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1.11
•【字号】沪国税流[1999]2号
•【施行日期】1999.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环节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2号1999年1月11日)鉴于“三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12月31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由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包销的桑塔纳轿车的消费税纳税环节,改在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厂环节交纳,即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轿车,应按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桑塔纳轿车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2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型桑塔纳轿车的纳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