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信息化法律法规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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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信息化法律法规概览
信息社会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它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面对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到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对信息社会给予了极大关注,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本国(地区)信息社会的发展。
其中,政策和法律法规建设是信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完善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加快社会形态向信息社会转变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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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信息社会发展战略、信息化基本法律法规、信息化促进、信息技术创新、信息产业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已经制定了多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下主要介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印度的有关情况。
美国
美国是信息社会建设的倡导者和先行者。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信息化战略思想逐步形成。
其战略目标是通过占领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制高点,提高信息占有、支配和快速反应的能力,从而主导未来世界的信息传播,保持和扩大在信息化方面的整体优势。
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信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早在1993年,美国就制定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信息高速公路)规划,计划在2015年前建成由通信网、计算机、数据库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组成的无缝、高速、多功能的信息网络基础。
接着,美国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美国政府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框架,推动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互联网上的迅速发展。
随后,美国又先后两次制定了电子政务战略,颁布实施《电子政务法》,通过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设立政府部门首席信息官,建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的协调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推动电子政务建设。
而在美国出台的《网络空间国家安全战略》中,更是提出了五大优先发展领域和47项行动建议,将信息网络安全置于战略高度。
此外,美国为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国际电信法案》、《国际通信改革条例》、《半导体晶片法》、《数字千年版权法》等。
这些完善的信息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保障和推动了美国信息社会的发展。
欧盟面对全球信息化浪潮的机遇和挑战,欧盟紧随美国之后提出建设信息社会的设想和战略规划。
欧盟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本国信息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欧盟自从正式宣布欧洲“信息社会计划”之后,就特别强调创建欧洲信息社会的重要战略意义。
为提升欧盟的竞争力,增强经济活力,加快经济增长与增加就业,欧盟通过了《里斯本战略》。
在《里斯本战略》中,数字化欧洲被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为落实“电子欧洲”战略总体目标,欧盟先后出台了两个“电子欧洲行动计划”,分别对欧盟电子政务建设设定了阶段性目标。
之后,欧盟委员会[来自w]又发布了建设欧盟信息社会的新计划《欧洲信息社会2010发展规划-i2010》,重申了信息技术对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
该计划对促进欧盟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发展部署了政策框架,旨在推广公开、竞争的数字经济,强调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包容度的强大驱动力。
在《i2010电子政务行动计划》中,欧盟明确指出了电子政务工作是发掘公共部门潜能的钥匙,并对欧洲
2006~2010年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战略和决策重点问题等做出了统一安排。
在电子商务领域,欧盟制定了《欧洲电子商务提案》,提出政府必须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环境;其后又分别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以协调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
在信息安全领域,欧盟制
定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率先采用特别授权对存在的实质性投入而构成的数据库提供法律保护,建立了一种独立于版权法体系的数据库保护制度。
《个人数据处理过程及个人数据自由流转过程中个人隐私保护指令》也对网上贸易涉及的敏感性资料及个人数据给予法律保护。
日本
鉴于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对社会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日本政府从本世纪初就开始自上而下地集中推动信息化建设。
2000年10月,日本公布了《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简称《IT基本法》),并依据此法规定,在内阁改组设置了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简称IT战略本部),总体负责日本信息化建设工作。
此后,IT战略本部又出台了包括《e-Japan重点计划》、《e-Japan战略Ⅱ》、《IT新改革战略》、《IT政策战线图》等政策,对日本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和方向进行适时调整。
与此同时,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签名法有关指定调查机关的省令》和《基于商业登记的电子认证制度》等相关法律,
并将电子认证制度运用于商业登记,使登记的功能扩展到电子认证领域,便于电子签名制度的实际运作。
由此,日本初步建立了包括电子公证和电子认证制度在内的电子签名法律规范框架。
2008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出台了《电子商务及信息资产交易相关准则》,该准则实际上是一部法律解释集,主要是解决以民法为核心的规范交易行为的现行法律体系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内容涉及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特有的交易形态,消费者保护跨境交易以及许可合同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韩国
韩国的信息社会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
