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婚姻现状的分析及对策——兼议“别居”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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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2 0 . (下 ) 0 91
{占 ; 社会 I
“O后’ 姻 现 的 析 对 策 8 ’ 婚
兼议 “ 别居" 制度的设 立
高小 丽 王 辉
摘 要 “O 作 为第一代 独生 子女人群 , 8 后” 因其 自身的特殊 性使 其相 互 结合 而成的婚 姻具有 鲜 明的特 点 , “ 而 闪离” 最为 则 明显 为 了应 对 “ 离 现 象的 出现 , 闪 ” 维护 我 国家庭 、 会 的稳 定 , 社 本文 建议在 实行 离婚制度 的 前提 下 , 时 引入 别居 制度 。 适 文 中对 别居制度 设 立 的必要 性 、 立的 意义 、 设 立 、 制度 与 离婚 制度在 实际运用 上的 关 系等方 面进行 了论 述 , 我 设 如何 别居 对
国别居 制度 的设 立 进行 了阐述 。 关 键词 8 O后 婚姻 别居 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5 — l 10 —5 22 0 ) 12 2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04
据J 东省 政局统 汁,0 6,全省共有 8万对夫妻离婚, 20 F 这个数 庭 观 : 加大法制宣传的 度, 营造 良好的社会主义婿姻家庭观。 注重感 字 比 2 0 的 30 6对增 长 一 倍何 余 。 在 经济 发 达 的 地 区 , 个数 0 3年 22 这 字还更高些, 以深圳市为例,0 6年深圳市共 有 6 7 对夫妻离婿, 20 lO 与 情的培养, 把感情 的培养贯穿 于婚 姻的始终 , 避免“ 闪婿”“ 、 闪离” 。 19 9 8年 的 l3 相 比增 长 了近 3 6 69对 7 %。在 高 婿 总 数 攀升 的 同时 , 离 ( ) 二 加强调解 , 做好 离婚案件 当事人 的思想工作 “ O后” 8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自身的成长经历决定 了他们的 其 婚 的婚 龄 短 、 轻 化 趋 势 也越 发 明显 。 年 往 审 据 辽 宁 省社 会 科 学 院 的副 研 究 员 张 思 宁介 绍 , 20 年 4月 起 , 从 05 心理 承 受 能 力及 容 忍 能力 较 差 , 往容 易 凶 一时 冲 动 而 提 起 离 婚 。 该 部 门对 12 3 以 下 家庭 的婚 姻 状 态 进 行 了 随机 渊查 。 果 显 判法官必须注重调解 , 6 对 0岁 结 尽力化解矛盾, 妥善解 决纠纷 。 示,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的离婚率达到了 2 . 夫妻一方为独生 45 %, ( ) 三 依法审判 , 加强法院的职权能动 性 子女的离婚率为 8 %, . 犬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为 1 . 4 7 1 % 法 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 , 必须严把关, 依法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 虽然 这 一 数 据不 能 完 全 代表 我 国 的婚 姻 状 况 , 还 是 一定 程 度一 映 益 。 实把 “ 情 是 否 确 已破 裂 ” 为 判 决 离 婚 与 否 的标 准 , 力 促 使 但 反 切 感 作 尽 出 了“ 0后 ” 生 子 女 的 婚 姻 问 题 。 8 独 双方 和 好 。 “ 0后 ” 姻 的 特 征 8 婚 四 、 屠 制 度 的 设立 别 “ O后 ” 指 8 代 _ 出生 的孩 子 , 就 是 实行 独 生 子 女政 策 后 8 是 0年 卡 / J 也 别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又称分届或分床分桌制, 是外国亲属法 一项制皮, I K依法 出生 的 孩 子 。 由于这 批 孩 予 处 于 改 革 开放 时 期 , 他 们 的 婚姻 具有 鲜 解 除 夫 妻 同居 义 务 , 仍保 持 其 婚 姻 关 系 的 法 律 制度 。 使 但 明的 特 点 。 具 体而 言 ,丁 F L 方 面 : 彳如 J个 ( ) 居 的概 述 一 别 ( ) 情 变化 周 期 快 一 感 1 别居 的法 律 效 力 。 别居 期 问 , 妻 问 的 同 居 义 务 解 除 , 与 予 . 夫 仇 由于 “0后 ” 丁经 济快 速 发 展 时 期 , 追 求 高 效率 、 节奏 的大 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同时, 8 处 在 快 就财产而青, 不同吲家仃不同 潮 流 下 , 们 的 爱情 也带 上 了“ 食 ” 印记 。 他 快 的 的 规 定 。一 般 而 言 , 居 期 间 所产 生 的收 益 归 个 人 所 有 , 有 财 产所 别 共 ( ) 理 上 尚 未成 熟 二 心 产 生 的 收益 , 有 协 议按 协 议 , 如 如无 协 议 仍 视 为 共 有 。 外 方 血 , 非 对 除 带 着 独 生子 女 标 记 的 “O后 ” 承 受着 父辈 及 祖 辈过 多 的溺 爱 , 8 , 独 公 示 宣 告 别居 , 则 , 产 生 对抗 第 三 人 的效 力 。 甭 不 j: 世 能 力 较 差 , 接 导致 了他 们 处 于 一 种 大人 身 儿 童 心 的 状 态 , 处 直 生 2 别居的终止 。别居可因当事人死亡 、 . 和解或因离婚而终止, 这 理 一 成 熟 了, 心 理 上仍 未“ j : 化 断奶 ” 。他 们 的 想法 很 前 卫也 很 放 得 ) , 是 各 国兆 同 的 立法 例 。 外 , 大 陆 法 系各 圉立 法 I大 多 认 可 别 居 转 r 此 在 1 1 但 是 他 们 的承 受 力 却往 往很 差 。 换制 , 即别居满一定期 限后, 允许当事人按照简 易程序将别居转换为 ( ) 姻 基 础脆 弱 三 婚 离 婚 , 法 国 如 由于 现 实 的 原 因 , 成 了 “0后 ” 际 圈相 对 狭 小 , 造 8 交 往往 是 在 独 立 ( ) 二 别居 制度 在 我 国的 设 立 工 作后 才 真 正 与异 性 接 触 , 而此 时父 母 的 监 督及 引 导又 不 到 位 , 爱 恋 现 行 的 立 法例 所 承 认 的 别 居 制 度 主 要 有协 议 别 居 平 司法 别 居 两 ¨ 市 对 自由, u 往往 导致了无责任 的同居现象 出现, 闪电式” “ 草率结婿。 种 。鉴于我国“ O后” 8 的特殊性 , 笔者认为应采用较 为严格 的司法别 上 述 特 点 的 存 在 , 接 导 致 了 “O后 ” 妻 的 婿姻 处 于不 稳 定 状 居 制 度 , 防止 该 制度 的 滥 用 , 人 的 合法 权 益 受 到损 当 , 体 内容 分 直 8 夫 以 他 具 态 , _外 力 作 用 时 , 中摇 摆 的婚 姻 就 极 为 容 易解 体 。 当仃 风 述 如下 : 二 、8 ” 婚 的 原 因 “ 0后 离 筇一, 在别居原因上 , 必须具仃法定理 由, 感情 不和” 同时必 Ⅱ , ( ) 前 婚 后 性 情 的 差 异 一 婚 须适 当举 证 分 居 的 必 要性 。 在婚后, 独生子女本身所 固仃的以我为中心的作风使其本米的面 第二 ,在别届的程序上, 必须参照离婚程序进行 , 与离婚 请求 但 一充 分 暴 露 , 而 导致 婚 姻 的解 体 。 进 分 离 。 当事 人 提 出 分 居未 提 出离 婚 的 , 院 不 得判 决离 婚 : 法 当事 人 提 ( ) 感 情 的 经 营 二 漠视 出离婚的, 若不属于“ 感情确己破裂” 法院可考虑提汉分居 , , 当事人一 随着 生活 节 奏 的 不 断加 快 , 质 享受 欲 望 的 不 断膨 胀 , 8 ” 物 “O后 往 方提 出分 居 而 另 一 方提 出离 婿 的 , 以离 婚 诉 讼 认 定 。 应 往 忽 略 了对 感 情 的经 营 与 投 入 , 任 了感 情 的 自生 白灭 。 