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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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在按照《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证明符合所申请资质的条件的资料,其种类、范围、内容等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料内容为申报事项所必须,且数据齐全、术语规范;
(二)各种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三)为申请单位出具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四)以上资料中如有修改内容,在修改处须有出具证明资料的单位确认修改内容的公章。

按上述要求加盖公章后的资料不得再次复印。

第三条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装订及份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资料按下列要求分册装订:
第一册,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请表,登记注册和规定的前置许可凭证,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二册,主要资产情况,包括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
第三册,主要人员情况,包括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资料;
第四册,主要工程业绩情况。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作要求。

(二)申请资料须有总目录,每册须有分目录,每页须有页码。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3套申报资料(正本1套,副本2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套申报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

当文件不清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条附申请资料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一件,内容齐全,页序与资料原件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有申请单位名称。

第二节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资料的内容要求
第五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表,其内容、格式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附件的规定。

第六条单位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编制,注明编制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基本情况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矿山的名称、地点、矿产种类、矿山类型、核定产量;
(二)本单位的简要历史,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三)本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简述,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四)爆破作业的目的和主要爆破作业方式,预期年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
(五)非矿山单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的可靠性、成熟性的说明。

第七条证明本单位已经有效登记注册的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爆破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申请单位实施
爆破作业区域或地点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包括:
(一)本单位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二)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三)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四)本单位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第九条须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下列资料:
(一)证明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四)仓库验收文件复印件。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库,不得租用,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用。

第十条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设备资料,应当与申请单位的作业类别相配套,资料包括:
(一)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适宜中深孔爆破作业的矿山必须具备中深孔爆破作业施工相应的设备;
(二)与作业类别相适应的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硬件、软件清单;(三)证明前两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其资料和资格凭证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二)技术负责人(即本单位的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单位任命该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2、满足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4、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资料,包括:
1、单位任命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2、该治安保卫负责人的简历表。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本申请单位一致,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2、相应学科凭证复印件;
3、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资料: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本申请单位一致,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2、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资料的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申请表,其内容、格式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基本情况由申请单位编制,注明编制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基本情况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单位的名称、注册地点;
(二)本单位的简要历史,重组合并的成员单位,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三)本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简述,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四)本单位近三年来承担过的爆破作业项目总数,期间,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当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合并重组的单位,还需提供重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分情况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值审计报告,包括:
(一)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其中专用设备应与本要求第十九条所列范围、清单、发票一致;
(二)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内容与本要求第八条相同。

第十八条单位使用自己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其资料内容与本要求第九条相同。

单位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应当有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储存库所有权人的有效凭证,所有权人与前述租用合同的出租人一致;(三)租用的储存库的安全评价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资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专用设备包括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以及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用设备,须提交资料包括:
(一)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二)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硬件、软件清单;
(三)前两款所列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条本单位近3年来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每项业绩资料包括:
(一)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有批准机关公章)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复印件。

提供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业绩能够由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对项目或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资料证明业绩项目存在、时间在近3年内、达到相应的等级、无重大以上爆破作业事故或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2、提供的业绩不包括单纯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不属于设计施工业绩的情形;
3、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
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4、两家以上单位合并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其资料与本要求第十一条相同。

其中,技术负责人还应有本人(以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项目或设计方案实施的文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该项目的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

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第二十二条须具有数量、等级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要求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提交其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工程技术人员中应当包括数量和等级符合要求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范围和资料内容要求与本要求第十二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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