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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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业务制度。
第一章业务范围
一、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送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贷;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第二章收当规则
四、收当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典当的当户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照片),且必须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户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公证机关证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当户典当时,应先填写《典当申请表》,典当行业务人员应根据第四条规定查验当户证件原件,并登记、复印备查。
六、查验当物规定
1、下列财务一律不得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2、查验当物权属
(1)当户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才能收当;
(2)共有财产的典当必须共有人一起办理;
(3)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发现当户可疑或是公安机关通报协查人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七、当物为房地产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当物为机动车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再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八、在查验当户、当物符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第三章当票及当物保管
九、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借款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十、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典当行机构的名称及住所;
2、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利率、综合费率;
6、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当户须知。
十一、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或者给第三人。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或在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二、当物应当区分类别妥善保管。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当期及续当、赎当
十三、典当期限双方约定,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疑续当。当户需持原当票及第二章第四条办理典当所需证件重新办理续当手续。
十四、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续当期自点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起计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另换当票。
十五、典当行凭旧当票收取客户利息,凭新当票收取综合服务费。续当期利率以初当期利率为基础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当户持当票及第二章第四办理典当所需证件,结清当金本息和综合费用后办理赎当。
十七、提前赎当的,利息不足5日的按5日计收,超过5日按日最高加收典当金额0.5%的服务费。
第五章典当利率、费率
十八、典当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预扣。
十九、典当行收取的综合费用包含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其费率如下:
1、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相关的费用。
二十、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到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六章绝当及绝当物的处理
二十一、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二十二、绝当物品的处置遵循以下规定: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的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
2、绝当物估价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