放 当婚 姻 的 精 第三 , 在别居的期限上 , 笔者认为刖居主要是使一时冲动 的夫妻 神 基础 — — 感 情 逐 渐 淡 化 时 , 姻 也就 步 向了 死 亡 。 婚 在 一定 期 间 内予 以反 思 , 矛盾 得 到 缓 解 , 在 一 定程 序 上 予 以解 决 , 使 或 ( ) 三 父母 的过 多干 预 因此应 以短期免除同居义务最为合适, 参考我园现行的《 婚姻法》 关于 方 若 与对 方 的 父 母 相 处 不融 洽 l 在 父 母 的 q 预 下 , 一 婚 姻 感情 破裂 的认 定 标 准 , 以两 年 为 宜 。 对, _ - 这 应 也 就 面 临 着解 体 。 第 四 , 居 的 终 止 。 由于 别居 只 存 继 于婚 姻 的 某 一阶 段 , 别 会 l 消 ( ) 四 外界 因素 的 作 用 灭原因的出现而消灭。具体而言 , 别居可因配偶一方的死 亡、 双方合 由于经济 的发展 , 人们 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 很多外 意 终 止 别居 且 已腔 行 同居 义 务 、 由法 院 判 决 离 婚 等 而 终 止 。 米 的 东 西 逐渐 进 入 人 们 的视 野 , 某 些 社会 舆 论 的错 误 导 向下 , 外 在 婿 参考文献: 恋、 婚外情 、 一夜情等在 白榜 为“ 新新人类 ” 8 的“ 0后” 年轻家庭的解体 【】 1 外国婚姻家庭法 比较研究 . 苇主编 . 陈 群众出版社. 06年版. 20 巾起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 。 【】 翼 匕 夏 吟 兰 主 编 . 谐 社 会 中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法 律 重 构 一 纪 念 ( 姻 法 ) 订 五 2龙 . 和 婚 修 三 、8 “ O后” 离婚问题 的对策 周 年 . 国 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 7年 版 . 中 20 ( ) 一 加强宣传 , 实提 高婚姻质 量, 切 营造 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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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 社会 I
“O后’ 姻 现 的 析 对 策 8 ’ 婚
兼议 “ 别居" 制度的设 立
高小 丽 王 辉
摘 要 “O 作 为第一代 独生 子女人群 , 8 后” 因其 自身的特殊 性使 其相 互 结合 而成的婚 姻具有 鲜 明的特 点 , “ 而 闪离” 最为 则 明显 为 了应 对 “ 离 现 象的 出现 , 闪 ” 维护 我 国家庭 、 会 的稳 定 , 社 本文 建议在 实行 离婚制度 的 前提 下 , 时 引入 别居 制度 。 适 文 中对 别居制度 设 立 的必要 性 、 立的 意义 、 设 立 、 制度 与 离婚 制度在 实际运用 上的 关 系等方 面进行 了论 述 , 我 设 如何 别居 对
国别居 制度 的设 立 进行 了阐述 。 关 键词 8 O后 婚姻 别居 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5 — l 10 —5 22 0 ) 12 2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04
据J 东省 政局统 汁,0 6,全省共有 8万对夫妻离婚, 20 F 这个数 庭 观 : 加大法制宣传的 度, 营造 良好的社会主义婿姻家庭观。 注重感 字 比 2 0 的 30 6对增 长 一 倍何 余 。 在 经济 发 达 的 地 区 , 个数 0 3年 22 这 字还更高些, 以深圳市为例,0 6年深圳市共 有 6 7 对夫妻离婿, 20 lO 与 情的培养, 把感情 的培养贯穿 于婚 姻的始终 , 避免“ 闪婿”“ 、 闪离” 。 19 9 8年 的 l3 相 比增 长 了近 3 6 69对 7 %。