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证明(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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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夫妻财产分割证明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如果要离婚,针对共同债务(zhaiwu)的分割,一般是在离婚的时候提一并出来。
但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提出的债务(zhaiwu)就属于共同债务,这个需要法院依法来认定,然后再判决。
一、那么怎么认定共同债务呢?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请您继续关注好)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
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三、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何处理呢?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
对于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
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
第二篇:夫妻财产分割证明1
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χχ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由χχ、χχ共同出资100万元整。
χχ、χχ为夫妻。
妻子χχ于20XX年3月20日出资人民币60万元整,丈夫χχ于20XX 年3月20日出资人民币40万元整,夫妻出资额均属于个人财产,是独立的,各占出资比例为60%、40%。
今后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以出资比例进行承担。
证明人:夫
妻
20XX年3月20日
第三篇: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青岛****有限公司是由李**、逄**、李**三人出资成立,其中李**、逄**为夫妻关系,李**出资120万元、逄**出资120万元,均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签字:
20**-4-6
第四篇: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作者:日期:09-07-17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
意见稿)》,通过网络就司法
解释的制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属首次。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称,《婚姻法》的实施,涉及到千家万户,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旨在使该司法
解释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在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共28条的《婚姻
法》解释(二)中,着重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详尽解
释。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婚前“彩礼”是否要返还
婚前给“彩礼”的做法,在我国一些地方颇为盛行,但婚后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让人头疼。
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涉及股权经营权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资、入股等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法院对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
难度增大。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
的补偿。
涉及房改有关问题怎么办
对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涉及股权经营权如何处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要
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第五篇:离婚夫妻财产分割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学院:法律与行政学院专业:法学
学号:0810010101 学生姓名:欧阳键雅
指导教师姓名:谭桂珍
指导教师职称:
指导教师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
20XX年12月4日
目录:
绪论---------------------------------------------------------------3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3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六)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5
(一)原则分割方法
(二)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
结语----------------------------------------------------------------6 参考文献------------------------------------------------------------6
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摘要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
行为。
离婚是复合之诉,在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