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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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医
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3.06
•【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404号
•【施行日期】2013.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
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3]404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35号)附件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试行期已到。
根据成本监审和实际运行情况,现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请按附件规定执行。
附件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省管各医疗机构其浮动幅度按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在项目内涵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
二、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收费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
费行为的发生。
三、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市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35号)附件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同时废止。
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
2013年3月6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