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论文: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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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摘要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该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也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纵观历代中外刑法的发展史,立法者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都做出了相关特殊保护规定。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八)也将这一精神严肃载入刑法总则。
这次的修正案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首次明确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意义重大。
本文结合古今中外,及此次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规定的一些思考。
关键字刑法老年人犯罪特殊保护
2008年3月,83岁的老人吴庆政,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庆政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
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
“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
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豍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豎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得减本刑一至二等。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此外,在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所颁布实施的刑事法律文件中,也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宽仁慎刑,矜恤老幼是奴隶社会形成贯穿封建社会直至近代的一项传统,它反映了扶助老幼妇残的民族
精神,蕴涵着鲜明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国家的仁政和刑法中
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国外刑事立法的借鉴
综观国外刑事立法的规定,对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立法者也始终保持着高度关心。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了相关特殊规定。
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归纳为三类:(1)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墨西哥刑法典》中的第34条,以及《荷兰刑法典》都有规定:70岁、8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
”?豏《越南刑法典》第46条也规定,老年人犯罪是从轻、减轻刑事责任情节。
?豐(2)限制死刑。
即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如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而在菲律宾和苏丹等国家则对70岁老人免刑。
(3)刑罚执行的特殊照顾。
包括老年人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减刑、执行的从宽适用。
如:《西班牙刑法典》的规定。
在1790年,联邦德国曾建立一所管理制度、环境、物质条件优越于当时德国一般监狱的老年人监狱,专门用来关押已满60岁的男性老年犯人。
由上可见,各国由于历史传统、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的不同,在处罚老年犯罪人的制度安排方面当然存在着差异,但这些立法例都有着共同的理念,即将老年人与一般的成年
人区别对待,给犯罪的老年人以更人道的待遇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
例如,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70岁以上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依法应当给子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和意见所能提供、给予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四、对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规定的思考
从伦理角度看,“尊老敬长”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几千年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积淀
在国民思想深处的一种特殊的民族情感、内化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伦理思想和价值观念,历代相传而不衰。
纵观中国历代刑法立法,虽然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各异,但是“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
早在封建时期,“矜老恤幼”、“恤刑原则”就扎根中国土壤,封建统治阶级一方面认识到老年人生理心理上衰退导致行为能力下降,应适当予以宽宥;另一方面利用“宽刑待长者”来显示统治的仁政以争取民心。
故此,中华名族的民族心理自古就对老年人犯罪持宽容态度。
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不仅不会使法律威严有所减损,反而会让法律更深入人心。
刑法修正案(八)也正是秉承着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在刑法总则增加:“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给予老年人刑事责任特殊保护。
这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要求,也是我国传统伦理价值观的体现。
从我国实践角度必要性出发:首先老年人犯罪一般具有一些特点: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注意力、反映能力等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生理上的变化决定了他们的判断力、自我保护能力、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比较弱,加上老年人随着退
休,远离社会经济生活,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无用感。
因此,从犯罪主体的行为能力来看,就不应该再以正常人的标准苛求老年人。
其次,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11.6%,中国已成为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人口老龄化对国家与社会都产生着重大的影响,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然而,由于现行《刑法》总则缺少对老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老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时常发生。
有的法院以“年龄不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由不恰当地让老年犯罪
人承担与一般成年人同等的刑事责任,有的法院则从办案经验出发无原则地对老年犯罪人一味从轻处罚,使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存在着缺憾。
这次的修正案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将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制度化、法律化。
一定程度上搭建起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建立完善弱势群体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从老人刑事犯罪现状看:随着人口老龄化不可抗拒的到来,老年人犯罪案件有一定上升
趋势。
重庆某法院2003年—2005年判决的老年人犯罪案件21件21人。
其中,2003年审结4件4人,2004年审结9件9人,2005年审结8件8人。
分别占当年生效判决罪犯的1.57%、2.81%、2.46%。
而2010年海淀法院公布了一项针对老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结果。
结果显示,在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的背景下,目前70岁以上老人犯罪比例上升,这两年,甚至80岁以上老人犯罪案件开始出现,70岁以上犯罪老人比例已上升至20%左右。
虽然老年人犯罪所占比例不高,但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区分保护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刑法》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并分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同时对免除死刑的适用也加以限制,在《刑法》第49条增加:“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所以特别残忍犯罪的老人不再享受此特殊保护。
这体现出我国立法者对本国国情的思考,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刑法的作用方面分析:古典刑事法学思想家贝卡里亚曾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
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从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来看,老年人的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可罚性不大,即使是故意犯罪,老年人再犯能力随着年龄增长,自然衰退,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毋需剥夺人身自由或者从肉体上消灭,就可以达到防止重新犯罪的目的,对其适用刑罚基本丧失理论改造的意义,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再者对这些古稀之年的老人适用刑罚,情何以堪。
社会民众对“矜老恤老”普遍认同,如果对年迈老人施以严刑峻罚,不仅不会让社会公众信服,而且还可能激起公愤,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犯罪问题。
这种既无特殊预防效果又无视一般预防的做法只能导致公民对
刑法规范认同的缺失。
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责任的宽宥对待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
最后,从老年人犯罪中折射出的一些发人省醒的社会问题,也需要我们今后更加特别关注。
调查发现,老年人犯罪的原因,除了犯罪分子自身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等主观原因外,还有不容忽视的社会、家庭因素。
比如社会保险不完善导致一些老人因经济困难走向犯罪;缺乏社会和家人关爱,孤独感及迟暮感极易让老年人走上极端导致犯罪;一些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后,身份地位有所变化,
期间心理变化复杂,容易感到失落,在颓废的心理状况下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对老年人的保护机制的同时,政府、社会、家庭,也应密切配合,共同关爱老人。
注释:
豍冯卓慧,胡留元.西周刑法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豎长孙无忌著.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2页.
豏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4页.
豐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参考文献:
[1]张倩.浅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规定.经济与法.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