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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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差错事故管理,规
范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程序,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差错事故,是指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管理
制度,明确医疗差错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程序。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医疗
职责,严格遵守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差错事故的报告和登记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应当在发现医疗差错事故后,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科室负责人接到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医疗差错事故报告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
由专人负责登记医疗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本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章医疗差错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进行
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差错事故的性质和
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及时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患者损失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差错事故的处理结
果进行记录,并由责任人签字。
第四章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对医疗差错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差错事故的性质、情节和责任人的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的医
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医疗差错事故的鉴定和诉讼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医疗差错事故的处理结果有异
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第十七条医疗差错事故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制度发布后一个月内,将其纳入
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确保医务人员熟悉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制度发布后三个月内,组织一次
医疗差错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差错事故的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差错事故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
构年度报告,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差错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差错事故责任人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定
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差错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医疗差错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