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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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小论文范文
摘要:面对我国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我们有必要加
强对某某某治价值与某某某府某某某治价值的认识、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
探寻和开发某某某府权能的道德属性上来。
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
某某某府治理模式,某某某府利益的内容亦不相同。
某某某府利益与公共
利益不是两个等价的概念,但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
在公共管理中,公共
利益是指具有社会分享性的、为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从社会分享性的视角看,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公共利益不仅仅表现在
单一的国家利益上与单一领域内,它也不一定完全体现真、善、美。
追求
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是公共管理的目标。
关键词:某某某府利益;公共利益;价值
前言
人们在公共领域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最本质的关系,就是公共利益的创
造及其作用的发挥。
由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地为所有公民所共享,所以,公共利益为一个好社会所必需。
在创造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公共组织如何
体现出其真正的公共性就是其公共伦理价值追求。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
的核心目标,对公共利益展开研究是公共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总的
来说,学界主要是从规范层面理解公共利益,探讨公共利益是如何表达、
形成和实现的。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试某某某从社会分享性的角度
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并结合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阐述公共利
益的几个内在问题,指出公共管理并不完全以公共利益为唯一的实现目标。
一、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
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公共利益是针对其中一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客体对该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有意义。
社区扩展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一个集体。
事实上,公共利益的关键并不在于社区的不确定性,谁是提倡公共利益。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计算,因此,对于可以造福个人利益愿意去,甚至认为。
但是,对于个人之外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你没有任何个人,甚至有害于个人,基于成本计算利息,不仅提倡,甚至反对。
即使个人可能受益,也根据成本计算,认为个体产生升力,等待其他受益人的索赔。
因此,对大多数人来说在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没有问题很容易。
鉴于此,必须成立专门的组织来代表大多数人主张公共利益。
最常见的组织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等等。
为集体,当然,它也可以建立自己的组织倡导集体利益的,但是,对应于二元论的集体利益的,这个组织也有一个双重性质,它既可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主张者,也可能成为个别利益(私益)的主张者。
二、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解读
(一)公共管理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
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
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
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
它包括法律手段。
某某某策手段、思想某某某治手段等。
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
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
其中,收支预测。
财某某某趋向监控。
战略计划。
零基预算。
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
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
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
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
某某某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1997年,某某某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某某某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2年1月,某某某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某某某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
法治是要求某某某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
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某某某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某某某和国
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
只有把某某某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某某某领导人民治理国
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
某某某策手段。
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某某某策来加以解决。
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某某
某策,是某某某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
在
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
项事业成败的关键。
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
推进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
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
有本质区别。
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
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
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二)公共利益
在我们看来,利益是人们为了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
不仅存在于公众的利益体系,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公共利益,但也有完全
自愿分享,分享和包含自愿和强制的份额,以及其他形式的公共利益。
正是
这个原因,我们说在公共利益是社会共享,不要说它有一个社会共享。
在
包含强制共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前提条件符
合法定程序。
在这里,我们有社交分享性为切入点来定义公共利益。
为社
会共享,需要以下两个基本的注脚。
1.分享机会的无差异性
社交分享性的主要重点是获得资格的开放性。
也就是说,一旦其中一
种资源和条件定义为公共利益,所以在基本标准设置,资源和条件,所有的
人应该没有门槛,没有种族、阶级、区域、教育和其他差异,每一个社会成
员机会均等。
