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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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一定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
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禁止进行焊、割;
3.焊工不认识焊、割现场四周状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认识焊件内部能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样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完全冲洗,清除危险性以前,禁止进行焊、割;
6.用可燃资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施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
的地方,在未采纳确实靠谱的安全举措以前,禁止焊、割;字串 6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禁止焊、割;
8.焊、割部位邻近易燃易爆物件,在未作清理或未采纳有效的安全
举措以前,禁止焊、割;
9.邻近有与明火作业相反抗的工种作业时,禁止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
而未采纳有效的举措以前,禁止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