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反洗钱视角的受益所有人识别研究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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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反洗钱视角的受益所有人识别研究胡健
发布时间:2021-09-02T02:44:42.93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胡健[导读] 本文从国家反洗钱的监管要求入手,结合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实际情况,揭示当前金融机构在执行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做好受益所有人识别和反洗钱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乐山沙湾支行 614900
摘要:本文从国家反洗钱的监管要求入手,结合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实际情况,揭示当前金融机构在执行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做好受益所有人识别和反洗钱工作。
关键词:反洗钱;受益所有人;识别;对策
一、反洗钱的定义及重要性
(一)洗钱的定义及危害
洗钱,起源于20世纪初,旧金山一家酒店的老板发现,脏硬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他用洗涤剂清洗酒店流通的硬币,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洗黑钱的过程越来越复杂,手段也越来越丰富。
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和监管实务委员会是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域的一个相对权威的机构,它从金融交易的角度描述了洗钱:犯罪分子及其同伙使用金融系统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支付或转移资金,以掩盖货币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使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来存钱。
洗钱的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养阶段和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是洗钱活动的起始环节,是指将犯罪所得以隐蔽的方式放入清洗系统的过程。
培养阶段是洗钱的中间环节。
它指的是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入与其来源分离,并最大化分散以掩盖线索和身份。
融合阶段是洗钱活动的最后阶段,洗钱者为非法财富披上合法的外衣,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洗钱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定的严重经济犯罪,它不仅破坏了经济活动的公平性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对一国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和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简单的讲就是采取措施打击洗钱活动,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反洗钱工作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加强金融机构监管是有效打击和控制洗钱犯罪的重要环节。
同时,反洗钱工作还要求政府利用立法和司法权力动员有关组织查明洗钱活动,处置有关资金,并惩处有关机构和个人,以达到预防犯罪活动的目的。
(三)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反洗钱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腐败,贿赂等犯罪的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大量存在,中国洗钱问题日益突出。
在中国反洗钱问题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上,将反洗钱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
中国的反洗钱工作将有五个要点:第一,在国家层面开展反洗钱战略设计;二是完善反洗钱核心制度;三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反洗钱统计分析体系;四是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五是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训。
二、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及监管要求
受益所有人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是指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人。
根据FATF《新40建议书》的术语表,受益所有人是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或代表交易(自然人)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
(一)公司: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不仅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还包括其他可以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任何形式。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
2.如果未识别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对满足前述标准的自然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3.如果没有自然人通过人事和财务手段控制公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被视为受益所有人。
对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二)合拥有合伙权益25%以上的自然人是确定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
没有自然人的合伙权益比例超过25%的,由金融机构按照公司的受益所有人标准确定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三)信托金融机构应当将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当信托成立或询问信托期限时,如果受益人是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指明自然人,受益人可在受益人确定后确定为受益所有人。
(四)持有基金2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是确定基金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
如果没有超过25%的自然人,自愿机构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或直接经营管理基金的自然人为受益所有人;暂时无法确定权益份额的,金融机构可以暂时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五)其他。
对于其他类型的机构和组织,金融机构可以参照确定受益所有人的标准,对受益所有人进行识别,识别工作涉及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金融机构可以参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无法参照执行的,金融机构可以将其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反洗钱工作与受益所有人识别
一方面,确定受益所有人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基本工作,对非自然客户的有效识别、受益人信息的透明度、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可以防止因复杂的股权、控制权和其他隐瞒真实身份和金融交易而产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另一方面,也是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的需要。
根据FATF的安排,央行发文要求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受益人所有人的认定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勤勉尽责。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反洗钱有效履职所必需的合规能力、风险意识和职业操守,按照规定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识别、核实以及相关信息、数据或者资料的收集、登记、保存等工作。
(二)风险为本。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落实风险为本方法,综合分析、合理判断非自然人客户及其业务存在的洗钱。
恐怖融资风险,对风险不同的非自然人客户采取差异化风险控制措施,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加强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
(三)实质重于形式。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以确定受益人为目的,了解和确定最终控制非自然客户和交易过程或最终享受交易利益的自然人,并采取组合方式,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确定非自然客户的所有权、控制结构和财务决策,并对决策、人员任免、经营管理等进行综合判断。
四、反洗钱工作中受益人识别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的限制,缺乏有效核实措施。
首先,查询渠道不畅通。
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时,需要企业提供公司章程等证明处理。
此类证明材料均为客户带到金融机构,识别人员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工商系统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但是工商系统中往往会将企业的某些关键信息进行隐藏,无法进行准确的核对。
