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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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
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能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结合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遵循三级管控模式,即华电能源、哈热公司、项目单位按照不同权责实施对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是华电能源、哈热公司、项目单位的共同职责,实行从合同起草、谈判、报批、签订、执行、变更、纠纷解决、结算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可划分为施工承包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技术服务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
施工承包类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等合同;
物资采购类合同包括:甲供设备采购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等合同;
技术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设
备监造、研究试验、技术咨询等合同;
其他类合同包括:征地、租地、拆迁赔偿、贷款、保险、等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哈热供热公司管理的供热工程。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哈热供热公司计划部、工程部是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能源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哈热供热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办法,负责工程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修改、完善与发布;
(二)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等情况参加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负责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审批与招投标文件相比有重大修改的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文件,审批工程建设重大合同执行、结算中的质量、进度、造价等实质性条款变更;对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备案;
(四)负责对项目单位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过程中的主
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职责及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二)项目单位的工程、物资、财务、计划等部门是工程建设合同的具体承办部门,按职能分工和业务性质负责分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
(三)协助华电能源及哈热供热公司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签订、执行、结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华电能源审批,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华电能源批复意见;
(四)负责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重大合同以外其他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负责审批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并报哈热供热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及结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经过招标的标段合同,负责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结果批复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对合同谈判中出现的重大变更问题,按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审批;
(七)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办理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及时处理有关合同索赔和纠纷事宜,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管理制度规定上报审批。
(八)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原则并上报哈热供热公司。
(九)根据哈热供热公司批复的竣工结算原则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并上报哈热供热公司。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八条合同签订
(一)经过招标签订的合同,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结果批复文件内容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签订时间一般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合同中涉及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实质性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
合同谈判中如发生在招标过程中未出现且无法预见的情况,致使招标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拟签订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发生改变,按规定需得到招标主管单位的批准,项目单位须将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发生变化的原因上报,得到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如发生原则性变化,需重新组织招标。
(二)合同文本签字生效前,须经项目单位合同承办部门、计划、财务、审计、法律以及其他业务相关部门审查并会签。项目单位法律顾问人员应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相关保护条款审查把关。
施工类合同、主设备合同(含主要甲供材)、技术服务类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需上报华电能源审查主要条款,经同意
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需要委托签订的,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四)施工承包类合同文本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使用。其中主要条款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 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考核方法;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等事项。
11.对符合以下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
(1)工程量小、工期短,预计施工环境变化因素小,工
程实施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符合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12. 临时委托承包商建设合同范围外工程时,双方对合同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认可的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再下浮一定百分比的方式。
(五)物资采购类合同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 设备(材料)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
2. 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 交(提)货地点、方式;
4.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
5.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7. 随机备品、备件数量及供应办法;
8. 结算方式及期限;
9. 违约责任;
10.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六)技术服务类合同在招标及签订时的重点在于对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