在 高 婿 总 数 攀升 的 同时 , 离 ( ) 二 加强调解 , 做好 离婚案件 当事人 的思想工作 “ O后” 8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自身的成长经历决定 了他们的 其 婚 的婚 龄 短 、 轻 化 趋 势 也越 发 明显 。 年 往 审 据 辽 宁 省社 会 科 学 院 的副 研 究 员 张 思 宁介 绍 , 20 年 4月 起 , 从 05 心理 承 受 能 力及 容 忍 能力 较 差 , 往容 易 凶 一时 冲 动 而 提 起 离 婚 。 该 部 门对 12 3 以 下 家庭 的婚 姻 状 态 进 行 了 随机 渊查 。 果 显 判法官必须注重调解 , 6 对 0岁 结 尽力化解矛盾, 妥善解 决纠纷 。 示,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的离婚率达到了 2 . 夫妻一方为独生 45 %, ( ) 三 依法审判 , 加强法院的职权能动 性 子女的离婚率为 8 %, . 犬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的离婚率为 1 . 4 7 1 % 法 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 , 必须严把关, 依法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 虽然 这 一 数 据不 能 完 全 代表 我 国 的婚 姻 状 况 , 还 是 一定 程 度一 映 益 。 实把 “ 情 是 否 确 已破 裂 ” 为 判 决 离 婚 与 否 的标 准 , 力 促 使 但 反 切 感 作 尽 出 了“ 0后 ” 生 子 女 的 婚 姻 问 题 。 8 独 双方 和 好 。 “ 0后 ” 姻 的 特 征 8 婚 四 、 屠 制 度 的 设立 别 “ O后 ” 指 8 代 _ 出生 的孩 子 , 就 是 实行 独 生 子 女政 策 后 8 是 0年 卡 / J 也 别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又称分届或分床分桌制, 是外国亲属法 一项制皮, I K依法 出生 的 孩 子 。 由于这 批 孩 予 处 于 改 革 开放 时 期 , 他 们 的 婚姻 具有 鲜 解 除 夫 妻 同居 义 务 , 仍保 持 其 婚 姻 关 系 的 法 律 制度 。 使 但 明的 特 点 。 具 体而 言 ,丁 F L 方 面 : 彳如 J个 ( ) 居 的概 述 一 别 ( ) 情 变化 周 期 快 一 感 1 别居 的法 律 效 力 。 别居 期 问 , 妻 问 的 同 居 义 务 解 除 , 与 予 . 夫 仇 由于 “0后 ” 丁经 济快 速 发 展 时 期 , 追 求 高 效率 、 节奏 的大 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同时, 8 处 在 快 就财产而青, 不同吲家仃不同 潮 流 下 , 们 的 爱情 也带 上 了“ 食 ” 印记 。 他 快 的 的 规 定 。一 般 而 言 , 居 期 间 所产 生 的收 益 归 个 人 所 有 , 有 财 产所 别 共 ( ) 理 上 尚 未成 熟 二 心 产 生 的 收益 , 有 协 议按 协 议 , 如 如无 协 议 仍 视 为 共 有 。 外 方 血 , 非 对 除 带 着 独 生子 女 标 记 的 “O后 ” 承 受着 父辈 及 祖 辈过 多 的溺 爱 , 8 , 独 公 示 宣 告 别居 , 则 , 产 生 对抗 第 三 人 的效 力 。 甭 不 j: 世 能 力 较 差 , 接 导致 了他 们 处 于 一 种 大人 身 儿 童 心 的 状 态 , 处 直 生 2 别居的终止 。别居可因当事人死亡 、 . 和解或因离婚而终止, 这 理 一 成 熟 了, 心 理 上仍 未“ j : 化 断奶 ” 。他 们 的 想法 很 前 卫也 很 放 得 ) , 是 各 国兆 同 的 立法 例 。 外 , 大 陆 法 系各 圉立 法 I大 多 认 可 别 居 转 r 此 在 1 1 但 是 他 们 的承 受 力 却往 往很 差 。 