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16
•【字号】眉府办发[2010]46号
•【施行日期】2010.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安办)。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中央和省属在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负责对中央、省属在眉企业及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眉山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应由区、县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批复。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八)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安全科技发展工作。
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及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九)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培训,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检验。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文电、政务公开、人事、劳资、信息、保密、档案、提案、议案、信访、绩效管理、党组日常事务、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对外交流和合作;承担市级安全专家组工作。
(二)法规宣传教育科。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综合性重大政策和文件,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
(三)综合监督科。
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烟草、商贸等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交通、建筑、水利、林业、旅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加相关行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承办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眉山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的综合协调工作,研
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推广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矿山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矿山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及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负责煤矿救护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护队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安全培训。
(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培
训。
(六)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有关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加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行政许可科。
承办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核颁证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查。
(八)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在本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协调全市安监系统的执法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负责机关党务、行政效能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从原市经济委员会“连人带编”划转1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作用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
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