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1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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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达到纪律处分条件 者,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核查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审核后,报教学主管校长审定,学校发文处理。
•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在考生违纪 (作弊)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 造成考生投诉或其他消极影响者,将依照《西京学 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条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必须具备 以
下条件:
➢ (一)事实清楚,即《考试学生违纪、作弊登记表》有 详细的违纪、作弊情节记录;情节属于本办法中规定的 范围。
➢(二)考生承认,即考生已在《考试学生违纪、作弊登 记表》上签名认可,而且在违纪处理员审查认定中口头 承认。
➢(三)有违纪、作弊证物者,将证物已收缴在案(如无 证物另论)。
➢ (四)两位监考教师指认无异议,并均在记录单上签字。
第三章、违纪、作弊行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 对有以下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3.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威胁、恐吓、 谩骂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盗窃试卷者; 5.其他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六条 对有以下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 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利用信息存储工具预先储存并在考场中偷看或偷听与 考试有关的内容;
2.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察看 与考试有关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Leabharlann 考场中被 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 1.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 2.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 3.拒不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 4.在考区内喧哗,影响考试秩序; • 5.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 教师报告; • 6.其他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四章、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 第九条 考试违纪处理员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成立后,应 作出如下处理:
4.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或相互核对试卷;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
6.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 7.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的; 8.考试结束后,威逼、利诱任课教师,干扰评卷工作; 9.其他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七条 对有以下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 给予记过处分:
➢5.预先将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体上、 桌椅上或写在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查看与 否);
➢6.离开考场未交试卷;
➢7.故意拖延交卷时间;
➢8.不服从主考、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
➢9.其他可以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对有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正式告知考生认定结论,其行为违反了《西京学 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中的某条 规定,属于什么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等。考试违纪(作 弊)必须给予的处理是:本次考试以零分记,并通报批评; 同时根据违纪、作弊情节和认错态度,还可给予的处理有: 不得参加补考、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西京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认定
与处理办法
至诚社区·会计1216班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 正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学风 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 证。为了规范地处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 件,依据《西京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 《西京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特制 定本办法。
➢1.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 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以及夹带作弊(不论查看 与否);
➢ 2.将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拒 不按要求放置;
➢ 3.传递或接受答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或者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 4.在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手 势;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 法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第二章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
• 第二条 考场中,监考应及时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 苗头,制止各种违纪和作弊事件的发生。考场上一 旦发生违纪和作弊事件,监考应立即将考生的证件 和违纪或作弊证据收回。考生如无过激言行,对考 场秩序未造成影响,应允许考生继续答卷,不轻易 终止考生考试;待考试结束后,监考将考生的试卷 收回,在试卷的右上角注明“作弊”或“违纪”字 样;
(二)对考生进行简短的教育,说明厉害,对今 后考试提出要求,警告考生,一旦二次违反纪律, 将被开除学籍。
(三)要求学生当场写出检讨。
(四)考生将检讨上交后,将考生的证件、属于考 生个人用品类违纪(作弊)证物(如手机等)交还 考生。
(五)发布《考试违纪通报》。
• 第十条 院系组织的考试中,对学生做出“本次考 试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通报批评”处理者, 由教务科报院系领导审定后实施,相关资料留存 教务科,《考试违纪通报》及违纪、作弊考生汇 总名单须上报教务处备案;如须对考生做出进一 步纪律处理的,院系在做出通报后,由教务科将 违纪、作弊的有关材料整理完备报送教务处。
在违纪或作弊证物上注明考生姓名和学号,要求考 生在《西京学院考试学生违纪、作弊登记表》上签 字,并将考生以及考生证件、违纪、作弊证据、学 生签字的《西京学院考试学生违纪、作弊登记表》 一并交考务员。
• 第三条 每场考试考务办公室应设立违纪处理员 一名。全校考试此岗位由教学运行科科长兼任; 院系自主考试,违纪处理员由教务科科长兼任; 由违纪处理员对监考交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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