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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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21
•【字号】龙政综[2008]372号
•【施行日期】2008.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7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龙岩中心城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3、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二: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一(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附表一(2):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附表二(1):
附表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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