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高管报销的个人进修学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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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报销的个人进修学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案情介绍: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近期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销售公司2012年为企业几位高管报销个人进修学费各27800元,取得的是个人抬头的票据,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检查人员要求该公司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12014.4元进行补扣,并处以0.5倍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为高管报销的学费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很多大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报销学费的方式鼓励员工进修,但如果不依法扣缴个税,将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的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为高管报销的学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能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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