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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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促进投资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市级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外投资。
第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国家利益和战略安全第一;
2.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原则;
3.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4. 保障事业单位资产安全和负债合理化。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经批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1. 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
2. 文化、教育、科技等公益性事业的投资;
3. 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投资;
4. 与市级事业单位主业有关的产业的投资。
第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 自有资金;
2. 各级财政拨款;
3. 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
4. 其他合法形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风险可控原则开展投资活动。
第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投资额度不超过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政拨款的50%;
2. 经过投资风险评估和方案论证;
3. 根据投资额度和风险评估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本运作效率,根据投资需求选择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第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资金安全,并定期报告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和提升服务能力,不得用于分配股息等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批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过期后,如仍需继续执行,需要重新制定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