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套进出口贸易实务复习题大全(含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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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套进出口贸易实务复习题大全(含答案)[1]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六、案例分析:
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
这一合同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只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之前的风险和损失,但根据合同规定,如果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故卖方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超出了CIF的范围.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DES 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或DEQ术语(目的港码头交货).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一句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他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3、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
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
这就涉及到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4、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拒绝买方此要求.根据FOB术语我们可得知,租船是买方的责任,既然买方是以委托方式要求我方代为办理租船, ,并且费用由买方负担,所以能否租到合适的船,我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买方没有权利因此而撤销合同.
5、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拒绝买方的要求.根据CIF术语,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弦时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我方只负责货物在装运港之前的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以及签订保险合同及支付保险费.并在货物发出后及时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买方.所以买方自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没有退还全部货款的必要.
6、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
问: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为了减少货物存在仓库的风险,我可以应采用FCA或CIP,CPT术语签订合同.这样,当货物在交往湛江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用我方承担.;
7、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试分析此案例。
.按CFR术语,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但我方有义务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及时购买保险,但上述案例中卖方由于未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这是由于我方的失误造成的,货物在海上灭失,卖方应承担所有的损失.
8、案例分析: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计划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则采用何种贸易术语使双方都满意?
由于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所以采用EXW术语可以使双方都满意.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七、案例分析题
1、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3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4年1月15日。
我方按信用证的规定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由的.因为提单在开出之后,必须在21天之内提交银行进行议付,而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与2001年1月4日进行议付,此时已超过了提单议付的有效期.所以银行有权拒付.
2、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
买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处。
当受益人凭10月2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早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倒签提单银行是不接受,受益人也不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信用证的不可抗力条款只适用于银行
3 、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
卖方9月15日发货,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⑴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⑵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 买方无要求退款的权利,因为我公司取得了船公司出具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证明我方在装船时并没有出现货物短少箱数的问题.所以买方无权拒收货物.此案中,买方应查清此事的原由,看是承运人的责任还是出现了保险事故,,并向其索赔.
4、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M公司成交铁矿砂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IF价格条件转手给澳大利亚某公司,港商信用证规定:
价格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悉尼,但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问港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通常,采用FOB术语,是运费到付,CFR,CIF是运费预付,港商这种做法可以使其免支付运费,而承运人可能会向我方收取运费。
这样会增加我方的成本.为了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我方可以先跟港商收取运费,或改为运费到付
5、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或武装上“喜庆”论,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
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 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我方仍进行分批装运,这本来就违反了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而且我方还开出两套提单,这不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在向议付行进行议付是会遭到拒绝,而且买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
另:6、我向美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数十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
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
货到美国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
待我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
随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
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
船公司的做法成立.因为签订的是联运提单,每个承运人只对其航程负责.但船公司仍有识别提单是否是正本
(只有提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以我方应通过船公司想最后议程的承运人索赔.
7、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交运后,我公司取得“清洁已
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我公司及时交单议付了货款。
20天后,接买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正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买方要求我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虽然合同按CFR条件签订,即集装箱货物在越过船弦时,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我公司取得的”清洁已装船”提单只能证明我公司提交的货物在集装箱外观上无问题.而买方现在提出的信息显示我公司在装船前存在失误,所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公司要承担损失的责任
8、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 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因为青岛和烟台的这两批货运经同一艘船只,运往同一目的属于同一批装运,而不是分批装运。
9、我某出口公司于9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购茶叶50吨。
正好该公司有现货存放在装运港仓库,并查悉10月份有班轮直使澳大利亚。
我方于10月1日用电传向对方发盘:“茶叶现货即装50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限10月5日复到有效”。
对方10月3日复电称:“你10月1日电接受,即开信用证”。
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10月15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11月2日收到对方10月29
日电开的信用证。
证中规定:装运期不得迟于11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1月30日。
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由于清洁提单在签发之后,必须在21天之内向银行进行议付,否则就会是议付无效.而我方在10月15日取得清洁提单,而在11月2日才收到信用证,只剩下3天的时间可以向议付行进行议付,理论上我方是可以顺利结汇的,但由于时间比较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0、一批货物由印度的马得拉斯港装船经新加坡转船运往温哥华,承运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
在新加坡转船时,货物在码头等候装第二程时,在露天仓库受雨遭损。
货主向承运人索赔,船方以货物不在船上而是在陆地上受损,不属于海上运输为由拒陪。
请分析,承运人拒陪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
承运人拒赔理由不充分.因为承认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当货交承运人之后,承运人就必须负全部责任,不管货物在船上还是在陆地上,只要货物没交付给买方,承运人就必须负责.在这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也必须进行赔付.
