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得起诉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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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得起诉条款有效吗
最近有个朋友欠款比较多,要给对方出个还款协议,但是想在还款协议里面约定一条,就是在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即便有轻微的逾期对方不得起诉,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想法,因为欠款比较多,担心起诉会查封他们的账户或者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从而影响他们的声誉,影响他们的资金使用以及出行等行为。

如果在约定的一段时间里面他们可以更好、更自由、更方便地从事经营活动,从而赚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不过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这个问题真的还难到我了,我也不敢轻易说是否有效。

我查了一些资料,发现已经有法院处理过这样的案件了。

案例是这样的:2016年5月10日,刘某方与刘某磊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4月30日,刘某方欠货款1121500元,刘某磊承诺3年内不得因拖欠货款而起诉刘某方,如起诉,刘某磊自愿让利50万元给刘某方。

2018年刘某磊诉至法院,主张对账前货款1121500元。

刘某方辩称,双方当事人约定“三年内不得起诉”,系放弃诉权的问题,作为当事人自愿放弃诉权是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三年内不得起诉,否则让利50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刘某磊所称的显失公平的问题,应当合法有效。

有人认为对账单上“刘某磊承诺三年内不得因拖欠货款而起诉刘某方,如起诉刘某磊自愿让利50万元给刘某方”系无效约定,“三年内不得起诉”限制了刘某磊的起诉权,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也有观点认为刘某磊与刘某方经对账后形成的对账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账单上“刘某磊承诺三年内不得因拖欠货款而起诉刘某方”系刘某磊行使自由处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实际上,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权力解决当事人之间不能自主解决的民事纠纷。

从国家与公民的角度来说,这是公法的关系。

但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这种民事纠纷的权利本省就是可以放弃的。

当事人完全可以就特定事项程序上的处分权,如起诉、撤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进行自主决定,在当事人的放弃权利并不影响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权利机关都没必要干涉。

本案中的当事人对不起诉的约定实际上是对提起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

其实,提起民事诉讼只是当事人解决纠纷选择之一,是否选择用诉讼解决争议,决定权在于当事人,法院没有权力启动诉讼程序。

因此,当事人当然可以达成不起诉的约定,使诉讼程序不被开启。

而在本案中,刘某磊与刘某方达成三年内不起诉的契约,不排除刘某磊通过其他途径来催要货款,故三年内不起诉的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也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原则。

所以,也就是说,这类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放弃诉讼
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对双反是有约束力的,一方违反约定,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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