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案例答案及解析(名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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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案例答案及解析(名师版)
案情:信⽤卡在现代社会的运⽤越来越⼴泛。
设甲为信⽤卡的持卡⼈,⼄为发出信⽤卡的银⾏,丙为接受银⾏信⽤卡消费的百货公司。
甲可以凭信⽤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的15⽇前将其消费的款项⽀付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的20⽇请求⼄⽀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甲消费了5万元,⽆⼒向⼄还款。
甲与⼄达成协议,约定3个⽉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房抵押给⼄,并作了抵押登记。
应⼄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
2012年4⽉,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于向⼄还款。
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因甲与邻居戊有⽭盾,戊放⽕烧毁了甲的铺⾯房。
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的债权⼈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之前,甲与⼄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答案】甲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和丙之间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
甲和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考点】信⽤卡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解析】①在信⽤卡限额范围内,持卡⼈持卡消费或者在信⽤卡取现,将在持卡⼈与发卡银⾏间成⽴借款合同关系,持卡⼈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
2012年3⽉,甲在丙百货公司持卡消费了5万元,在甲与⼄银⾏之间成⽴借款合同关系。
②信⽤卡得以顺畅运⾏,更重要的制度⽀撑是发卡银⾏与接收信⽤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发卡银⾏承担持卡⼈在接收信⽤卡消费的单位因刷卡所负担的债务,因为发卡银⾏承担了持卡⼈所负的债务,持卡⼈免除向接收引⽤卡消费的单位⽀付现⾦的义务。
发卡银⾏与接收信⽤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
须注意:这⼀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点特殊性,它是由第三⼈(⼄银⾏)与债权⼈(丙百货公司)达成的免责债务承担。
还须注意:亦可另辟蹊径,将⼄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委托丙向甲提供信⽤,对丙因此产⽣的不利益,由⼄按照委托合同向丙提供补偿。
这也是说得过去的。
③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甲、丙间成⽴买卖合同。
这⽆须更多解释。
2.丙有权请求⼄⽀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可否以甲不⽀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答案】①其法律含义是,因甲刷卡对丙负担的债务,由⼄免责地承担。
②⼄不能以甲不知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原因是:⼄、丙签订的协议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对丙负担的债务,由⼄承担,对于⼄免责的承担的债务,甲免除相应的债务,甲不再负有向丙⽀付价款的义务。
【考点】免责的债务承担。
【解析】①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两种⽅式:(a)第⼀种,债务⼈与第三⼈达成协议,由第三⼈承担债务⼈对债权⼈所负的债务,经债权⼈同意,发⽣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果。
(b)第⼆种,第三⼈直接与债权⼈达成协议,就债务⼈对债权⼈所负的债务,由第三⼈承担。
②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是:对于第三⼈承担的债务,原债务⼈免除履⾏债务的义务。
3.如甲不向⼄⽀付其消费的款项,⼄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不向丙⽀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如甲不向⼄⽀付其消费的款项,⼄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甲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其中包括法定违约⾦。
如果⼄不向丙⽀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解析】①若甲不按照约定向⼄还本付息,则甲的⾏为属于不履⾏在借款合同所负的义务,借款⼈⼄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须注意:在信⽤卡中,有关部门规定了法定违约⾦。
因此,⼄对甲主张的违约责任包括了法定违约⾦。
②因为甲对丙所负的债务由⼄免责的承担,甲免除相应的债务,所以,若⼄不向丙⽀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只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还须注意:因为⼄是丙的债务⼈,⽽甲⼜是⼄的债务⼈,所以,若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丙也可⾏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甲对⾃⼰承担付款义务。
不过,由于银⾏⼀般不会⽋缺⽀付能⼒,该代位权难以成⽴。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答案】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主张权利,⼄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免责债务承担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成⽴于⼄、丙间,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只能由⼄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解析】因⼄、丙间的约定,丙负有接受持卡⼈刷卡消费的义务。
但丙所负的义务是对⼄所负担的义务。
因此,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应由⼄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答案】不构成违约。
因为⾃然⼈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尚未⽣效。
【考点】⾃然⼈间的借款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然⼈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或⽣效。
虽然甲与张某已经签订了借款意向书,但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甲与张某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或⽣效。
甲不得对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6.甲的抵押铺⾯房被烧毁之后,届期⽆⼒还款,⼄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答案】⼄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使抵押权。
【考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解析】《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
”据此,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毁灭失后,抵押权⼈仍可对其代位物(保险⾦等)⾏使抵押权。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的债权⼈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答案】⽆影响。
物权优先于债权。
庚对保险⾦享有债权请求权,⼰对保险⾦享有抵押权。
除⾮另有规定,同⼀标的物上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得到实现。
【考点】物权优先于债权
【解析】①因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事故发⽣后,⼰享有请求保险公司⽀付保险⾦的债权。
②根据前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房屋焚毁后,抵押权⼈⼄银⾏对保险⾦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根据民法原理,同意标的物上并存债权与物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
所以,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的⾏为,对抵押权⼈⼄⾏使抵押权不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