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烧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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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烧焊管理规定
井下烧焊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特殊作业秩序,明确责任,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安全管理
井下和井口房20m范围内不得从事烧焊作业。
如因重大安全隐患等不得不在井口房20m范围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回风巷道、煤层巷道(包括工作面进风巷)、直接进入高瓦斯和突出危险采掘面的风流中进行烧焊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所有回风巷道、煤层巷道(包括工作面进风巷)、直接进入高瓦斯和突出危险采掘面的风流中烧焊时,必须停止高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内一切工作。
2.矿井每次烧焊,必须提前24小时向公司调度汇报,明确烧焊地点、时间、任务及现场带班人员;矿井每次烧焊时,必须通知矿山救护队派人驻矿值守。
3.烧焊作业时必须选派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人员及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在现场全程监督检查,矿分管副总或分管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4.井下烧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5.烧焊作业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工作地点至少备有2个干粉灭火器,并有供水管路,安排专人负责喷水。
6.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7.烧焊工作地点的风流中及火花喷溅范围,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及火花喷溅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且无瓦斯积聚时,方可进行作业。
8.烧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附近10m范围内必须用水喷洒湿透。
同时,烧焊单位现场负责人要对烧焊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其拐弯死角、坑洼缝隙等处用红外测温仪进行测温,并进行系统检查,如有异常立即处理,如无高温(大于40℃)、烟雾或火星等异状,1小时后方可离开,离开前要做好烧焊、检查记录,记录要明确烧焊地点、时间、任务。
现场带班矿领导、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具体施工人员、瓦检员、安监员要在烧焊记录上签字,烧焊记录要在安监处留存备查。
二、措施管理
1.每次烧焊必须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技术、运输、安监、施工及影响单位共同审查会签,救护队必须参加采区内部烧焊措施会签,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一个烧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
三、责任追究
公司安全监察局每月不定期组织对矿井烧焊工作进行检查,发现烧焊措施未按规定审批或措施未执行到位的、烧焊作业地点及影响范围内未按要求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超过0.5%或存在瓦斯积聚的、未提前24小时向公司汇报擅自烧焊的、烧焊过程检查监督人员落实不到位的、烧焊现场没有红外线测温仪或红外线测温仪不完好的、烧焊结束未用红外线测温仪测温的、烧焊结束未按要求全面检查的、未按要求建立或填写烧焊记录的,每次罚矿长3000元、分管矿长2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