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18
•【字号】宜府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
外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
(宜府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新三板”(即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是专门为国家级高新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设立的资本融资平台,其他场外市场(除“新三板”外)是为其他非上市企业设立的资本融资平台。
为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培育企业上市梯队,提高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0号)精神,现就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申请扶持奖励的具体条件
(一)企业申请改制补助须在我市工商和税务部门分别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与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称“主办券
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
(二)企业申请“新三板”或其他场外市场上市交易补助须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及相应服务协议,并取得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或其他场外市场上市交易备案确认函。
二、扶持和奖励的政策措施
(一)凡选择在“新三板”市场或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制时,享受我市有关鼓励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对选择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其税收在市本级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经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备案后,市财政给予补助30万元;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在本市募投项目的,市财政给予补助50万元。
其税收在县市(含夷陵区,下同)的,在“新三板”市场正式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在本市募投项目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40万元。
(三)对选择在其他场外市场(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不含“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其税收在市本级的,在其正式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募投项目的,市财政给予补助30万元。
其税收在县市的,由企业所在县市明确具体奖励政策。
(四)鼓励“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企业申请转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企业转板上市继续享受我市有关企业上市其他优惠政策。
三、完善相关服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企业改制进入“新三板”及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指导企业积极改制进入“新三板”及其他场外市场上市交易;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建立市“新三板”及其他场外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
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挂牌上市意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后备企业,建立“新三板”及其他场外市场拟挂牌上市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企业,列为全市重点后备企业,对其倾斜扶持,强化指导。
(三)强化行政服务。
对拟在“新三板”及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对相关上市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发展改革、国资、科技、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房管、环保、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海关、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对拟挂牌上市企业的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有关政策。
(四)规范市场管理。
申请在“新三板”和其他场外市场挂牌上市补助的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市上市办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补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上市办将及时予以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