尽管社会的边界是有限定的,但人们分享公共利益的权利与
机会是无界的。
公众的兴趣集中在社会分享性机会平等分享,分享并不排
除实际结果是不同的。
解决差异所引起的冲突,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有两种
方法:一是防止差距太大,保持平衡的分配,第二,如果产生拥挤效应,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收取。
采取这样的措施,本质上仍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应
该把公共利益领域的完全分离,分离,反对过程的实现。
至于这过程中有可
能出现的乱收费现象,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不过,若用极点式思维分析这
类问题,估计得不到理想结果。
2.分享方式的双重性
双重性指的是,社交分享既有愿意分享,也有强制性的份额,而后者往
往被人忽视。
公共利益都自愿分享一边,被迫分享。
一些公共利益是一个
主观的不需要人民的利益,但只有在法治和被迫接受固化后,被迫分享而不
是自愿的利益分享这种情况更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某某某治性质。
比如,维护公共利益的共同体,必须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择相关的经理。
如果
一个候选人以微弱优势当选,甚至发现选举也制作了一些极其不正常的现象,直到没有什么力量能解开这个谜团,但选举过程执行依照法律,那么它
也不再能说,这次选举是对公共利益的共同体。
对于对手的经理挑选,结果
是一个无助的被迫分享,他们不仅分享结果,但也将分享结果的其他相关被
迫接受结果依照法律规定。
可见,依照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是强制分
享利益成为必要的公共利益。
三、关于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几点新思考
1.需求者数目不是判定公共利益的唯一标准
为共同的公共利益的需要,理论讨论是相对简单的。
例如,在经济或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大家一致通过的需求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容易使人们达成共识。
需求者的数量只有一个衡量公众利益。
所有或大多数人需要和认可的共同利益,与社会共享无疑是公共利益。
然而,除此之外,还有利益的两种情况也有社会共享。
一个是所有人或绝大多数的人不需要明确需求的态度和认可,但少数人,但社会开放,也有社会共享。
二是需要个人或少数人,但是,这将有利于所有的人通过法定程序有影响,常使相当一部分人民的利益被动地接受,也有社会共享。
因此,公共利益不能被简单地需求者数量的多少。
公共利益不仅给业主或利益的绝大多数人,事实上分享的金额数并不是唯一的因素,决定是否构成公共利益的基本特点在于一个真正的社会共享。
因此,在社会共享的利益性,可以被称为公共利益。
换句话说,社会共享性是基本标准为公共利益。
2.公共利益不仅仅表现为单一的国家利益或表现于单一领域
内在传统的想法,公共利益只有在国家层面,没有地方各级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国家利益。
然而,共享社会管理。
在我们国家,要么来自全国各地的了解社会,也可以从地方行某某某区域(如省、市、县、乡),直至社区等多层面的角度来理解社会。
换句话说,从空间层面,社会的范围有不同的大小。
因此,它是不可能由国家利益包括其他差别。
因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共享资源和条件,社会距离和范围大小的点,然后公众利益必须存在于不同的层次。
多个层次的地方公共利益,既符合国家利益的方面,也有一个冲突与国家利益。
因此,有利益博弈的不同级别之间的公共利益是正常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利益,妥善解决的
利益冲突。
在过去,另一方面,某某某治领导人的想法,否认某某某治领域
和其他公共领域在实际的差异和对公共利益的矛盾。
事实上,从横向上看,公共利益在某某某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经济公共利益和其他形式。
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单一的域,如只看到某某某治或经济。
因此,公共
利益有实力和规模,公共利益并非铁板一块。
光谱手段所形成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多样化的竞争,公共利益需要整合内部的分歧,达成对外的一致。
3.公共利益并不一定完全体现真、善、美
公共利益存在于抽象的分野的公共利益和特定的公共利益。
摘要公共
利益集中在价值层面上,标准水平和概念层次。
这种程度的公共利益,是某
某某府行为的向导,是确定边界的合法性根据某某某府行为。
具体的公共
利益是集中在事实和描述性的水平。
这种程度的公共利益,经常在公共产
品和公共服务,如各种各样的物理对象和事件。
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和具体性,公共利益不仅是公共管理的理念,和公共管理。
从目前的研究对公共利益,大多数研究集中在规范层面,重点是相关公众的利益和公正。
正是因为
这一原因,公共利益往往意味着人们对于追求正义,反映了美德和良好的。
结论
公共管理的实现应基于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最大化,而社会效
益包括社会共享,组织分享共同利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专属个人利益三个
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公共利益有一个核心的位置在公共管理。
在公共管理、公共利益应该是最佳的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公共管理活动的指导
作用。
为了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与此同时,公共行某某某的利益应该反
映在私人保健。
如果追求公共利益,完全堵塞的私人利益的增长空间,公共
利益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公共利益不是一个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
对公
共利益的理解,帮助确定公共管理活动的目标和利益取向的公共优先、私人原则、兼顾到社会共享,组织分享共同利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独占性的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集合和谐。
【摘要】在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实际操作比较难。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探究,从而达成法律共同体的一些最基本的认识,以指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一、导论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过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如曾经的“”案,社会影响很大,人们对此的争议也颇大。
由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这样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让法有相对的伸缩空间,操作起来更具有灵活性。
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律和现代立法的基本趋势,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强。
但应当看到的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确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内涵,以指导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二、对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均有公共利益条款。
有关的法律上的措辞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等。
立法措辞上显得有点混乱,但从其他措辞的基本意义来看,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和其他国家的“公序良俗”概念是基本相当的。
世界范围内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下来的是1804年
《法国民法典》。
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
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第1131条和第1133条规定:“原因违反善
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
何效力。
”此时,公序良俗不过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的限制。