换制 , 即别居满一定期 限后, 允许当事人按照简 易程序将别居转换为 ( ) 姻 基 础脆 弱 三 婚 离 婚 , 法 国 如 由于 现 实 的 原 因 , 成 了 “0后 ” 际 圈相 对 狭 小 , 造 8 交 往往 是 在 独 立 ( ) 二 别居 制度 在 我 国的 设 立 工 作后 才 真 正 与异 性 接 触 , 而此 时父 母 的 监 督及 引 导又 不 到 位 , 爱 恋 现 行 的 立 法例 所 承 认 的 别 居 制 度 主 要 有协 议 别 居 平 司法 别 居 两 ¨ 市 对 自由, u 往往 导致了无责任 的同居现象 出现, 闪电式” “ 草率结婿。 种 。鉴于我国“ O后” 8 的特殊性 , 笔者认为应采用较 为严格 的司法别 上 述 特 点 的 存 在 , 接 导 致 了 “O后 ” 妻 的 婿姻 处 于不 稳 定 状 居 制 度 , 防止 该 制度 的 滥 用 , 人 的 合法 权 益 受 到损 当 , 体 内容 分 直 8 夫 以 他 具 态 , _外 力 作 用 时 , 中摇 摆 的婚 姻 就 极 为 容 易解 体 。 当仃 风 述 如下 : 二 、8 ” 婚 的 原 因 “ 0后 离 筇一, 在别居原因上 , 必须具仃法定理 由, 感情 不和” 同时必 Ⅱ , ( ) 前 婚 后 性 情 的 差 异 一 婚 须适 当举 证 分 居 的 必 要性 。 在婚后, 独生子女本身所 固仃的以我为中心的作风使其本米的面 第二 ,在别届的程序上, 必须参照离婚程序进行 , 与离婚 请求 但 一充 分 暴 露 , 而 导致 婚 姻 的解 体 。 进 分 离 。 当事 人 提 出 分 居未 提 出离 婚 的 , 院 不 得判 决离 婚 : 法 当事 人 提 ( ) 感 情 的 经 营 二 漠视 出离婚的, 若不属于“ 感情确己破裂” 法院可考虑提汉分居 , , 当事人一 随着 生活 节 奏 的 不 断加 快 , 质 享受 欲 望 的 不 断膨 胀 , 8 ” 物 “O后 往 方提 出分 居 而 另 一 方提 出离 婿 的 , 以离 婚 诉 讼 认 定 。 应 往 忽 略 了对 感 情 的经 营 与 投 入 , 任 了感 情 的 自生 白灭 。 放 当婚 姻 的 精 第三 , 在别居的期限上 , 笔者认为刖居主要是使一时冲动 的夫妻 神 基础 — — 感 情 逐 渐 淡 化 时 , 姻 也就 步 向了 死 亡 。 婚 在 一定 期 间 内予 以反 思 , 矛盾 得 到 缓 解 , 在 一 定程 序 上 予 以解 决 , 使 或 ( ) 三 父母 的过 多干 预 因此应 以短期免除同居义务最为合适, 参考我园现行的《 婚姻法》 关于 方 若 与对 方 的 父 母 相 处 不融 洽 l 在 父 母 的 q 预 下 , 一 婚 姻 感情 破裂 的认 定 标 准 , 以两 年 为 宜 。 对, _ - 这 应 也 就 面 临 着解 体 。 第 四 , 居 的 终 止 。 由于 别居 只 存 继 于婚 姻 的 某 一阶 段 , 别 会 l 消 ( ) 四 外界 因素 的 作 用 灭原因的出现而消灭。具体而言 , 别居可因配偶一方的死 亡、 双方合 由于经济 的发展 , 人们 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 很多外 意 终 止 别居 且 已腔 行 同居 义 务 、 由法 院 判 决 离 婚 等 而 终 止 。 米 的 东 西 逐渐 进 入 人 们 的视 野 , 某 些 社会 舆 论 的错 误 导 向下 , 外 在 婿 参考文献: 恋、 婚外情 、 一夜情等在 白榜 为“ 新新人类 ” 8 的“ 0后” 年轻家庭的解体 【】 1 外国婚姻家庭法 比较研究 . 苇主编 . 陈 群众出版社. 06年版. 20 巾起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 。 【】 翼 匕 夏 吟 兰 主 编 . 谐 社 会 中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的 法 律 重 构 一 纪 念 ( 姻 法 ) 订 五 2龙 . 和 婚 修 三 、8 “ O后” 离婚问题 的对策 周 年 . 国 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 7年 版 . 中 20 ( ) 一 加强宣传 , 实提 高婚姻质 量, 切 营造 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