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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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提供信息、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吊销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督管理部门。

《甲方主导型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
目录:
一、总则
1.1 制定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定义
1.4 资质要求
1.5 从业人员要求
二、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2.1 内部管理制度 2.2 信息公示
2.3 合同签订
2.4 诚信原则
2.5 客户隐私保护
2.6 纳税义务
三、中介服务责权
3.1 中介服务责任 3.2 中介服务权力
3.3 中介服务利益
四、甲方主导性条款
4.1 甲方决策权
4.2 甲方监督权
4.3 甲方解除权
五、乙方违约认定及处罚
5.1 违约行为
5.2 违约处罚
六、监督管理
6.1 监督管理部门
6.2 监督管理职责
6.3 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
7.1 行政处罚
7.2 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
八、附则
8.1 施行日期
8.2 解释权
附件:《甲方主导型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甲方主导型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
一、总则
1.1 制定依据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的需求,制定本规范,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甲方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中介服务活动。

1.3 定义
房地产中介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相关的信息、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

1.4 资质要求
乙方应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1.5 从业人员要求
乙方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隐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2.1 内部管理制度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2.2 信息公示
乙方应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甲方监督。

2.3 合同签订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2.4 诚信原则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欺诈甲方。

2.5 客户隐私保护
乙方应保守甲方隐私,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甲方个人信息。

2.6 纳税义务
乙方应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三、中介服务责权
3.1 中介服务责任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3.2 中介服务权力
乙方有权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用,并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3 中介服务利益
乙方有权享受中介服务活动带来的合法利益。

四、甲方主导性条款
4.1 甲方决策权
甲方有权决定接受乙方提供的中介服务,并对服务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决策。

4.2 甲方监督权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责任。

4.3 甲方解除权
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五、乙方违约认定及处罚
5.1 违约行为
乙方违反本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

5.2 违约处罚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六、监督管理
6.1 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6.2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6.3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七、法律责任
7.1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范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2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
乙方违反本规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附则
8.1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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