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下印刷业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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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下印刷业存在问题
的意见和建议文/福建省印刷协会 康启来
印刷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市场上快印店、广告店明显出现监管“真空”,经营业务趋向“自然化、默认化”伴随着我国政府“放管服”政策的不断深入,自2009年以后,从国家到各省区、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印刷企业“年检”文件(2017年起改称为“企业报告”),均把《印刷业管理条例》给忽略了,而明确将复印打印企业排除于“年检对象”之外,从此就给复印打印企业造成“免监管”的错觉和意识,于是在潜移默化中,他们“不知不觉”中经营印刷业务,也就“自然化和默认化”了,以致条例中定义的其他印刷品类的文件、资料、证书、名片等,几乎也成为快印店、广告店的基本业务,这也是当下印刷市场习以为常的普遍现象。

甚至有的店家连出版、包装类业务也照样揽收不误,对规范办证的印刷企业造成极大的冲击,导致市场恶性竞争难以有效杜绝。

2.工商部门前置审批存在的问题自从行政许可政策“放管服”改革后,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有了颠倒性的调整,原来印刷业隶属于文化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改成了后置审批,而工商部门的后置审批则调整为前置审批。

这样,由于工商部门(现为市场管理部门)对印刷行业“行情”的熟悉程度,远不如熟悉行业情况的文化主管部门,于是有的营业执照里的经营范围不仅存在过于笼统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给行业的有序监管造成障碍。

如我们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印刷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个人经营“其他印刷品”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竟有标注不干胶、标签、吊牌等的字眼,令人疑惑不解。

试想,不干胶作为一种印刷承印物的名称,它既能印刷“其他印刷品”的资料、图表类的产品,又能印刷“包装装潢”类的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如海报等。

所以,我们觉得用“大概念”的承印物名称去标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势必给市场监管中的执法管理造成“可塑性”的判断误差问题,不利于公正廉洁的执法。

简而言之,若持有其他印刷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印刷某种隶属于包装范畴的不干胶产品,说行也有依据,说不合规也解释得通。

再则,标签则明显归类于包装产品中的商标标识,怎能在其他印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进行明确的标注呢?此外就是错误地把吊牌也标注在其他印刷的经营范围里。

笔者认为,吊牌产品不论是单张、折叠或其他异形结构的产品,既具有产品的介绍和展示作用,又有美化和宣
自进入印刷行业协会工
作以来,出于职业的本能,
笔者十分关注印刷行业和印
刷市场发展的情况。

特别是
通过每年多次深入各地印刷
市场调研,以及利用各种形
式的会务活动,与会员企业
进行广泛的交流,不仅加深
了笔者对印刷行业总体情况
的了解,也对困惑印刷行业
和会员企业的诸多问题越来
越清晰。

“炳若观火”之下,
笔者逐渐感受到当下印刷市
场存在的一些值得思考的深
层次问题,其中不乏《印刷
业管理条例》中一些滞后于
“新业态”的规定,这与快
速发展的印刷行业和市场实
际状况不相适应。

对此,笔
者不由感慨万千,特就当下
印刷行业与市场存在一些问
题的认识和看法,提出自己
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政府有
关部门重视当下印刷业存在
的问题,对《印刷业管理条
例》进行修订,用与时俱进
的行业法规,积极营造健康
有序的印刷市场环境,推动
我国印刷业的高质量发展。

看见INSIGHT
传产品的功能,并且还是产品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个人经营其他印刷品的经营范围里,竟出现了“吊牌”项目。

其实,我们更倾向于将普通的包装产品,甚至内部资料性的出版物产品,也开放给具备生产能力的个体经营户经营(条例规定仅限于经营
其他印刷品),这既有利于进一步
激活市场,还能促进市场发展,提
升企业经营质量。

此外,还有一个
突出的问题,有的营业执照经营地
址的标注十分笼统,诸如某某村或
某工业区,既没有门牌号,又没有
注明隔壁或附近的标志性单位名
称或地名。

试想,一个村庄或一
个工业区,方圆至少好几公里,
道路也不知多少条,哪里去找?
不严谨的备注,给后置审批的行
业监管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
问题。

3.出版物定义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说成是图片。

因此,简单地将
“大概念”的图片名词列入出版物
范畴,显然只是“泛泛而论”,印
刷厂接单时就不好把握,这也给行
业监管的定论制造和增加“疑难”
问题,容易造成市场监管的混乱。

完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若干建议意见
1.应恢复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地位
只要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没有废除,经营印刷的企业或个人依然必须证照齐全,才能进行印刷经营活动。

