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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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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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
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
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
券事实的行为。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
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
户。
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
书面文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
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在
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的具
体手续如下:
(一)发行人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可申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预注册,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
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
规程(试行)》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
协会注册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第4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 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二)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件。
(三)发行人应于发行日在完成发行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附7)、《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附8)以及发行结果公告,上海清算所据此办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完成承销额度登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
承销商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
上海清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
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对当日17:00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六)对发行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明确未到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协议约定及发行人申请,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条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可通过中
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并按照如下手续在
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一)发行人应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
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
规程(试行)》执行;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
算所提交交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件。
(二)招标发行结束当日,发行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三)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或其授权机构发送的确权结果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本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时点为原则性要求,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后执行。
第三章交易流通及付息兑付处理
第七条完成初始登记的当日,上海清算所将
超短期融资券要素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
同时,编制《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
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八条完成初始登记的次一工作日,该超短
期融资券可交易流通。
第九条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期间,上海清
算所根据持有人的有效指令办理相应的超短期融
资券结算变更登记。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
提供代理付息和兑付服务。
第十一条上海清算所于指定的付息兑付登
记日,确定持有人名册,计算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
付资金。
超短期融资券付息日前一工作日为付息登
记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
该超短期融资券该期利息。
到期日前一工作日为兑
付登记日及过户截止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
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期融资券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人协议》的约定,
将超短期融资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
算所指定账户,并确保相应资金于付息兑付日当日
10:00前到账。
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
况下,上海清算所于付息兑付日当日将持有人应收
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有人指定的账户。
对于付息登记日日终处于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付息资金划付,将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付息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对于兑付登记日日终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兑付资金划付,将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
第十三条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
金,导致持有人未能收到相关款项的,所有责任由
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应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在完成超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处理后,上海清算所对该超短期融资券做注销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上海清算所在完成兑付资金代理拨付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超短期融资券代理兑付手续完成证明书》。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报备
第十六条上海清算所网站是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要求按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不晚于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以公告形式披露兑付的具体事项。
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十八条超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持续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
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过上海清
算所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持有人公告,并向交易
商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上海清算所负责超短期融资券登记
结算的日常运营,定期汇总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
记、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报
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指南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
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2. 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3.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
4.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5.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6.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
7.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
8. 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
9.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附1
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
基础信息
发行人账号(由上海清算所填写)
发行人账户全称简称
机构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所属部门电话手机传真E-mail
其他说明事项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2
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
发行人账户账号发行人账户简
称
发行人账户户名
使用范围(可多选) □发行□兑付
启用日
期
年
月日
印模:(请清晰居中盖章)
使用说明共章凭业务章章私章章有
效
送存/更换印鉴通知
现送存/更换发行人账号为的发行与兑付业务预留印鉴,将新印鉴加盖在印鉴卡上半部分。
新印鉴自年月日起启用,原印鉴于同日失效。
开户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原预留印鉴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印鉴卡一式四份,提交上海清算所三份,发行人留存一份。
2、印模及单位公章请使用印泥加盖,须清晰且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3、印模中公章应与发行人账户户名保持一致。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都应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5、首次办理送存印鉴卡的,可不填写“发行人账户账号”。
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
(样本,仅供参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申请在贵公司开立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账户,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进行账户开立的相关操作。
授权经办人员1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授权经办人员2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姓名座机手机传真电邮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我单位拟发行年第期超短期融资券,现向贵公司申请办理发行登记。
我单位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贵公司可以通过贵公司网站公布上述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和我单位提交的发行披露文件。
单位名称:
单位简称:
在上海清算所的发行人账号:
获批准发行额度:
本次申请发行额度:
本次发行后剩余额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样本,仅供参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申请通过贵公司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登记,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进行发行登记业务的相关操作。
授权经办人员1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授权经办人员2姓名: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姓名座机手机传真电邮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
(说明:1、请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填写以下要素,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发行公告或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一致。
2.有单选或多选项,请在□中打勾。
3.注明“必填”的,请如实填写。
注明“可选”的,如没有相关内容,可不填。
)项目内容说明
一、基础信息
1.超短期融资券代码由上海清算所
填写
2.超短期融资券简称由上海清算所
填写
3.超短期融资券全
称
必填
4.发行人账号必填
5.计划发行总额(面
值,万元)
必填
6.发行价格(元/百元面值)必填,提交时如价格未确定可
暂不填写
7.发行开始日年月日必填
8.发行截止日年月日必填
9.登记日年月日必填
10.起息日年月日必填
11.流通日年月日必填
12.到期日年月日必填
13.期限□年□月□日必填,请填写数字并选择单位
14.发行人信用评级必填
15.注册文件编号必填
16.主承销商全称必填
17.备注可选
二、计息信息
18.计息方式□贴现式□附息固定□附息浮动必填
19.票面利率附息固定券填
写,确定前可暂
不填写
20.计息天数规则□365/365 □366/365 □366/366 附息券填写
21.首次付息日年月日附息券填写
22.付息频率个月/次附息券填写。
到
期一次还本付
息的,填写0 23.利息分配方式□平均分配□按实际天数分配附息券填写
附息浮动券填写以下信息
24.基准利率种类
25.初始基准利率
26.发行时利差确定前可暂不
填写
27.利率上限
28.利率下限
年月日
29.首次基准利率确
定日
年月日
30.首次基准利率生
效日
31.基准利率确定规
则
发行
人
(签
章)(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
月
日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要素表
项目内容说明
1.超短期融资券简称必填
2.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必填
3.发行人账号必填
4.实际发行总额(面值,
必填万元)
必填
5.发行价格(元/百元面
值)
6.票面利率附息固定券填写
7.利差附息浮动券填写
发
行人
(签
章)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
月
日
超短期融资券承销额度表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我单位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本期承销团承销额度分配结果通知如下,请贵公司据此为相关承销商进行承销额度注册。
发行人名称:超短期融资券简称:
发行人账号: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发行价格(元/百元面值):
序号承销商名称承销商持有人账号承销价格
(元/百元面值)承销额度(万元)
合计
未成功发行额度(万元)
计划发行额度(万元)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发行人: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
附9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
发行人名称:超短期融资券名称:
发行人账户代码:超短期融资券简称:
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情况如下,请贵公司按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全部到账。
□部分到账,请贵公司为已到账的部分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未到账的额度转至主承销商持有人账户进行包销。
未到账部分明细如下:
一、请列示负责包销的主承销商并指定其对未到账额度的包销数量:
序号主承销商名称持有人账号包销面额(万元)1
2
3
4
合计
二、请列示未到账部分的情况:
序号承销机构名称持有人账号未到账面额(万元)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