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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内部施工作业班组(或工区)实行工、料、机综合承包的情况下,成本核算对象按分包方式设置。
第六条在工程施工全部自营的条件下,按第五条有关自营部分相关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工程处所属专业化公司既可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章、节、目、细目”设置成本核算对象,也可根据专业化公司的内部管理需要,按施工活动的作业程序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1、材料名称;
2、受益对象(工程施工明细科目应与工程量清单对应);
3、各受益对象分配的材料费用。
第十二条材料的分配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十三条机械台班统计报表由机械部门依据机械运行记录统计编制,并于生产计划期满后五日内报财务部门。机械运行记录表的格式与内容设计应满足台班报表的需要。机械台班使用报表是分配机械作业成本的重要依据,该报表在内容的设置上应能够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路费按自居住地到工程处机关所在地单程路费报销,报销标准享受一般职工出差待遇。其行李物品的托运费可在50公斤范围内据实报销。自工程处机关到项目经理部的路费由项目报销。
第十四条员工按规定探亲,其探亲路费可报销火车直线硬卧票和轮船三等舱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路途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第六条出差审批应本着工作所需为原则,尽量压缩出差人员和出差次数,以节约开支。如果发现有假公济私行为,将追究出差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出差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凭“差旅交通费报销单”经各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定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准超过10个工作日,如果超出时间财务不予报销。年底出差不跨年度的,必须在本年12月31日前报销。
第十五条单位员工退休,凭退休证明可报销由所在单位到工程处机关单程路费,由工程处机关到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的往返路费,以及由机关返回居住地的单程路费和行李托运费。行李托运费标准享受职工调动工作的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程处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
第二章
第五条各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由部门负责人审定,主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出差,必须经各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必须经本单位其他领导批准,并告知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工程处机关一般人员出差需由其部门经理批准,部门正副经理出差需由其分管领导批准,总经理助理及工程处其他领导出差需由工程处总经理批准。
(5)单位员工出差只报销到出差地直线距离的交通费用。如绕路或中途停留不享受出差待遇,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住宿费标准
(1)、单位员工到项目或到工程处机关出差,原则上要住内部招待所。如果内部招待所已住满可就近到外部住宿。
(2)、职工到外地出差,其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
标准
人员类别
北京、上海、广州
省会城市
(2)项目人员到机关所在地、机关人员到项目所在地出差的住勤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3)经工程处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路途按出差待遇报销。非工程处或上级单位组织的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费用自理,不享受出差待遇。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标准
(1)职工在出差过程中因公发生的电报、电话(享受电话费补助的不在此列)、信函、传真等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报销。
精品财务部制度114党群制度144人事制度177机械管理制度208综合办公室制度231安全环保部制度269物资制度384市场开发部制度394生产技术部制度400可修改编辑精品财务部制度机关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机关人员备用金的管理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完善经济核算杜绝公款私借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充分盘活工程处内部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处所属各单位及各部门。
第三条差旅交通费是指:工程处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等费用支出;工程处员工正常工作调动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工程处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行政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养路费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差旅交通费的报销均由各单位负责人(工程处总经理、项目经理)签字报销,任何人员未经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均不得签字报销。
财务
