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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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2.11.14
•【字号】冀建科[2002]427号
•【施行日期】2002.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通知
(冀建科[2002]427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和《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冀建法[2000]312号),保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实施建筑节能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全省范围内、按照《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需要执行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对工程进行验收时,均须进行建筑节能验收。
二、建筑节能验收内容为民用建筑工程的节能措施、做法,主要是《河北省节能建筑设计备案表》中内容,分为工程墙体、屋面等部位的隐蔽做法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部分。
可单独进行也可和建筑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对建筑规模比较大的工程(小区),建设单位要单独组织验收并进行现场抽测。
三、建筑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前应向验收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河北省节能建筑设计备案表》、工程采暖流程图、有关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河北省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等资料;验
收中发生重大分歧、不能确定某部位是否达到节能标准时,应委托专职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后应出具《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附样表),并对节能部分完成情况作出准确结论。
四、建筑节能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专职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对拒不改正,将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五、建筑节能验收是保证建筑节能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请各市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尽快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建设厅科技处联系。
附件: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略)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