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学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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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学分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注册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全面发展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四)学籍与学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学分构成
第四条学分分为公共基础课学分、专业核心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课外学分。

第五条公共基础课学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等。

第六条专业核心课学分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

第七条选修课学分包括拓展课、选修课等。

第八条课外学分包括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等。

第三章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九条学分认定:
(一)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修课学分,按照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认定;
(二)课外学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条学分转换:
(一)学生在修读课程过程中,如需转换学分,应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学分转换;
(二)学分转换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相同课程学分可相互转换;
2. 不同课程学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转换;
3. 转换后的学分不得低于原学分。

第四章学分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学分考核:
(一)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修课学分,按照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认定;
(二)课外学分,根据学生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学分评价:
(一)学校建立学生学分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分进行综合评价;
(二)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评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学分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学分的认定、转换、考核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学生课外学分的认定与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分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学业,提高学分积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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