机关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机关人员备用金的管理,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完善经济核算,杜绝公款私借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充分盘活工程处内部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路桥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处的实际情况,本着“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及时清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各单位负责人和工程处领导出差乘坐火车或轮船时间超过8小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软卧车、轮船三等舱以上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书面(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批准方可乘坐,未经批准按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3)出差人员到城镇出差办事,市内交通费按包干使用,其中: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出差的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其他城市出差的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不再凭票报销。在工程处所属各单位出差工作期间以及乘坐本单位车辆的不享受市内交通包干费。开发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外地市区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五条在工程施工自营与分包并存的条件下,分包的部分按第四条的规定设置成本核算对象,自营部分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1、在内部施工作业班组(或工区)没有实行工、料、机综合承包的情况下,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分别设置,并在“目、细目”以下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明细核算科目。
(4)员工到其他地区(工程处范围以外)出差借宿没有发生住宿费的,经核实每人每天可按所享受住宿费标准的60%发给补助。
(5)交通差旅费节约归公超支自公里以外的地区出差,可享受伙食补助费,不分路途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40元。补助天数按照从出差之日起实际经历天数计算,出差日和回单位日,只能计算1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第五条任何职员在办完公务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对于没有核定备用金的职员必须无条件的一次性清还所借备用金,对于逾期不报销的,财务部将依据该职员所借备用金金额,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在下月初仍未报销还备用金的,财务部将在其工资中直接扣除所借备用金和应收的资金占用利息。一个月工资无法全部扣回的,将在下月继续扣除,并按照所欠备用金余额,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收取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扣完为止。
1、机械名称与台班费用定额;
2、统计项目名称(工程使用时,项目与清单一致);
3、各统计项目台班数量。
第十四条机械作业成本分配表由财务部门在会计期末,依据机械台班统计报表及实际机械作业成本编制,并依此编制记账凭证。机械作业成本的分配采用定额分配法,其公式为:
(4)工程处机关人员在北京市区办理公务的,实行交通费用按部门定额包干,定额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办理公务使用机关公务车辆的,按工程处内部价格有偿使用,由部门定额费用开支。综合事务部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各部门用车登记与结算。工程处财务部不再报销各部门工作人员北京市区交通费。交通费定额标准、公务车内部价格标准执行工程处有关规定。
综合办公室经理或负责人为5000元、综合办公室的小车司机为1000—3000元(依据出车的频繁程度确定);
食堂管理员3000—5000元(依据工程处就餐的人数确定);
若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的需写出书面报告,经工程处总经理审批后存财务部。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之外,工程处机关其他人员平时不得占用备用金,若因公务所需临时借款的,必须提供书面的借款理由(含所借金额的计算依据)连同借款单报工程处总经理签字审批,凡理由不当或手续不全者,财务部将不予支付款项。
其他城市
工程处正职领导
380
350
200
工程副职领导、经理助理、项目经理
350
250
200
部门正、副职经理、项目副职
250
200
150
其他人员
200
150
120
如果陪同上级领导或外部客人出差的,可经各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酌情提高住宿标准,据实报销。
(3)出差人员如果是参加会议或参加学习班的,可按组织单位安排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条备用金是单位职工因公出差、零星采购及办理其他公务所需的临时借款,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个人借款。
第三条部分人员办公用固定备用金限额如下:
工程处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为20000元;
主管开发的工程处领导为20000元、工程处其他领导为10000元;
开发部经理或负责人为20000元、其他部门的经理或负责人为2000元(综合办公室经理或负责人除外);
(2)单位员工在出差期间携带的公物托运费、保管费、手续费以及购车、船、机票的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报销。
第三章 员工工作调动路费和探亲路费标准
第十二条由外单位调入我单位的员工和员工内部单位调动,其路费按出差人员标准报销,其行李、家具等物品的托运费,按每人在不超过300公斤范围内(其中:生活急需物品可以在50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据实报销,超重部分托运费自理。
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
第三条工程处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成本核算时,对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生产组织的类型和特点;
2、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项目分类;
3、工程处及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在工程施工整体分包的条件下,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分别设置,在工程量清单的“目、细目”下,不再按成本的构成内容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明细核算科目。
重要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与传递程序
第八条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是记录生产消耗信息的重要载体,是进行成本费用归集、分配的重要依据。以下重要的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与传递程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工日统计报表、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