虽然在1990年代后期经历了一系列危机,但是,韩国把握住了新一轮机会,在信息社会建设中的许多方面取得了突破,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迈向信息社会的典范。
韩国政府从1996年起就开始实行信息化促进计划,制定了《信息化促进基本法》;之后,韩国发布了《网络韩国21世纪计划》,目标是完成超高速通信网的建设,全面实现信息化。
在电子商务领域,韩国政府通过了《电子商务基本法》,为韩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法律框架;《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对电子签名的要求和程序及认证机构经营资格做出了规范,有力地推动了韩国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
在电子政务领域,韩国政府根据《信息化促进基本法》,拟订了共同利用行政信息、电子文件系统、公共政府服务等1()个信息化基本计划,先后制定了《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关于实现电子政府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法律》,修订了《公共机关保护个人情报法》,加快了本国电子政府的法律制度建设。
面对全球信息产业新一轮u化战略的政策动向,韩国政府近年来又推出了“IT 839战略”,提出了8项IT服务、3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g种新-经济增长动力。
印度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以软件为代表的印度信息产业取得了令全球瞩目的成就。
根据国家的信息化特点和产业结构的特殊性,印度政府围绕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了各项促进本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以产业发展带动信息社会的建设。
进入21世纪后,印度政府开始重视电子政务工作,希望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对公众服务的效率和透明度,并促进本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为此,印度政府提出了《国家电子政务计划》,这是印度电子政务发展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旨在为印度电子政务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和提供动力。
另外,印度还颁布了《信息权利法》。
《信息权利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申请处理流程、免予公开的信息和不适用于该法的机构、第三方机构以及年度实施情况总结和培训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
把握规律和趋势
通过对以上国家和地区信息社会主要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信息社会法律法规建设呈现出一些规律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家(地区)信息化发展程度与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程度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化发达国家(地区)在制定信息化发展战略时,都把制定和修改与信息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放在重要位置,并逐步建立起适应并推动信息化发展的法律体系。
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签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领域,主要信息化发达国家(地区)都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信息化法律体系。
在立法层次上,主要信息化发达国家(地区)都出台了信息化基本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国(地区)信息化战略规划、立法宗旨、立法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做出总体规定,使其成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准则。
例如,美国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纲领》,欧盟出台了《电子欧洲计划》、《i2010计划》,日本制定了《IT基本法》、《e-Japan重点计划》,韩国制定了《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等。
其次,立足国(地区)情,制定适合本国(地区)的信息化政策和法律法规。
在促进信息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各国(地区)立法的侧重点不同,关注的重点不同,作为也不同,但不变的原则是根据本国(地区)的国情,制定适合本国(地区)的信息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
例如,在制定信息化政策上,欧盟长期受经济低增长、失业率高的困扰,因此促进信息社会法律法规建设的直接动机是加速经济发展、推动就业增长(即欧盟“里斯本战略”设定的目标),其后发布的建设欧盟信息社会的《欧洲信息社会2010发展规划-i2010》,再次强调信息技术对于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提出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包容度的强大驱动力。
而韩国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为充分应对信息技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是以国家意志推动本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的发展,以求达到全球领先的目标。
在韩国出台的“IT839战略”中,明确提出了IT服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以及新经济增长动力的近、长期的详细执行计划和目标。
从关键技术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可以看出,“IT839战略”基本上是以提升信息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为核心,并力图在这些领域实现世界领先。
最后,加强信息社会立法的国际合作是必然趋势。
信息化和全球化相互交融、相互促进,一方面,进入21世纪后,信息化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应用为世界经济注入了强大动力,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推进不断加速;另一方面,全球化的加剧又促使更多的人和机构使用互联网,促使跨国公司积
极利用互联网进行全球布局,进而推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
在全球化的经济社会里,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已经具有全球性的特点。
由于信息化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各国(地区)在加强本国(地区)信息化立法的过程中,不仅十分重视国际组织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还加强国家、地区间的交流和合作,有些国家(地区)甚至将这点也写入了信息化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中。
例如,韩国《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第24条就“促进与信息化有关的国际合作”,专门做出规定,要求“政府应当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化促进事业的国际动向,并促进国际合作”;“政府可对相关技术及人员的国际交流、国际标准化、国际共同研究开发等事业给予支持”。
而中国在《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也明确提出“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