到了《德国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观点成为了支配私法全部领域的基
本原则,该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以后
许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民法典纷纷效仿这一规定。
如《日本民法典》第
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
善良风俗者,无效。
”《苏俄民法典》第49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
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民主德国民法典》第68条规定:“为社
会主义道德准则所不容的契约无效。
”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性认识及其评估
1、主观公共利益论和客观公共利益论
防止恣意决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存在着两种进路。
一种是从实体出发,说明权力的合法边界;另一种是从程序出发,以框架下的民主决策程序限
制恣意行使权力。
按照前一进路,客观上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合法边界;
按照后一进路,公共利益概念是主观的,随参与决策程序的主体以及决策
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公共利益客观说在大陆法学上受到重视。
德国学者华特克莱恩的“量广”、“质高”理论,影响颇大。
华特认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量广、
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
[2]此外,在经济学上的公共货物理论也
提供了一种客观解释。
该理论把产品和服务分为公共货物和私人货物。
在
私人提供公共货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免费乘车”,即享有这些货物而
不付款。
潜在的供货人会因此转向其他地方谋取利润。
因此,如果私人无
法提供其中一种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它就需要由国家予以实现的公
共利益。
公共货物说的理论大致是清晰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货物
的外延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公共利益客观说是有它的意义的,但是实际上并不能提供公共利益性
的客观判断标准。
更令人不安的是,公共利益客观说具有决定论的色彩,
导致以权威损害民主。
因此,另辟蹊径,假定公共利益是主观的抉择,依
靠公正的程序界定,在有的时候似乎更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这就是主
观说。
2、公共利益的具体表述的两个不同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具体列举哪些是属于公共利益。
如粱慧星的《物权法(草案)》中第48条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
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走的是日韩等国的列举概括。
在我
国的其他单行立法中,也是有这些方面的列举性概括的,比如,我国信托
法第六十条,就规定了几种类型的信托属于公共信托。
这些列举虽然不能
完全确定公共利用的内涵,但有在部分领域内相对确定的意义。
即在这些
领域只有这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种方法是,澄清公共利益的内在含义是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谈
到公共利益时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共利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共利益理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该用公共福
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
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
”这种说法,旨在表明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性认识,还是对公共利益本身内涵的追索,都是有它的意义的。
列举性认识能够让公共利益的内涵在一些领域相对确定些。
而对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追索,也使人们在考虑一项事件是不是公共利益所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三、对公共利益加以司法审查的几点建议
各国虽然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但在实践中相当复杂,我们还有必要讲究一些寻求公共利益的基本方法,或者探索一些可以利用的规则。
(一)、可以把公共利益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分类。
一些典型的案例和国内外立法已经很好的确认了一些公共利益属性比较明显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在我们的立法中进一步确认,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可以探讨对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分类从而以类型化的方法将当前社会中的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归纳出来,确立对实务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案例类型有四类[4]。
我国学者史尚宽先生则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可分为五种类型[5]梁慧星先生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可归纳为十种类型。
[6]
(二)在具体个案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认识的时候,应当先从个案中抽象出来看一般意义上公共利益,然后再回到个案中去。
从个案本身看公共利益开始是只能有表面的一般人的心理层面的认识。
这就有必要从个案中
抽象出一般情况,来同我们以往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加以比较确定,最后再
回到具体的个案中,以指导具体的解决方法。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具体的个案中,我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应该打
破传统的错误认识。
传统上,这时候提到公共利益,就把他归入到很多人
的范围中去,而具体的合同条款就属于合同几方的事情。
但在实践当中,
有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项,它所实际涉及的也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并
非与整个社会每个人的利益相关。
而在其中一个合同中,合同所涉及的可
能只是很少数的人,但是,把合同放在社会领域去看,每一个人都有可能
写出相似的条款。
所以,每一个合同的背后都暗含着一群人。
所以,我们
可以在抽象上讲,公共利益是群体性的,个人利益是要服从整体利益的。
但在具体的办案中,很多时候却要把实际的公共利益和实际的个人利益看
做是一群人与一群人的较量,而不是一群人对几个人的较量。
有了这种认识,就能够一定程度上预防假借公共利益,以所谓的多数人的利益来压制
具体相对人的利益。
(三)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个法律概念,有时候还被看作是个某某某治概念。
所以有时候在评价公共利益的时候要注意一个某某某策导向的问题。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国家某某某策、指令性计划在我国曾有法律的
权威性。
但是我国新的合同法却没有确定这种做法。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违反某某某策、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虽然他们在实
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把他们也纳入公共利益这个框架中加以考量,避免一些人、部门打着国家某某某策、指令性计划之名,行谋取不法
利益之实。
(四)在具体的个案中,公共利益是排除合意的。
合同虽然从起初是合
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这种合意超过合理的界限的时候,即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