2、领料单、材料分配表;
3、机械运行记录、机械台班统计表,机械作业成本分配表;
第八条差旅交通费标准
(1)出差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
(2)一般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和软卧车,火车或轮船乘坐时间超过12小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软卧车、轮船三等舱以上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书面(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批准方可乘坐,未经批准按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六条任何职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将备用金清理完毕,其备用金不得通过列帐清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工程处财务部每月末将对备用金进行集中清理,并编写清理报告报工程处总会计师。
第八条本办法由工程处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差旅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差旅交通费管理,增强费用开支监督、控制,降低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路桥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工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成本核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的提供成本管理方面的信息,科学、合理地设置成本核算对象,规范与成本核算相关的重要自制原始凭证基本内容及传递程序,为成本管理和控制提供决策支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成本核算”,是指与工程处主营业务活动相关的成本核算工作,成本核算均采用数量金额式。本规定不适应从事租赁、修理、物业管理业务的工程处内部核算单位。
4、分包工程结算单以及支持该结算单的所有重要原始记录;
5、水、电费用分配表。
第九条工日统计报表是进行工资及附加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工日统计报表应根据“施工任务单”进行统计。工日统计报表由负责施工统计的部门报出,并于统计截止日五日内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工日统计报表在内容上,应至少提供两个方面的信息:
1、与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一致的统计项目名称;
3、与各受益对象对应的工日数量;
4、各受益对象应分配的工资费用。
第十一条材料费用分配表由材料部门在材料收发截止日五日内报本单位财务部门。材料部门应根据领料单等原始凭证进行编制,领料单等材料发出凭证应“一料一单”,该类原始凭证在内容设计上,应满足材料分配表编制的需要。材料部门提供的材料分配表在内容上应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
2、各统计项目所耗工日数量,后勤管理人员和机械工工日不列入工日统计报表。
第十条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由财务部门依据本期待分配的工资费用和工日统计报表在会计期末编制,并依此编制记账凭证。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在内容上应提供四个方面的信息:
1、待分配工资费用;
2、受益对象名称(工程施工明细科目应与工程量清单对应);
第六条在工程施工全部自营的条件下,按第五条有关自营部分相关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条工程处所属专业化公司既可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示的“章、节、目、细目”设置成本核算对象,也可根据专业化公司的内部管理需要,按施工活动的作业程序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1、材料名称;
2、受益对象(工程施工明细科目应与工程量清单对应);
3、各受益对象分配的材料费用。
第十二条材料的分配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十三条机械台班统计报表由机械部门依据机械运行记录统计编制,并于生产计划期满后五日内报财务部门。机械运行记录表的格式与内容设计应满足台班报表的需要。机械台班使用报表是分配机械作业成本的重要依据,该报表在内容的设置上应能够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路费按自居住地到工程处机关所在地单程路费报销,报销标准享受一般职工出差待遇。其行李物品的托运费可在50公斤范围内据实报销。自工程处机关到项目经理部的路费由项目报销。
第十四条员工按规定探亲,其探亲路费可报销火车直线硬卧票和轮船三等舱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路途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第六条出差审批应本着工作所需为原则,尽量压缩出差人员和出差次数,以节约开支。如果发现有假公济私行为,将追究出差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出差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凭“差旅交通费报销单”经各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定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准超过10个工作日,如果超出时间财务不予报销。年底出差不跨年度的,必须在本年12月31日前报销。
第十五条单位员工退休,凭退休证明可报销由所在单位到工程处机关单程路费,由工程处机关到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的往返路费,以及由机关返回居住地的单程路费和行李托运费。行李托运费标准享受职工调动工作的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程处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
第二章
第五条各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需由部门负责人审定,主管领导批准。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出差,必须经各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各单位负责人出差,必须经本单位其他领导批准,并告知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批准。
工程处机关一般人员出差需由其部门经理批准,部门正副经理出差需由其分管领导批准,总经理助理及工程处其他领导出差需由工程处总经理批准。
(5)单位员工出差只报销到出差地直线距离的交通费用。如绕路或中途停留不享受出差待遇,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住宿费标准
