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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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2.09
•【字号】京国税函[2001]91号
•【施行日期】200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函[2001]91号2001年2月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成立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国税稽[2000]739号)下发后,部分单位提出了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问题,为保障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是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审委会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未单独设立法制部门的,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分管法制工作的行政办公室。
二、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案卷交接单》后,连同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审委会办公室。
三、审委会办公室对稽查部分移送的案件材料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及案卷交接单》进行审查。
对属于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进行登记。
四、审委会办公室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委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或直接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委会办公室在对案件进行初审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各业务部门应予配合。
六、审委会办公室在审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次日内形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纪要》,报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审批后,三日内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附: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案件交接单(略)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略)
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