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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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鄂合管办函〔2017〕15号
关于调整我市新农合医疗康复基本医保
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康复治疗,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 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完善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保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应病种
主要治疗手段或主要费用支出为康复性治疗项目的疾病,包括儿童脑性瘫痪、小儿麻痹后遗症、儿童智力发育迟滞,自闭症、
截瘫、脑卒中、心血管疾病、各类残疾等。
二、支付范围
根据《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 19号),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限定支付时限(见附件1),其余康复类项目不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收费价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
三、支付比例
鉴于大多数康复患者来自于旗区,原则上不宜影响直报,同时绝大多数康复患者不需要住院,且目前存在大量办理住院的康复患者不在床的现象,决定依托住院报销系统,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但不能包含床位费、护理费等与住院有关的费用,逐步建立并完善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模块;确需实际住院的患者,需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严格备案,出需实际住院的患者,需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严格备案,出现挂床现象,本次治疗费用将全部予以拒付。
四、限定诊疗项目使用次数
29项康复项目按照文件要求限定次数(见附件1),其他辅助治疗如针灸、感觉统合治疗等项目医疗机构要合理、规范使用,不合理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五、就医管理
1、实行备案管理
所有康复患者在入院2个工作日内,由收治医疗机构填写《新农合康复患者备案表》(见附件2),到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旗区定点医疗机构到所在地旗区合管办备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需在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
未及时备案的,发生费用新农合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2、严格审核康复机构资质
医疗康复患者均应在具备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就诊,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治疗服务,且康复科室须具备至少一名专职的中级以上职称康复执业医师。
3、完善医疗机构建档管理
按照康复治疗规范,从评定、训练、评估等方面医疗机构需按照一人一档管理,同时建立患者回访机制。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7年7月31日
附件1:
29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附件2:
新农合康复患者备案表
备注:提交上表时,须同时附上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2、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患者为成人的不需要)
3、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