章)经办人:(章)填制说明:
1.本计息清单由管辖行汇总填制;
2.本计息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管辖行留存,第二联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留存,第三联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