11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
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
你认为对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我方提交的单据能够与信用证相符,所以我分在向银行进行议付时,是能收到货款的.但由于我方的具体做
法与合同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方是可以根据合同向我方提出异议,并所取一定的损失赔偿,但不能要求退
还货款
12、福建某厂接到美商从香港分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一切条件均符合合同,该美国进口商在信用证上指明要某一美国轮船公司装货运往美国洛杉矶,恰好该轮船公司的定期班轮无舱位,在急需的情况下,等下班船期就来不及了,需要换另一轮船公司的船,对方也同意,现
在的问题是信用证上指定的轮船公司与实际运货的船公司不同,银行以航运条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不予押汇,而且修改信用证又来不及了,请回答有何办法可以从速补救?
可以通过与买方进行恰商,让买方指示银行给于议付。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七、案例分析题
1、我按CIF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
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落而落海。
(1)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2)如果按CFR条件成交,结果又如何?
(1)需要赔付;根据CIF合同,投保人为卖方,则保险的受益者也就是卖方。
而在装船时,因钓钩脱落而导致货箱落海,其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原因在于在CIF合同下风险的分割点为货物越过船舷,所以卖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向保险公司赔付。
(2)不需要赔付;因为投保人是买方,所以保险的受益人是买方。
而卖方虽然是具备保险利益,但是不是保单的持有者。
所以卖方没有权力向保险公司索取赔付。
2、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能拒赔;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卖方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者,单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3、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
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应该赔偿;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平安险规定:在运载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案例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赔偿。
4、我按CIFY条件向中东出口货物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海运途中因中东战争货船被扣。
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不需要赔偿;因为导致进口商提货不着的原因是海货途中因中东战争的爆发,所以出口商应该投战争险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而投偷窃提货不着险是不能因为战争而提货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
5、我按CIF向欧洲出口棉布一批,根据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
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而使其中30包遭受水渍。
问:保险公司对此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我方应该怎么办?
不需要赔偿;案例中面布的损失是由食用淡水水管漏水导致的。
而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不包括这一外来风险。
出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损失要求,是对水渍险的错误理解。
所以,我方没有权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6、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电线走火,第三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 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 000美元。
船方宣布该轮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
(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
(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 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答:(1)船长可以宣布共同海损,但这其中的5000美元不属
于共同海损的范围
(2)应该赔偿;因为被火烧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是属于单独海损。
由于货物的损失是因为航行中电线的走火导致发生火灾的,其责任在于船方,船方没有做好航行中货物的安全工作。
所以损失的5000美元由船方负责赔偿。
(3)损失6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损失由船方,货方,承运人等按照实际受益的价值多少按比例分摊。
7、我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潮解,无法销售。
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不应该赔偿;花生糖最后变质而无法销售,其责任在于承运人未能及时地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其损失不在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对该出口公司做赔偿。
8、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适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问:⑴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⑵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1)不负责赔偿;手套的受损是产品自身的缺陷导致,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无须对该批货物
进行赔偿。
(2)可以不付款。
9、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到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
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厅级。
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
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
理?
不合理;因为羊肉变质不是直接由罢工导致的损失,罢工险的赔偿范围是罢工险直接导致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10、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或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⑴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属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⑵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1)单独海损: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方部分损失;遭遇恶劣气候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的损失
共同海损: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及船员工资等3000美元
(2)单独海损和所应承担的共同海损。
如果受益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则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11、某笔业务的A方向B方以CFR条件出口散装货物共2000公吨,A放同时也以相同的条件向C方出口同种货物1500公吨,货物出运时,A将B、C两方的货物装运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与船公司联系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B、C两方发出了装运通知。
不巧,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中的1500公吨全部灭失。
事件发生以后,A方致电C 方,告知其所进口的1500公吨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且风险再CFR条件下由C方承担。
问在上述情况下,A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
案例中,A方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他片面地理解为当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因而不必承担货物交货责任。
但问题在于A方不是整装而是混装货物。
货物混装,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