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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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办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0-03-21
1
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资金分配与下达 专项资金管理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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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1 连片整治专项资金
✓ 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 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 体制而筹集的资金。
➢ 2.4 不支持项目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 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 水质净化等基本建设项目。
✓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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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 2.3 支持方式
✓ 符合2.2支持范围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工程 支出。
✓ 注意事项:在实施示范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 金使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支出, 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支出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 同级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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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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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 4.2 注意事项
✓ (一)应预留示范专项资金总额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通 过验收后支付。
✓ (二)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垃圾转运车等大宗物资、 设备实施政府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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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招投标法》相关规 定,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 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应报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四)示范乡镇、村应将示范资金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 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 地方应当将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 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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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 2.1 支持对象
✓ 为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 内且纳入2012-2014年治理规划的建制村。
➢ 2.2 支持范围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 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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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 1.2 资金来源
✓ 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 金;各市县整合的各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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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3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 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 督”的原则。
➢ 1.4 项目主体
✓ 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项目所在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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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 5.1 激励政策
✓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的要求,每年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完成情况绩 效突出,资金使用规范的示范区,省级财政、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将联合通报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奖 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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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 5.2 退出机制
✓ 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
管理不规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采取停拔示范资金、限期整改等措施;
✓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
✓ 县级配套资金可通过预算安排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等多种方式 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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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 4.1 专项资金管理
✓ 示范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项资 金不得直接拨付到乡镇级财政所。
✓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实 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 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 门支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
定进行处理,报省政府批准后将采取核减、扣回本年度示范
资金或取消示范资格等处罚措施,省级财政、省级环保部门
将扣回资金调整到其他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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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资金分配
✓ 省环保厅根据年度全省治理任务及各地项目上报情况,审查 确定各市年度治理任务。
✓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乡镇数、村庄数、村庄人 口数并结合各市财力情况,按因素法初步测算各市年度资金 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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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 3.2 资金下达
✓ 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20%。财力较好的西安、 延安、榆林等市,配套资金由市级承担15%,县级承担5%; 其他8个市区,配套资金由市县各承担10%;省管县承担配 套资金10%,剩余10%由省财政负担。
✓(四)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 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 等。 ✓(五)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 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办公用房购建等,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 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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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连片整治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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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资金分配与下达 专项资金管理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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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1 连片整治专项资金
✓ 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 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 体制而筹集的资金。
➢ 2.4 不支持项目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 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 水质净化等基本建设项目。
✓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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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 2.3 支持方式
✓ 符合2.2支持范围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工程 支出。
✓ 注意事项:在实施示范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 金使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支出, 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支出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 同级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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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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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 4.2 注意事项
✓ (一)应预留示范专项资金总额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通 过验收后支付。
✓ (二)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垃圾转运车等大宗物资、 设备实施政府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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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三)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招投标法》相关规 定,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组织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 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应报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四)示范乡镇、村应将示范资金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 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 地方应当将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 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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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 2.1 支持对象
✓ 为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范围 内且纳入2012-2014年治理规划的建制村。
➢ 2.2 支持范围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 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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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 1.2 资金来源
✓ 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 金;各市县整合的各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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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3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 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 督”的原则。
➢ 1.4 项目主体
✓ 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 ✓ 实施主体:项目所在乡镇(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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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 5.1 激励政策
✓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的要求,每年 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完成情况绩 效突出,资金使用规范的示范区,省级财政、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将联合通报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奖 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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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激励与退出约束机制
➢ 5.2 退出机制
✓ 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
管理不规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同时采取停拔示范资金、限期整改等措施;
✓ 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
✓ 县级配套资金可通过预算安排整合各类相关资金等多种方式 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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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 4.1 专项资金管理
✓ 示范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项资 金不得直接拨付到乡镇级财政所。
✓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实 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 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 门支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
定进行处理,报省政府批准后将采取核减、扣回本年度示范
资金或取消示范资格等处罚措施,省级财政、省级环保部门
将扣回资金调整到其他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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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资金分配
✓ 省环保厅根据年度全省治理任务及各地项目上报情况,审查 确定各市年度治理任务。
✓ 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乡镇数、村庄数、村庄人 口数并结合各市财力情况,按因素法初步测算各市年度资金 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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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 3.2 资金下达
✓ 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20%。财力较好的西安、 延安、榆林等市,配套资金由市级承担15%,县级承担5%; 其他8个市区,配套资金由市县各承担10%;省管县承担配 套资金10%,剩余10%由省财政负担。
✓(四)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 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 等。 ✓(五)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 担单位和施工单位办公用房购建等,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 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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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