这样的话,营业执照作前置审批,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积极意义了。

反而,容易产生不利于规范印刷市场管理的问题。

如有的企业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迟迟或索性不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就匆
忙进入正常营业状态,这种情况市
场上不乏存在,甚至有的印刷企业
还有照无证经营了多年。

由于行业
主管部门没有先行审批印刷企业,
就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市场上新办
印刷企业的实际情况,印刷市场也
就难免出现监管死角。

因此,应恢
复行业主管部门对印刷企业的前置
审批程序,将市场管理部门的营业
执照的办理,调整为后置审批,这
样既有利于加强对印刷市场的宏观
调控,又有利于遏制市场上的无证
经营行为。

2.应增加数码印刷和网络印刷经营活动条款
数码印刷具有较强的个性化特点,印刷适应性也广,具有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而网络印刷经营活
动是利用企业自己建立的网站或利
用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接单经营,
特别是现在“淘宝”印刷经营活动
条例中简单地将“图片”列为出版物范畴,不免存在简单的“一刀切”嫌疑,使法规性质的条例失去了“标准化”管理和执行的意义。

笔者认为,教学用的图片,还有版权性质的一些图片印刷品,归类于出版物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有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用于宣传展示以及标识等,也有一些图片产品,将其归类于包装范畴,更贴切一些。

而其他印刷品中含有图文结构的资料、图表类的印刷产品,也
4.条例覆盖面存在欠缺,影响印刷市场的有序监管
当下印刷新业态日益凸显,而条例均无对数码印刷、网络印刷等经营活动的表述和界定,以及如何进行规范经营等,这些无疑也给
印刷行业监管留下死角,势必影响
印刷市场和企业的规范经营,这
些情况和问题,也值得好好探讨和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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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
十分活跃,几乎无所不能印刷,价格竞争也非常突出。

显而易见,印刷新业态的出现和进化,更需要用完善的法规,去规范经营行为。

还3.印刷经营活动地址要精确标注,营业场所必须挂牌条例要适当增加约束条款,对企业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地址要求进行精确的标注,如凡是有独立的门牌号,必须要注明清楚。

若无门牌号或存在“厂中厂”情况,也要详细进行标注。

此外,要增加挂牌营业的条款,并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
管工作,这样也有利于遏制和震慑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行为。

4.印刷经营种类的规定,要进一步细化和适当开放现行的条例将印刷经营活动分为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3个种类,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出版物类印刷企业可以涵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经营范围,而包装装潢印刷品类的印刷企业可以涵盖其他印刷品的经营活动,几乎成为不成文的规定。

虽然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地方则干脆直接在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里把其他印刷品也给标注进去。

因为“等级高”的印刷类型兼营“等级低”的印刷类型,合乎情理似乎无须规定和说明。

但是,“等级低”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若印刷“等级高”的出版物类“图片”或企业内部宣传画册,以及印刷包装类的广告宣传单等,监管时一旦被发现,判定其违规行为,则是有“条例”依据的。

不过,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对此不服也有道理,也值得关注。

因为,条例也并没有规
定,出版物和包装类印刷企业可以兼营其他印刷品的业务,这对其他印刷品企业公平吗?因此笔者认为,从推动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角度看,条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个体企业只要具备生产能力,可以兼营包装的广告宣传单、海报和非注册商标的标签产品等。

有印前的模切激光制版和印后整饰加工生产的各种经营活动,有的成为独立的加工厂,为印刷工厂配套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这些情况和存
在的问题,条例也是空白的。

因此,建议适当增加相应的条款,以进一步规范印刷市场。

5.应补充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实质性条款
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自治组织,是强化行业自律的重要依靠力量,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着政府主管部门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5次提到要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其中第六部分第三条提到:“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

”因为社会组织大多数是由本行业的精英组成,他们常年置身基层工作,最了解和熟悉行业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较好地起到为行业服务、为政府分忧的作用。

因此,建议在条例中适当增加充分发挥印刷行业协会作用的条款,让行业协会名正言顺参与和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共同推动印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综上所述,《印刷业管理条例》作为指导印刷行业管理的一部法规,理应也是规范企业经营和行业监管的准则,所以,科学、严谨、务实、合理是制定和完善法规的基本精神,这就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职能,积极关注印刷行业和市场发展状况,要将进一步完善《印刷业管理条例》,尽快纳入我国印刷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使条例具备更加鲜明的时代感和有效性,保持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使其更好地为促进和推动我国印刷业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助力作用。

责任编辑:薛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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