其次,识别难度大。
当前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主要还是通过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企查查”、“企信网”等网站和APP查询等方式。
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相关网站和APP无对应信息或完整信息,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受益所有人识别的难度,从而无法实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有效识别。
(二)客户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完善,客户不配合。
由于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部分员工的客户信息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泄露客户信息、买卖客户信息等违规犯罪行为,致使犯罪分子利用客户信息实施诈骗,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人身骚扰的同时,也引发了客户纠纷和投诉,给金融机构带来声誉风险。
由于客户信息保护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部分企业对金融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存在疑虑和反感,普遍存在企业不主动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甚至在金融机构通知企业前来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后,企业仍不愿提供股权结构和股东详细信息的情况,这就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准确有效的搜集受益所有人信息。
(三)缺乏系统培训,理解存在偏差。
在(银发【2017】235号)和(银发【2018】164号)下发后,各金融机构均能及时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
首先,培训不到位。
在接到人民银行相关通知后,基层金融机构并未对系统的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要求和规定进行解读、培训,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盲目开展,识别效率、准确率、完整性较低,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其次,理解不到位。
因缺乏系统权威的培训,金融机构在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中都是通过各自对文件的理解来进行识别,从而出现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质量与文件存在偏差。
再次,标准不统一。
虽然银发【2018】164号文件对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进行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基层金融机构员工的业务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又缺乏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从而出现在同一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中产生分歧,给客户带来疑惑的同时,也有损金融机构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
(四)认识不足,执行力不够。
根据银发【2018】164号文件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在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存量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时间仓促,任务繁重。
因此存在部分金融机构只追求识别数量、完成任务,不求识别质量的情况。
截至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仍在不断完善中。
同时,因文件对受益所有人识别的方式方法并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对通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在识别过程中对客户的要求和标准也不尽相同。
比如,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在将经营者视为受益所有人的同时,是否同时认定经营者为实际控制人,有待统一指导。
部分金融机构以缺乏统一标准为由,未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受益所有人识别,执行力明显不够。
五、反洗钱工作中有效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对策
(一)提高意识,高度重视。
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是国际反洗钱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ATF)互评估的要求,也是全面落实银发【2017】235号和银发【2018】164号文件的要求,更是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
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在文件中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各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到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的“三反”制度,积极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防范复杂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可能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同时,各金融机构应再三的组织学习银发【2017】235号和银发【2018】164号文件,做到理解透彻、熟练掌握,将文件的指导精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升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准确性和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从而形成金融机构人人能参与、会参与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氛围,确保圆满完成受益所有人识别任务。
(二)优化信息共享渠道,形成合力。
首先,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中,开通金融机构查询权,提供账号密码供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人员使用,由此可查询对外公布的股东隐藏的关键信息等。
其次,人民银行可牵头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进一步优化整合客户信息系统,可针对受益所有人识别这一领域做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识别的同时,也可确保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同时对整个反洗钱工作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规范隐性股权。
对隐性股权进行强制备案,并将股权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连通,从而解决隐性股权导致的受益所有人难以识别的困境。
(三)完善客户信息保护机制,提升社会认可度。
既然客户信息的泄露给金融机构带来声誉风险,就需要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全法律法规,强化并完善客户信息保护机制,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逐步提升客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持续推进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
首先,要完善内部机制。
金融机构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适合本机构的保护客户信息规章制度,对客户信息的搜集、使用、保护和存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并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
其次,加强员工培训。
金融机构要将客户信息保护的培训常态化,提高员工素质和法律意识,签订保密责任书,确保每位员工树立“为客户保密”的理念,消除隐患。
再次,加大宣传。
金融机构要将客户信息保护和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有效结合并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印制投放宣传折页、手册,制定宣传口号在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LED和电视滚动播放,提升客户对金融机构搜集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认可度。
(四)加强业务辅导,及时解决难题。
首先是金融机构应该通过系统全面的培训,熟练掌握受益人识别相关规章制,从而正确认识做好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上级部门要将对基层金融机构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帮扶和反洗钱技能培训结合起来,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数量较大的机构采取重点辅导,及时解答识别过程中的难点、疑点,从而确保基层金融机构与反洗钱管理部门的有效沟通。
最后,还需要工商、税务等部门下放部分权限,并加强沟通交流,拓宽金融机构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渠道。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
[3]徐红.关于有效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8,9: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