(1)、单位员工到项目或到工程处机关出差,原则上要住内部招待所。如果内部招待所已住满可就近到外部住宿。
(2)、职工到外地出差,其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
标准
人员类别
北京、上海、广州
省会城市
(2)项目人员到机关所在地、机关人员到项目所在地出差的住勤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3)经工程处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路途按出差待遇报销。非工程处或上级单位组织的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费用自理,不享受出差待遇。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标准
(1)职工在出差过程中因公发生的电报、电话(享受电话费补助的不在此列)、信函、传真等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报销。
精品财务部制度114党群制度144人事制度177机械管理制度208综合办公室制度231安全环保部制度269物资制度384市场开发部制度394生产技术部制度400可修改编辑精品财务部制度机关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机关人员备用金的管理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完善经济核算杜绝公款私借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充分盘活工程处内部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处所属各单位及各部门。
第三条差旅交通费是指:工程处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等费用支出;工程处员工正常工作调动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工程处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支出;行政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养路费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差旅交通费的报销均由各单位负责人(工程处总经理、项目经理)签字报销,任何人员未经单位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均不得签字报销。
财务
机关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机关人员备用金的管理,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完善经济核算,杜绝公款私借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为充分盘活工程处内部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路桥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处的实际情况,本着“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及时清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各单位负责人和工程处领导出差乘坐火车或轮船时间超过8小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软卧车、轮船三等舱以上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书面(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批准方可乘坐,未经批准按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3)出差人员到城镇出差办事,市内交通费按包干使用,其中: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出差的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到其他城市出差的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不再凭票报销。在工程处所属各单位出差工作期间以及乘坐本单位车辆的不享受市内交通包干费。开发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外地市区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五条在工程施工自营与分包并存的条件下,分包的部分按第四条的规定设置成本核算对象,自营部分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设置成本核算对象。
1、在内部施工作业班组(或工区)没有实行工、料、机综合承包的情况下,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分别设置,并在“目、细目”以下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明细核算科目。
(4)员工到其他地区(工程处范围以外)出差借宿没有发生住宿费的,经核实每人每天可按所享受住宿费标准的60%发给补助。
(5)交通差旅费节约归公超支自公里以外的地区出差,可享受伙食补助费,不分路途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40元。补助天数按照从出差之日起实际经历天数计算,出差日和回单位日,只能计算1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第五条任何职员在办完公务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对于没有核定备用金的职员必须无条件的一次性清还所借备用金,对于逾期不报销的,财务部将依据该职员所借备用金金额,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资金占用利息。对于在下月初仍未报销还备用金的,财务部将在其工资中直接扣除所借备用金和应收的资金占用利息。一个月工资无法全部扣回的,将在下月继续扣除,并按照所欠备用金余额,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收取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扣完为止。
1、机械名称与台班费用定额;
2、统计项目名称(工程使用时,项目与清单一致);
3、各统计项目台班数量。
第十四条机械作业成本分配表由财务部门在会计期末,依据机械台班统计报表及实际机械作业成本编制,并依此编制记账凭证。机械作业成本的分配采用定额分配法,其公式为:
(4)工程处机关人员在北京市区办理公务的,实行交通费用按部门定额包干,定额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办理公务使用机关公务车辆的,按工程处内部价格有偿使用,由部门定额费用开支。综合事务部应按有关程序办理各部门用车登记与结算。工程处财务部不再报销各部门工作人员北京市区交通费。交通费定额标准、公务车内部价格标准执行工程处有关规定。
综合办公室经理或负责人为5000元、综合办公室的小车司机为1000—3000元(依据出车的频繁程度确定);
食堂管理员3000—5000元(依据工程处就餐的人数确定);
