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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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
权利?都是权利吗?
一、关于权利那点事
对于权利是什么,可谓神有神说,鬼有鬼论。

流传在人世间的比较符合法律人的胃口是法益说,首先法律是一种利益,然后法律予以保护。

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之力。

通说的正确性在于听起来很有道理。

二、请求权
权利人得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谓之请求
权。

请求权不是独立的权利,是某权利的权能。

比如说债权的权能,物权也会产生权能,比如
物上请求权,等等其他权利。

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与权利本身非属同
一物,故请求权虽因时效完成而发生抗辩权,
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无法发挥作用罢了!
某教材都认为请求权属于权利,也是醉醉
哒!
三、抗辩权DATE:10月8日
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相对人所得提出对抗权利人者,称之为抗辩。

此所谓之抗辩,包括狭义的抗辩以及抗辩权。

所谓狭义的抗辩,是指使请求权归于消灭的抗辩,
抗辩权则是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受到限制而已。

(一)狭义抗辩
1、权利障碍抗辩
权利障碍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例如:
A.契约不成立、
B.法律行为之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
C.限制行为能力人自为法律行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D.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
E.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F.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
G.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H.无权代理人未得本人之承认。

2. 权利消灭抗辩
权利消灭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曾经一度存在,嗣后却归于消灭。

例如:债之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法律行为经撤销等。

(二)抗辩权
在这里输
(1) 永久性抗辩权:
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
(2) 暂时性抗辩权:
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暂时不能行使,但待抗辩原因消灭后,债权人仍得行使请求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穷困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四、形成权
权利人得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改变,此种权利作用谓之形成权。

1.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就改变法律关系内容者,为单纯形成权。

若干形成权,则必须起诉,由法院以形成判决。

2. 除斥期间
关于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学说及实务上称之为除斥期间,且学说
上均认为,除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本体亦随同消灭。

3. 相对人之保护
由于形成权系权利人单方改变法律关系之内容,为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形成权的行使应受到以下限制:
(1)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间,除非条件之成就与否悉依相对人之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再此限。

(2) 形成权之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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