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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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
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若干问
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确保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发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并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市场需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对无指导性教学计划或指导性教学计划不适应当前需要,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按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吸纳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每学年初呈报市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能变更,并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时间(含实习实训)每年要达到37-40周,周学时数一般为28-30。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寒暑假放假时间和开学时间参照长春市教育局对高中学校放假、开学时间的规定执行。

各专业文化课与专业课程的课时比例一般
为3∶7或2∶8,专业课程中实践教学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各学校专业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60%以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5名专业课教师,并聘请一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一线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三、各中等职业学校各个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含实习、实训课)必须有课程标准。

学校应采用国家、省、市教育教学管理部门颁发的通用课程标准。

对无通用课程标准或通用课程标准不符合学校实际的课程,学校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职业资格标准为依据制定课程标准。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全面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

学校应有必备的体育场所和器材,满足体育教学和群众体育活动的需要。

要把体育与健康列为必修课,每周教学时数不得少于2学时,有条件的学校在此基础上要开设一定学时的选修课。

学校每天要组织学生做好早操和课间操,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每年举行1-2次全校性田径运动会,切实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确保学生每天一个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五、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教学实习一般安排在一、二年级进行,实习次数和时间根据教学需要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三年级学生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为半年到一年。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前,学校必须派人到实习单位实地考察,了解实习环境等情况,与企业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
间不得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学生外出务工。

七、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实习期间,学校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八、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全力做好贫困学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精神,制定本校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助学金管理发放工作,学校要为每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及时将助学金存入银行卡直接发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任何费用,也不得从助学金中抵扣。

不能将助学金抵缴学费或其他费用,也不能把助学金发放与学生的奖惩挂钩,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发或缓发,确保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的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

学校要建立助学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据和工作情况分
年度建档备查。

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严禁学校在规定项目外或超规定标准收取任何费用。

对物价部门允许收取的代办费,要按规定程序、要求和标准收取,规定“学生自愿”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学费的收取分学年进行,不得三年一次性收取或跨学年预收。

对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的学生,学校要按照一定标准退返学费。

原则上学生在入学一个月内退学的,要退返当年学费的70%,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五个月以内的,要退返当年学费的50%,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在五个月以上的,不予退费。

学生寒暑假不计入在校时间。

对于教材等费用,扣除已经发生并用于学生的,剩余部分要如数退返给学生。

十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

各校的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欺骗学生和家长,不得做不切实际的承诺。

中等职业学校到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必须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和各初中学校的配合之下进行,不得影响初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严肃查处“有偿招生”、“中介招生”、“招生回扣”等问题。

禁止中等职业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在读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要严格执行《长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长教[2004]193号)的相关规定。

各学校要及时办理学生注册手续。

长春市教育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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