若有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的需写出书面报告,经工程处总经理审批后存财务部。
第四条除第三条规定之外,工程处机关其他人员平时不得占用备用金,若因公务所需临时借款的,必须提供书面的借款理由(含所借金额的计算依据)连同借款单报工程处总经理签字审批,凡理由不当或手续不全者,财务部将不予支付款项。
其他城市
工程处正职领导
380
350
200
工程副职领导、经理助理、项目经理
350
250
200
部门正、副职经理、项目副职
250
200
150
其他人员
200
150
120
如果陪同上级领导或外部客人出差的,可经各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酌情提高住宿标准,据实报销。
(3)出差人员如果是参加会议或参加学习班的,可按组织单位安排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条备用金是单位职工因公出差、零星采购及办理其他公务所需的临时借款,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个人借款。
第三条部分人员办公用固定备用金限额如下:
工程处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为20000元;
主管开发的工程处领导为20000元、工程处其他领导为10000元;
开发部经理或负责人为20000元、其他部门的经理或负责人为2000元(综合办公室经理或负责人除外);
(2)单位员工在出差期间携带的公物托运费、保管费、手续费以及购车、船、机票的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报销。
第三章 员工工作调动路费和探亲路费标准
第十二条由外单位调入我单位的员工和员工内部单位调动,其路费按出差人员标准报销,其行李、家具等物品的托运费,按每人在不超过300公斤范围内(其中:生活急需物品可以在50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据实报销,超重部分托运费自理。
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
第三条工程处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成本核算时,对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生产组织的类型和特点;
2、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与项目分类;
3、工程处及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在工程施工整体分包的条件下,成本核算对象的设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分别设置,在工程量清单的“目、细目”下,不再按成本的构成内容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明细核算科目。
重要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与传递程序
第八条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是记录生产消耗信息的重要载体,是进行成本费用归集、分配的重要依据。以下重要的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与传递程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工日统计报表、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
2、领料单、材料分配表;
3、机械运行记录、机械台班统计表,机械作业成本分配表;
第八条差旅交通费标准
(1)出差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
(2)一般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和软卧车,火车或轮船乘坐时间超过12小时以及有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软卧车、轮船三等舱以上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书面(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申请单)批准方可乘坐,未经批准按火车硬卧及轮船三等舱标准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六条任何职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将备用金清理完毕,其备用金不得通过列帐清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工程处财务部每月末将对备用金进行集中清理,并编写清理报告报工程处总会计师。
第八条本办法由工程处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差旅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差旅交通费管理,增强费用开支监督、控制,降低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路桥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工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成本核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的提供成本管理方面的信息,科学、合理地设置成本核算对象,规范与成本核算相关的重要自制原始凭证基本内容及传递程序,为成本管理和控制提供决策支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成本核算”,是指与工程处主营业务活动相关的成本核算工作,成本核算均采用数量金额式。本规定不适应从事租赁、修理、物业管理业务的工程处内部核算单位。
4、分包工程结算单以及支持该结算单的所有重要原始记录;
5、水、电费用分配表。
第九条工日统计报表是进行工资及附加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工日统计报表应根据“施工任务单”进行统计。工日统计报表由负责施工统计的部门报出,并于统计截止日五日内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工日统计报表在内容上,应至少提供两个方面的信息:
1、与工程量清单的“章、节、目、细目”一致的统计项目名称;
3、与各受益对象对应的工日数量;
4、各受益对象应分配的工资费用。
第十一条材料费用分配表由材料部门在材料收发截止日五日内报本单位财务部门。材料部门应根据领料单等原始凭证进行编制,领料单等材料发出凭证应“一料一单”,该类原始凭证在内容设计上,应满足材料分配表编制的需要。材料部门提供的材料分配表在内容上应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
2、各统计项目所耗工日数量,后勤管理人员和机械工工日不列入工日统计报表。
第十条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由财务部门依据本期待分配的工资费用和工日统计报表在会计期末编制,并依此编制记账凭证。工资及附加费分配表在内容上应提供四个方面的信息:
1、待分配工资费用;
2、受益对象名称(工程施工明细科目应与工程量清单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