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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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类型
医疗纠纷类型有很多,主要是因为求医⼈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的不良后果产⽣的纠纷,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医疗纠纷类型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医疗纠纷类型
1、医⽅剥夺患者知情权引发纠纷
《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义务⼈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不利后果。

”笔者所在法院曾审理周某诉某妇产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周某因⼦宫内膜异位症接受⼿术治疗,医院⾏半根治⼿术,半年后该病复发。

周某以⼿术时医院未告知其有复发可能,剥夺其知情权为由起诉,医院则认为复发是疾病的转归,医学界普遍认为这种疾病的复发率为20%。

经法院审理,通过对术前谈话记录的鉴定结论进⾏审查,认定当初医患双⽅的术前谈话告知内容不完善,其缺陷就在于没有将施⾏⼿术可能导致病情复发的后果告知患者,最后法院判决医院在履⾏⼿术风险告知义务过程中未履⾏充分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万元。

2、医疗服务中存在瑕疵引发的纠纷
《条例》在第⼆章的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中规定了多项医疗机构及其义务⼈员应该遵守的⾏为规范,对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通常对诊疗过程中的医疗⾏为进⾏审查。

如“⼈⼯盲童”案,在全国数家妇产科医院发⽣,由于婴⼉在出⽣时发⽣呼吸窘迫的危险症状,医院采⽤吸氧办法抢救,但眼睛却出现了视⽹膜病变的问题。

在江苏⽆锡的⼀例“⼈⼯盲童”案中,虽然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锡法院认为吸氧是抢救婴⼉的必要措施,但医院对吸氧可能产⽣的后果告知不全⾯,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该不⾜与视⽹膜病变虽然没有因果关系,但却对婴⼉疾病的预后有⼀定的影响,医院应对不⾜⾏为承担⼀定的责任。

此外,由于未对当时使⽤的药品及液体保留和封存,私⾃涂改病历等原因使医院在处理事故中存在程序错误,导致医疗服务存在瑕疵⽽承担赔偿责任。

3、患者对医疗⾏为的误解引发的纠纷
医疗活动是⼀种有⾼度风险的活动,更多需要医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进⾏探索和诊疗。

虽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但有些疾病现代诊疗技术⽆法完全治愈并且在医疗活动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现是根本⽆法预见,也是防不胜防的。

有些情况下,即使医⽅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为,进⾏医疗活动时也可能发⽣患者⼈⾝损害的后果。

由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疗⾏为过分的依赖,⽽对医疗风险却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测,当这些医疗⾏为的损害后果发⽣后,患者因与医⽅对医疗⾏为认识不⼀致引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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